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六种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
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
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
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
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
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
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
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
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
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
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
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
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
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收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
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
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
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
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
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
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
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
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
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
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
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
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
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
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
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
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
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
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
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
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
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
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
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
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你的windows许可证即将过期 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
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
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
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
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德国故事 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
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
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
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
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
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收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
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
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
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建议书的格式及范文 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
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
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
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
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
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收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
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
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
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
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
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
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
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
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
控制。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关注重点
(1)预缴与汇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
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要想节省成本,
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而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所得税预缴期
间内尽可能五年级英语小故事 合法地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争的成语 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2)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往往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这时企业将面临是设
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从实质上看,子公司、分公司都是从母公司分离出来的,
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财务、人事上的控制权。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子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盈利同母公司合并计算
纳税,所以分公司若出现亏损,可在母公司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因
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
总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和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加速折旧是一
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税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应当对照这些条件,若
有符合则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若固定资产价值不大,凡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
计入期间费用。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
净残值。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此外,税法虽然对不同类别的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作了最低规定,但企业在不违反规定的
前提下对决定折旧年限的长短有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折旧计提或
摊销完毕。
(4)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真实、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除;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除有特
殊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
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新税法的规定,对内资企业来说是
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
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幅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销售方案 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
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5)借款费用
新所得税法上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性质,对其处理方式也做了不同规定,有些予以资本
化,有些予以费用化,有些虽可列入费用但需纳税调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法节税:
①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可能资本化;②当企业处于
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③应尽量向金融机构
贷款,以免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6)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允许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与原所得税法有很大的差异:①扣除比例变化,原税法规定内资
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②扣除的税基不同,原税法为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
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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