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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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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同-新年祝福语四字顺口溜

来凤县
2023年4月19日发(作者:应急预案培训)



刘艮山、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政治理论学习个人总结 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8
【案件字号】(2022)28民终964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辅军覃恩洲陈敏
【审理法官】张辅军覃恩洲陈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艮山;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艮山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艮山
【当事人-公司】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德堂
【代理律所】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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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艮山
【被告】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大顺发煤矿公司是否应向刘艮山支付24000元安置补偿金的问题,刘艮山
上诉认为涉案24000元为经济补偿金,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从现有证据
看,刘艮山并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大顺发煤矿公司是否应向刘艮山支付24000元安置补偿金的问
题,刘艮山上诉认为涉案24000元为经济补偿金,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从现有证据看,刘艮山并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其次,2018年大顺发煤矿公司已政
策性关停,20167月大顺发煤矿公司将刘艮山工资结清,双方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系劳动争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刘艮山于2021
年起诉要求大顺发煤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刘艮山的上诉请
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刘艮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刘艮山的上诉请
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艮山负担。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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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11月起,大顺发煤矿公司由于筹集资金困难
等原因开始停止建设、遣散职工,2015年元月停产,20153月大顺发煤矿公司发生职工劳
动工资纠纷,后经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大顺发煤矿公司对部分人员拖欠的工资通过诉讼到来
凤县人民法院得到处理。201812月初,大顺发煤矿公司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自愿申请关
闭退出,撤出了相关设施设备,封闭了井口。201812月中下旬,大顺发煤矿公司按照县
人社部门要求,对人员安置及补偿人员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
反映职工安置和拖欠工资情况。在2018年底大顺发煤矿公司通过了省州县三级关闭退出验收
小组的验收,煤矿已经关闭未生产。大顺发煤矿公司按相关规定获得奖补资金5400000元,
来凤县应急管理局从2019年起将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金拨付给被告,来凤县应急管理局根据
财务相关程序需企业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大顺发煤矿公司提供了《来凤县大顺发煤矿公司职
工安置方案》、《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等资料,其中大顺发煤矿公司提供
的《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上共计66人,此表制作内容为:姓名、职务、安
置补偿金、签字四个栏目,每名职工的安置补偿金均为24000元,总计金额为1584000元。
刘艮山在此表名单上,表上填写职务为安全员。事后,刘艮山等多人找到来凤县应急管理局
反映资金被冒领的问题,来凤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了相关部门与大顺发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协
商解决,大顺发煤矿公司法人代表承认该表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后刘艮山多次找大顺发煤矿
公司解决未果,202184日,刘艮山向来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大顺
发煤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安置补偿金),来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
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来劳人仲不字[2021]4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另查明,2016
77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艮山诉大顺发煤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来
凤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
煤矿有限公司欠原告刘艮山工资58000元,被告定于201691日前付清;二、原告放弃
其他的诉讼请求。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6727日作出(2016)2827民初677号民事调
解书。再查明,刘艮山与大顺发煤矿公司未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刘艮山认可大顺发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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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公司未欠工资。大顺发煤矿公司所得奖补资金5400000元,来凤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按来
凤县应急管理局所报预算分九笔拨付(1370000元、210780元、3900000元、44500
元、517000元、69000元、738720元、82050000元、9200000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艮山能否依据《来凤县大顺发煤矿
职工(员工)名单表》向大顺发煤矿公司主张24000元的安置补偿金。首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大顺发
煤矿公司于2015年元月停产,并于2018年政策性关停。大顺发煤矿公司所欠刘艮山工资已
20167月通过诉讼到来凤县人民法院已经得到解决,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终止的条件,
现劳动关系终止后刘艮山再于20218月主张支付安置补偿金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其次,
安置补偿金的性质为经济补偿金,但刘艮山在庭审中未提交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经济补
偿金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要求。最后,从
刘艮山提交的《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来看,按照《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引发恩施州煤炭阴道冲洗器怎么用 行业化解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奖补支持享受奖补资金的关
闭煤矿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主动提交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申请,与县市政府签订关闭煤
矿协议,并按时按标准完成关闭工作;企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自主完成职工安置分流,无
相关遗留问题”。为此大顺发煤矿公司提交《来凤县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来
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作为证明其已经完成职工安置分流,而非实际的职工安
置补贴发放计划。同时双方均认可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中各职工的签字系大
顺发煤矿公司伪造,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根据专项补贴奖金发放情况来看,《来凤县大顺
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安置补偿金额为66人共计1584000元,来凤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按来凤县应急管理局所报预算分九笔共计5400000元的拨付中,未存在“安置补偿金
1584000元”这一笔,同时根据表中所列部分人员陈述,其工作时间各不相同,工资也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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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表中载明每位职工(员工)的安置补偿金标准均为24000元,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综
上,刘艮山依据《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向大顺发煤矿公司主张24000元的
安置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艮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
元,由刘艮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艮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大顺发煤矿公司支付安置补偿金
24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大顺发煤矿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错误。刘艮山系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有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2827民初1726-1743号庭
审笔录、追索劳动报酬系列分配表、职工名单、职工登记(附件)表、来凤县应急管理局提供
的《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领取安置补偿金24000元的名单》作为证据,双方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艮山是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但一审判决却认定
刘艮山没有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自相矛盾。大顺发煤矿公司领取的奖补资金
5400000元中有1584000元是66名员工的安置补偿金,安置补偿金不同于劳动报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大顺发
煤矿公司应将24000元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刘艮山。 综上,刘艮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艮山、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商业氛围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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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8民终96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艮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双,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
绿水蜓翼 镇栏马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杨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艮山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州来凤县大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顺发煤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2827民初
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艮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大顺发煤矿公司支付安置
补偿金24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大顺发煤矿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错误。刘艮山系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有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2827民初
1726-1743号庭审笔录、追索劳动报酬系列分配表、职工名单、职工登记(附件)表、来凤
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领取安置补偿金24000元的名单》
作为证据,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艮山是大顺发煤矿公
司职工,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刘艮山没有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自相矛盾。大顺
发煤矿公司领取的奖补资金5400000元中有1584000元是66名员工的安置补偿金,安置
补偿金不同于劳动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大顺发煤矿公司应将24000元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刘艮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大顺发煤矿公司辩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中也没有
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刘艮山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2.对安置补偿金应依法适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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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刘艮山主张的安置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3.
