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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福安市扆山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红绿灯压线怎么处罚 建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福安市扆山中学的委托,指派
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番茄水煮鱼 围绕法庭归纳的
争议焦点,代理人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其适
用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原告于本
案事故发生时就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本案应当
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关于本案过错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原告对其受伤具有完全过错,其全部损害后果应由其承担。
首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从四米三
高度(该高度已经过合议庭的现场勘查得到证实)二楼往下跳至一楼
石板材地面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能够避免发生损害,故
原告的主观过错显然已经是一个没必要进行争论的事实。
其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希望的近义词 民事行为能力的高三年级学生,遵守学
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是其应尽的义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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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证人韩某的证言可以充分地证明,被告学校已经把作息时间表在教
室中张贴,且为了学生的安全返家也已经把有关“清校”的安全制度
在班级里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已经履行了教育责任。然而,原告严重
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超过“清校”时间滞留学校,其损害后果
应由其自己承担。
再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上楼清校检查至原告班级
时只发现教室里只有两位教师和两位女生,原告根本不在教室里(此
事实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根据被告学校的窗户设计情况等也得到证
实)。可见,原告在被告学校的作息时间之外擅自脱离被告的监管,
其损害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最后,原告已经在被告学校学习了近三年之久,其对被告学校的
环境已经非常熟悉,被告学校一楼铁门在白天时都没有上锁,此事实
所有的被告学校的学生都清楚。被告学校一楼楼梯侧的铁栅栏内侧宽拍摄技巧
度为120毫米,原告完全可以通过伸过楼道铁栅栏拉开门闩的方式
求得帮助,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也已亲身试验过,哪怕是低年级学生
也完全够得着门闩,更何况原告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多得成年人。根据
合议庭现场勘查时核实监控录像的结论,原告在下楼时,只是发现门
已关着就立即回头上楼,根本没有检查铁门的实际情况。可见,原告
因自己的粗心和疏忽,导致了本案损害的发生,其责任也应由其自己
承担。
(二)本案被告主观没有过错,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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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
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
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活着》读书笔记 的;(三)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
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该规定与《侵
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相一致的。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伤害系放学
并清校之后发生,而且被告学校已经按照规章制度履行了管理和教育
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学校有两位保安轮岗值
班,值班保安实在另一位保安上岗后才去吃午饭,所以根本不存在原
告有在二楼呼叫的事实。就算原告有在二楼呼叫,但因该地点距离保
安室距离太远,保安根本无法听到,这也是原告自己的过错。
再次,退一万步,被军长军衔 告学校在作息时间之外闩上教学楼铁门,关
闭学校大门,这也是被告学校履行正常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本
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自己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并脱离学校的管理
所造成,故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均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主张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所有病材料上均诊断其损伤为“L2椎体骨折”,但福
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却没有依据地擅自变更为“L2椎体粉碎性骨
折”,并由此鉴定为九级伤残。显然,该鉴定意见有悖客观、真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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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值得采信。尽管合议庭在庭审时认为,“爆裂性骨折”即为“粉
碎性骨折”,但被告认为两者还是由本质的区别的。而且,请求重新
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故此,被告保留其在举证期限内已向合议庭申
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权利。
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杜鹃花什么时候开 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3、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应当待实际发生另
行起诉。
4、原告没有提公司企业文化内容 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有实际发生交通费,故该请求
没有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兰细贤律师
2013年月日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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