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合同》(流贷、分期放款、各期独
立核算)
示范(文本)
法律事务部制作
最新修订日期:2014年9月26日
中融信托法律事务部使用说明:
1.对于法律事务部已经下发范本的文本类型,信托经理向法律
事务部送审的文本必须使用该等范本。
2.本范本适用于分期放款的流动资金贷款类项目;
3.本合同本息支付的相关公式系基于以下假设,如项目实际情
况与假设不符者,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者简化:贷款分期
发放,每笔贷款发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贷款本金前端收
取A%的利息,以便于信托端相关信托报酬、发行费的支
付;各笔贷款均于该笔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收取利
息;期间利息按照B%收取;允许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满一年
后申请提前还款;各笔贷款存续期限均为【】年。
4.请在定稿前认真核对本合同中的条款援引是否准确,请尽量
避免删除某一条,以减少条款编号的变动。
5.本范本仅针对通常情况作出,使用时需针对具体项目情况进
行修改,对特殊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6.红色部分为使用注释,蓝色部分为选择适用条款,使用时
请删除红色部分,选择适用蓝色部分;
7.使用时请删除全部【】及本页。
合同编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与
【】
之
信托贷款合同
目录【注:请注意更新目录】
1定义.............................................................1
2贷款基本要素.....................................................3
3利息的计算与支付...................................................3
4贷款的发放.......................................................4
6担保.............................................................6
7账户监管.........................................................7
8税费.............................................................7
9借款人声明与承诺...................................................7
10贷款人的声明与承诺................................................9
1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9
1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1
13违约责任.......................................................12
14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15
15通知...........................................................17
16保密...........................................................18
17不可抗力.......................................................18
18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8
19强制执行公证...................................................19
20其他...........................................................19
1
本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
(即本合同签署地)签署。
贷款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者“中融信托”)法定
代表人:刘洋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借款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补充企业经营所需
流动资金,向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
2中融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其拟发起设立“中融-【XX
信托计划】”【注:单一信托项目请去掉“计划”二字,下同】,以信托项下资金向借款
人提供信托贷款。本信托可设置开放募集期,中融信托拟于信托成立后和信托开放募集
成功后向借款人分笔发放信托贷款。
为明确双方在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协议,以资信守:
1定义
1.1信托/本信托:系指“中融-【XX信托计划】”。
1.2信托成立日:系指本信托根据本信托委托人与中融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
定成立之日。【注:集合项目请使用“信托成立日”,如为单一信托项目,则将“信托
成立日”统一替换为“信托生效日”,本定义中的“成立之日”改为“生效之日”】
1.3开放募集成功日:指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并成功募得信托资金
后,受托人所宣告的该期信托单位成功募集之日,具体以受托人
2
在其网站()的公告为准。
1.4贷款发放日:系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4.2条【注:注意援引准确性】所述向借款
人发放各笔信托贷款之日,包括首笔贷款发放之日和后续各笔贷款发放之日。如果信托成
立日与首笔贷款实际发放之日不一致,则以信托成立日为首笔贷款发放日。如果信托开放
募集成功日与相应的贷款发放日不一致的,则以开放募集成功日为该笔贷款发放日。
1.5结息日:系指系指用于核算贷款利息的日期。就某笔贷款而言,其结息日为该笔
贷款发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自该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提前还款日及
贷款到期日。结息日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注: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调整】
1.6定期结息日:就某笔贷款而言,系指自该笔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不
含贷款到期日)。
1.7付息日:系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若结息日非为法定节假日或公
休日的,则付息日与结息日为同一日;若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付息日为结
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8提前还款日: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5.4条【注:注意援引准确性】的约定提
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注:如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删除本定义】
1.9贷款到期日:系指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
1.10《保证合同》:系指【】拟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人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1.11《抵押合同》:系指【】拟以其持有的【】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
义务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抵押合同》。
1.12《质押合同》:系指【】拟以其持有的【】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
义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质押合同》。
【注:以上担保合同的定义请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1.13月/贷款月度:就每笔贷款而言,系指该笔贷款发放日,或每月该笔贷款发放
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该
笔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
一个贷款月度。
1.14年/贷款年度:就某笔贷款而言,自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贷款月
度为一个贷款年度。。
1.1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3
2贷款基本要素
2.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信托贷款,贷款拟分笔发放,各笔贷款总额预计为人
民币【】元整(小写:Y【】元)。首笔贷款金额为【】元整(小写:[]元)。实际贷款
金额以各笔贷款借(贷)款凭证实际记载金额为准。
2.2.本合同各笔贷款期限均为【】年,自各笔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笔贷款到期之日
止。贷款总期限为自首笔贷款发放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止的期间,预计不超过【】
年。贷款发放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借款人应严格按照本条规
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
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证券投资及其他国家禁止和限制的用
途。
3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3.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3.2计息与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以每年365天为基数,从贷款发放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
数计收。贷款日利率=年利率/36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各笔贷款分别计息,于各笔贷款发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的任一日、定期结息日、贷款到期日、提前还款日结息。就某笔贷款而言,其利息的计算
和支付方式为:
(1)该笔贷款发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支付一笔利息,该笔利息
的计算公式为:该笔贷款本金金额X【A】%。
(2)定期结息日,借款人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该笔贷款存续本金余额X【B】%
X自上一定期结息日(含)至本定期结息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其中,就贷款
发放日起满6个月之日的定期结息日而言,“上一定期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
(3)该笔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贷款到期日该笔贷款本金
4
余额X|B】%X自该笔贷款到期日前最后一个定期结息日(含)至该笔贷款到期日(不
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4)提前还款日,借款人应就提前偿还的该笔贷款本金支付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提前偿还的该笔贷款本金金额X【B】%X自该笔贷款在提前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定期
结息日(含)至提前还款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5)任何情况下,贷款人已收取的利息均不再返还。
【注:1、上述计算方式仅供参考,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安排予以修改。
2、如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则上述第(4)项应删除,第(3)项应相应简化。3、
本公式仅适用于不允许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满1年前还款的情况。4、请注意与信托端相匹
配。】
4贷款的发放
4.1除非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下述放款条件,只有下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
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首笔贷款:
(1)信托已成立;
(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其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关于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
议书和授权书,并提交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及
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3)借款人已取得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权、许可、批准或备案
文件(如需),并已向贷款人提供该等文件。
(4)本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5)《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已签署并且相关的强制执行公