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来凤县应急管理局列明的1584000元安置补偿金没有发放
给大顺发煤矿公司。4.双方均认可职工安置名单上的签名系伪造,存在弄虚作假的行
为。5.本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年的期限。一审泰森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
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原告诉称 刘艮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大顺发煤矿公司给刘艮山支付安置
补偿金24000元;2.要求大顺发煤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11月起,大顺发煤矿公司由于筹集资
金困难等原因开始停止建设、遣散职工,2015年元月停产,20153月大顺发煤矿公司
发生职工劳动工资纠纷,后经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大顺发煤矿公司对部分人员拖欠的工
资通过诉讼到来凤县人民法院得到处理。201812月初,大顺发煤矿公司根据上级相关
要求,自愿申请关闭退出,撤出了相关设施设备,封闭了井口。201812月中下旬,大
顺发煤矿公司按照县人社部门要求,对人员安置及补偿人员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
接到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反映职工安置和拖欠工资情况。在2018年底大顺发煤矿公司通
过了省州县三级关闭退出验收小组的验收,煤矿已经关闭未生产。大顺发煤矿公司按相
关规定获得奖补资金5400000元,来凤县应急管理局从2019年起将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
金拨付给被告,来凤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财务相关程序需企业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大顺发
煤矿公司提供了《来凤县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
)名单表》等资料,其中大顺发煤矿公司提供的《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
表》上共计66人,此表制作内容为:姓名、职务、安置补偿金、签字四个栏目,每名职
工的安置补偿金均为24000元,总计金额为1584000元。刘艮山在此表名单上,表上填
写职务为安全员。事后,刘艮山等多人找到来凤县应急管理局反映资金被冒领的问题,
来凤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了相关部门与大顺发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解决,大顺发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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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承认该表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后刘艮山多次找大顺发煤矿公司解决未果,
202184日,刘艮山向来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大顺发煤矿公司
支付经济关公雕像 补偿(安置补偿金),来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来劳人仲不字[2021]4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另查明,2016
77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艮山诉大顺发煤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来
凤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恩施州来凤县大
顺发煤矿有限公司欠原告刘艮山工资58000元,被告定于201691日前付清;二、
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6727日作出(2016)2827民初
677号民事调解书。再查明,刘艮山与大顺发煤矿公司未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刘艮
山认可大顺发煤矿公司未欠工资。大顺发煤矿公司所得奖补资金5400000元,来凤县国
库集中收付中心按来凤县应急管理局所报预算分九笔拨付(1370000元、210780元、
3900000元、44500元、517000元、69000元、738720元、82050000元、
92000000)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艮山能否依据《来凤县大顺
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向大顺发煤矿公司主张24000元的安置补偿金。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
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审
理查明的事实大顺发煤矿公司于2015年元月停产,并于2018红烧鸡的做法 年政策性关停。大顺发煤
矿公司所欠刘艮山工资已于20167月通过诉讼到来凤县人民法院已经得到解决,双方
的劳动关系符合终止的条件,现劳动关系终止后刘艮山再于20218月主张支付安置补
偿金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其次,安置补偿金的性质为经济补偿金,但刘艮山在庭审中
未提交其符合法律公主英语怎么读 规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
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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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要求。最后,从刘艮山提交的《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
(员工)名单表》来看,按照《恩施州人离骚屈原原文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恩施州煤炭行业化解产能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奖补支持享受奖补资金的关闭煤矿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
主动提交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申请,与县市政府签订关闭煤矿协议,并按时按标准完
成关闭工作;企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自主完成职工安置分流,无相关遗留问题”。为
此大顺发煤矿公司提交《来凤县大顺发煤矿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来凤县大顺发煤矿
职工(员工)名单表》作为证明其已经完成职工安置分流,而非实际的职工安置补贴发放
计划。同时双方均认可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中各职工的签字系大顺发煤
矿公司伪造,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根据专项补贴奖金发放情况来看,《来凤县大顺发
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安置补偿金额为66人共计1584000元,来凤县国库集中收付中
心按来凤县应急管理局所报预算分九笔共计5400000元的拨付中,未存在“安置补偿金
1584000元”这一笔,同时根据表中所列部分人员陈述,其工作时间各不相同,工资也不
等同,而表中载明每位职工(员工)的安置补偿金标准均为24000元,显然与实际情况不
符。综上,刘艮山依据《来凤县大顺发煤矿职工(员工)名单表》向大顺发煤矿公司主张
24000元的安置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艮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
理费10干海带 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艮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大顺发煤矿公司是否应向刘艮山支付24000元安置补偿
金的问题,刘艮山上诉认为涉案24000元为经济补偿金,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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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的情形,从现有证据看,刘艮山并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其次,2018
大顺发煤矿公司已政策性关停,20167月大顺发煤矿公司将刘艮山工资结清,双方劳
动关系即已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系劳动争议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
间为一年”的规定,刘艮山于2021年起诉要求大顺发煤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已超
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刘艮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刘艮山的诉
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刘艮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艮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张辅军
覃恩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周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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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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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说说-我要当妈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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