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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3-20 18:56:17 阅读: 评论:0

校长专业标准-写情感的作文

年假的规定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星座物语)

篇一: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

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

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条件

及待遇

1、员工在本单位工

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

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第二、年休假天数

的确定

1、员工在公司转正

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

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

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

2、自2012年1月

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

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3、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如下

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

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

第四、员工于当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累

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据劳

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

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

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

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

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

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公司同意可以在儿童钢琴曲 次年度的前3个月内安排,行政部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经过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

休假。

4、员工所请的事假、

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

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6、离职再入职员工

按照新入职员工标准享受年休假。

第六、员工休年休

假的审批程序

1、员工年休假必须

有年休假条,员工年休假的必须提前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及所在部门领导

签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

2、超过2天以上须经所在部门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假。员

工请年休假需按以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3、在同一时间段每个部门请年休假不能超过1人(市场部以各店面为单位),若有特殊情况

需申请,应提前向行政部报备,经审核通过方可按照年休假计算。

第七、员工应休而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

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累计到次年前三个月内休完,此后再

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员工当年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

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八、年休假考勤

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

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

值班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部

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

是员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

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员工在下一年离职的,将按照员工离职当年事假处理。

第十、本制度不详

尽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释和补充;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本制度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篇二:请休假制度

工作

人员请休假制度

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

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

类假期

局工作人员的假期

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四辩稿模板 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

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

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

二、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

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工作人员工作连

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

20年,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

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

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薏米红豆粥的做法 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九江茶饼 期。

(二)工作人员有

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

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

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

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

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

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

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

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

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

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

(一)探亲假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

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

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人员在新婚

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

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员探望父

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配偶异地分居,

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

防、现役,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

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一年级日记格式 去一恐婚怎么办 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

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

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

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

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电话);

2、探视对象户口本

(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探亲假所称

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三)夫妻双方均

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

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四)父母和配偶

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亲假期是

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

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路费报

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

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婚

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

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

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职工按规定

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

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

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对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符合计划生

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

婴儿一周岁。

休产假须提供以下

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子女准生证复印

件;

3、子女出生证复印

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复印件;

篇三: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一、年休假条件

及待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

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

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

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

(2)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

(3)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

2、由本公司依据劳

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

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

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

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

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

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劳资

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职工所请的事假、

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

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职工年休假必须有

年休假条,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到行政管理部备档方可年休。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

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加班日工资标准的300%支

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

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

考勤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管

理部(劳资)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

是员工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

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

的年休假。

3、具有以下情况的

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

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

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

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

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篇四:公司年休假制度

员工

年休假暂行办法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员工年休假暂行

办法如下: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

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

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不含奖金)

第二、年休假天数

的确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

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

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

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安排,要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

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必须连续

一次性休完,不可以分开休。也必须在一个年度内休完,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必须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

3、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安排员工休年休

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第五、员工休年

休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

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方可正式休假。第六、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

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加班日工资标准的300%支

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

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七、员工休假期

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接到公司

通知后,应尽快回公司处理事务,或者由公司决定是否中断休假。

第八、本暂行办法

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九、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

一日

篇五: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管理工作,确保员工能够正常有序的享受

带薪休假待遇,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管理规定。

第二章年休假适用范围及时间

第二条本管理规

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入职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以上的员工,实习生从转试用起满一年以上,可

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含兼职人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无故旷工

3天以上(含3天),或1年以内累计旷工10天英国国庆日 以上(含10天)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

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员工已享受当

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条年休假时

间:

一、在本公司累计

工作满1年---9年的,年休假为5天;

二、在本公司累计

工作满10年---19年的,年休假为10天;

三、在本公司累计

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第三章年休假规

第四条员工新入

职本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周期按员工入职时间的周期进行核算。

例如:员工甲2010

年5月1日入职本公司,该员工至2011年4月30日工作满1年;

第一次年休假期:2011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第二次年休假期:

2012年5月1日—2013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

第五条特殊情况

如员工家庭或个人出现突发情况(奔丧、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或遇春节假期,可提前休

年休假外,其它情况不可提前休年假,休假天数将根据员工实际应休的当年度年休假的季度

差进行折算,离实际年休假越长,年休假天数越少,反之,离实际年休假越短,休假天数越

多,标准如下:

例如:员工乙2011年10月1日入职本公司,2012年1月19日因春节申请提前休年假,该

员工乙可提前休年假的天数为2天。

第六条员工依法

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

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年休假不

可累计,须当年度休完,每次休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员工在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员工因自身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者,

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个人申请年休假但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休假的,

公司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管理规

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管理规

定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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