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
8章71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演讲稿范文800字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综治工作总结 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沙锅菜大全 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
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
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
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
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
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
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雪的日记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
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参花茶 人员,不得
上岗。
2、新岗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第一章读书笔记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
专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
程。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
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
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在线网络学习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
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燕组词语 施
施工单位对因天津大学校历 建设工说教材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
消防安全合作人,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用火、用电、使
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
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
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
收前应当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
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
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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