证和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已办理完毕;【注:请信托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6)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本合同第7条【注:注意援引准确性】规定
的贷款账户且《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已妥为签署;
(7)根据放款日前一日股市收盘价计算的质押股票价值不低于《质押合同》约定
的预警线;【注:本条款适用于股票质押类项目】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前提条件。
【注:请信托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者删改】
5
4.2下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后续各笔贷
款:
(1)信托开放募集成功;
(2)本合同4.1条【请注意援引准确性】所载各项放款条件持续满足;(3)借款
人未出现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
4.3贷款人应将信托贷款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入【借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本合同
第7条约定的监管账户】:【注: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修改】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还款
5.1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茶树花怎么养殖 应一次性将贷款本金清偿完毕,利随本清。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之外,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得提前归还。否则借款人应承担
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还款而造成的预期利息损失)。
5.2借款人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至贷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3还款顺序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贷款人的到期应付款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
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本金、利息之外的费用,再还利息,最后偿还本金的顺序
用于还款。
5.4提前还款
6
5.4.1贷款存续满【】个月【注:本合同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贷款满一年后方可提前
还款的情形】之日起,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
款的,须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
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5.4.2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偿还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用于
偿还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贷款。
5.4.3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一次性将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截至提前还款日已
产生的利息清偿完毕。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3.2条【注:注意援引准确性】的约定确定。
5.4.4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已经收取的利息不再返还。
【注: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如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则5.4条应
整体删除。】
6担保
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由【抵押人、保证人、质押
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6.1抵押人以其持有的【地块】(宗地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
程等】(权属证书编号:【】)为贷款人设定抵押权,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
的债权提供担保。有关抵押的具体事宜,由贷款人和【抵押人】签署【《土地使用权抵
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约定。【注:如为其他抵押物,请参照以上条款修
改】
6.2质押人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为贷款人设定质押权,为本合同项下贷款
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具体质押事宜,由贷款人和质押人另行签署【《质押
合同》】进行约定。【注:请根据实际情拔萝卜故事 况修改】
6.3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关连
带责任保证的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保证人签署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予以约
定。
6.4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
理抵押物,或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
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7
7账户监管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监管账户,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条内容及下文
相关指引条款的编号】
7.1为保证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并保障借款人按时、足
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借款人同意在【银行全称】(“监管银行”)开立本合同
第7.2条【注:注意援引准确性】规定的贷款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并接受监管银行
及贷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的监管。
7.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在监管银行开立账户或将已有账户
(账号:【】)作为监管账户。【】的收入均应进入该账户。借款人同意由监管银行及贷
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监管。有关账户监管的具体事宜,由借款人、贷款人与监管银行另行签
署《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账户资金监管协议》”)予以约定。
8税费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本合同项下相关的税费,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贷款人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9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9.1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贷款
人系依赖该等声明与承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借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截至贷款发放之日,借款人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
能导致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2)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
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履行行为未违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
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裁决、合同、承诺或
安排,借款人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具有法律效力。
(3)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4)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
贷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8
1)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与其他任何贷款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3)诉讼、仲裁等争议事件。
4)借款人承担的债务和提供的担保。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5)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
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
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6)借款人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
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
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7)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
息和红利。
(8)借款人及时、全部、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9)借款人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10)借款人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
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11)借款人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
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
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1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且与
借款人其他贷款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9.2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
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做出。
10贷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贷款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0.1贷款人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成立并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托公
9
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0.2贷款人系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人签署并履行
本合同不违反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从前英文
11.2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清偿借款本息。
(2)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3)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
应符合相关行业监管的要求。
(4)借款人保证遵守与其业务和经营相关的任何法律,以及相关行业监管的要求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
(6)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贷款
人可随时对借款人使用每笔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进行
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贷款人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
借款人提供其使用贷款资金的有效证明资料;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账户分析、凭证检
验或现场调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7)借款人应当遵守以下财务指标:【】【注: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
