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
****号。
法定代表人:甘*。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身
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贵院依法裁定追加甘*为****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号民事
判决书确定的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
内对北京**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8日,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
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与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
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0日春游周记 解除;二、北京
**商业有限公可十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司
房屋租货保证金77928元、租金损失32642元、装饰装修损失5000
元和物品损失9000元,共计124570元;三、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商业有限公司租金188249元;
四、驳回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商
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伏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l218元,由北京**
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负担9334元(已交历史大全 纳);由北京**商业有限公司负
担18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49元,
由北京**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负担1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
纳;由北京**商业有限公司负担1815元(已交纳)。”北京**瑜伽健身
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
出****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瑜伽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腹行
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号。2021年12
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
执行程序终结”。经查,**瑜伽于2016年6月30日由股东徐书注册
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徐*。2017年8月9日,股东徐*
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甘*。**瑜伽公司股东变更为甘矛盾论读后感 *一人。
2021年11月29日,**瑜伽公可北京市朝阳区市监督管理局提交企
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以无债权债务这一情形适用了简易注销程序慵懒的猫 。
2021给长辈拜年 年12月6日,**瑜伽公司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注销。在**瑜伽公司办理公司注销的过程中,申请人未收到任何书面
通知,债权债务也未进行清理。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瑜伽公司未按照法定清算程序依法向申
请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未将生效法律文书劳动最光荣绘画 确定的债务进行清算核查,
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有损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
权利,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甘*作为**瑜伽公司
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承担,系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
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两点天上来 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
请执行人甲请父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
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3-03-21 00:42: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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