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
废抚恤金的复函实用的英文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2.03.10
•【文号】[82]民优字第16号
•【施行日期】1982.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达喜说明书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
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复函
(1982年3月10日考勤制度范本 (82)民优字第16号)
山西省民政厅:
最近,你省沁水县一些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来京上访反映:他们原来享
受在乡残废抚涂口红的正确方法 恤金待遇,自一九七九年享受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费定期补橄榄球英语 助后,
改发在职残废金,高中生家长 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要求继续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待遇。经研究
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有过较大的贡献,他们大都年岁老了,其中是残废军
人的也为数不多,为了让这些退伍红军老战士愉快度过晚年,在物质照顾上应当从
优。因此,对退伍回乡的对答如流的意思 残废红军老战士,除了按规定享受生活费定期补助外,还
应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
本文发布于:2023-03-21 00:4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93307871527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老战士.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老战士.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