择适用,并对财务指标进行设计】
(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经营状况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每季度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
或其他资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一份由借款人的一名董事或财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的证明,说明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披露的信息是准确、完整和最新的,并合理
详细地载明本合同第11.2条第(7)款【注:注意援引准确性】要求的各项财务比率的
计算依据和结果。【注: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0
(9)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本合同有效期间,未征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1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须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借款人方可对外作出任何
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任何融资形式)。
(12)关于资产处置,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
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出租、出让、转让、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
【注:对于何为重大资产,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如无法定义,则可以
不进行定义】,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13)关于分红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注: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并自行设置分红条件】
(14)除贷款人许可投资之外,借款人不得发生任何其他对外重大投资。【注:对于
何为重大投资,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如无法定义,则可以不进行定
义】
(15)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未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以前,不进行解散、清
算、申请破产、联营、分立、合并,以及股权、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变更等影
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的行为。
(16)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公
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者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在变
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17)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
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或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
件,均应于该等情形或事件发生后【三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
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
(18)贷款人与担保人签署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请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抵押物/质押物
损毁或价值减损时/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或者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
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供令贷款人认可的担
保。
11
(19)借款人应当向信誉良好的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就其业务及资产投保,投保险种
应当是与借款人从事同等或类似业务的企业通常投保的险种,受益人应为【借款人/贷款
人】;借款人应当随时维持该等保险持续完全有效,并及时续保。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要
求后【】天内,向贷款人提供其履行前述义务所投保的各项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合同的复印
件。【注: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于经营物业贷款项目,保险受益人
必须为中融信托,其他项目受益人为借款人】
(20)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2)有权亲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对贷款人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
于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
料。
(3)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进行催收;因催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发生本合同第11.2款第(15)、(16)、(17)、(18)【注:注意援
引准确性】项所约定的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的,或借款人违
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
还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5)行使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12.2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贷款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入借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
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管账户,但因借款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迟延
除外。【注: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3违约责任
12
13.1违约情形
13.1.1借款人违约
发生如下情形时,为借款人违约:
(1)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
关资料。
(2)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预期违约,或涉及手机连接不上电脑 或即将涉
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或担保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
行。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权
变更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
的权益。
(9)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与承诺虚假或不真实,或者借款人违背在本
合同项下任何声明与承诺的。
(10)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即借款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11)借款人出现如下无力偿债的行为:a.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
的任何贷款人宣布借款人的任何负债在原约定的到期日前提前到期应付,且总金额达到或
超过人民币【】元。b.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与其任何贷款人开始就任何
负债进行延期偿付等债务重组安排,且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元。c.由于借款人无
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全面停止或者中止对其贷款人的支付,或在债务到期时无能力或
者承认无能力偿付其债务,或者宣称其将不会履行到期债务。
(12)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
状况恶化的情形,或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
(13)保证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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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恶化的情形,或其他对其履行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
(14)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主要投资者及/或其关键
管理人员异常变动、被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调查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长期
滞留境外、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出现严重负面新闻报道,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
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15)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主要投资者及/或其关键管
理人员异常变动、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境
外、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出现严重负面新闻报道,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到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前述事件的发生,视为借款人违约。
(16)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
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17)借款人出现如下事件:借款人的总计市场价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元的
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并且该等措施在开
始后的【】个工作日内未被解除。
(18)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第11.2条第(7)款【注:注意援引准确性】的约
定遵守其中所列的任何一项财务指标。【注: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9)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20)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任何约定,均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1)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
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22)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13.1.2发生如下情形时,为贷款人违约:
(1)未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13.2违约救济措施
13.2.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3.1.1条【注:注意援引准确性】规定的违约情形,
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向借款人中止支付尚未支付的借款。【注:提请信托经理注意,本条适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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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放款的情形】
(3)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利息按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至贷款人宣布的贷款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计
算。【注:信托合同中关于信托期限提前终止的约定请注意与此条保持一致;尤其是信托
期限提前终止情况下相关费用、信托利益等的支付在金额上请与此条保持一致】
(4)行使担保权利。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
逾期贷款本金按年利率【请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150%】(罚
息利率)计收罚息,从借款人逾期之日(含该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
清偿逾期贷款本金之日(含该日)为止。【注:罚息标准可调整,但一般不应低于该标
准,下同】
(6)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借款人逾期之日
(含该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清偿逾期贷款利息之日(含该日)为止。贷款
人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复利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7)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未
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含该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含该日)止按年利率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200%】计收罚息。
(8)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违约情
形的,贷款人有权就贷款本金自其他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含该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
日(含该日)止按年利率【注:请腰子的做法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
【200%】计收罚息。
(9)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3.2.2贷款人违约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其因贷款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
失。
14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合同的转让
14.1.1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1.2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须于转让完成后通知借
款人。
14.1.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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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方。
14.2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贷款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本合同的变更需经贷
款人、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合同的解除
14.3.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签署后【】日内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时,贷款人
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对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贷款
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14.3.2本合同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就解除本合同签署书面文件之日或贷款人解除本合
同的通知到达借款人之日解除。
14.3.3除本条14.3.1和14.3.2规定【注:注意援引准确性】的情形外,任何一
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4合同的终止
14.4.1本合同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合同项下借款方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被全部清偿完
毕;
(2)借款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14.4.2本合同于借款人偿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就
终止本合同签署书面文件之日或根据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本合同终止之日终止。
14.5本合同第16条、第18条【注:注意援引准确性】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继
续有效。
15通知
15.1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专
人送达、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发送至如下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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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炸鱼排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之日。
(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5)电子邮件: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
15.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
失承担责任。
16保密
16.1本合同各方同意,对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
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有证据证
明是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处收到,或者经合法授权的第不足之处怎么写 三方披露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予以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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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本合同所述之交易有关
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员)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为进行本合同所述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
(2)向与本合同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
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
露。
16.3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7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
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
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
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
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17.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
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
证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
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
协议。
17.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则
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cd驱动器 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
本合同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
能免除责任。
18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8.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
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
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8.3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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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9强制执行公证
19.1借款人、贷款人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
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且各方对本合同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给付内容均
无疑义。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借款人、贷款人自愿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
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借
款人承担。
19.2本合同经公证后将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明确承诺,如借
款人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不经诉讼,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
贷款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19.3借款人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贷款人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贷款人/公证处
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借款人是否收
悉,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视为贷款人/公证处
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借款人自愿放弃对贷款人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19.4本合同各方共同确认: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争议解决条
款执行。
20其他
20.1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
人承担。
20.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贷款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借款人履行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20.3本合同所列明的声明和承诺均是分别和独立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约定或双方
另行书面约定外,不得因本合同任何条款中可能包含的任何相反的意思表示而受到限制。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条款并
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0.4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
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20.5本合同未尽事宜,借款人、贷款人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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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0.6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2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执【】份,贷款人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手续和【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20
托贷款合同》之签署页)
贷款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本页无正文,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编号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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