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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
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
国贸1103吴仕聪20XX110440
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
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
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
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如果国际私法规
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并且只同意《公约》
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独立存在的情况
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
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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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
显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
一、标的物
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
也包括服务。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
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
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
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合同法第九章第十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
方法。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
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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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和电传。“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
报和电传。”而我国合同法显然包括更多的内容。
三、约束的程度
公约中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
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
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
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
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其中提到,重视调查违反合同的原因,并且对确实可能
发生的原因给予一定的赦免,而合同法是非常依照于条文的,
违反合同就是违反合同。没有太多可以变通的空间。
四、货物的检验
此方面的对比也恰恰能体现上一条的结果。在公约中规
定第三十八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而相比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
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
当及时检验。
可以看出,合同法关于检验货物给出的是相对紧缚的约
束,并不考虑实际的情况,当然,合同法也给了双方商定检
验时间的权利。但是,一旦超出此商定的时间而没有另行协
议补充,将视为违约。至于公约的规定,可能就需要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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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调查了。
五、对第三人的规定
合同法买卖合同分则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
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
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公约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
要求的条件下。
对比可以看到,合同法中对于第三人的规定买受人知道
即视为同意,也就是说,出卖人只需告知买受人情况,就能
不必保证第三人会不会对标的物宣张权利,合同照常进行。
而公约中规定,这项内容必须通过买受人巨蟹女和金牛男 的同意,否则,本
合同进行不下去。
六、对违约与合同解除的界定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
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
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
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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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
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
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
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
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营养午餐食谱 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
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公约第五十一条(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
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
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
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可以看出,公约中规定,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货,
就很有可能被买受人拒绝从而宣布合同无效,而合同法中规
定的是需要考察交货方面的违约是否影
响到买受方整体的利益。可以想象,中国合同法在合同
解除的方面对出卖方给予了交多的保护。
除以上几点外,我认为两者在货物运输的方面也有很大
的区别。由于公约涉及到货物的国际8月是什么星座 运输,必然在规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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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有更多更精细的规定,而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数量远
远没有公约多。
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
之初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简单比较研
究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
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
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区
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
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
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扼要地分析比较了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贸易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由
于很少有人充分地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
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
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
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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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
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
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
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
性双务合同。
(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
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
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
物的卖方和买方;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
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
不能订立此合同。
2、特征不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
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
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
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2)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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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
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
用爱国主义论文 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
(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
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
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新学期的计划 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
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
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双
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
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
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双方的签署和日期
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
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
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条款,2.包装条款,3.价格条款,4.
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和不可抵抗条款等。
三、买卖双方义务比较。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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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
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
双方义务上的不同。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
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
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
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
差异:如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
货物的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
对
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
———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
人的真实意图。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
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
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
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
(二)买方义务的比较
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萨摩耶犬多少钱一只 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
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
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
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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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
货款,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
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
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
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
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
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
足:
1、承诺生效问题
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
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
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
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
《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
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
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色姑娘茸茸
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物
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
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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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
同日益增多的趋势。
3、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
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
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
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
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使之臻于完善。
综上所述,《合同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外,但
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上均做了较大的调整,大胆吸
收了国际上一些新的作法,使我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内法
与国际立法的差距,从而找出协调二者的最佳途径,最终实
现法律上的统一。
篇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
国际货物买z火车 卖合同解释与分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
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
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
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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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
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
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
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
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
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
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
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
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
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
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
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
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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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
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
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
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
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
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
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
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
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
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
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
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
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
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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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
-terms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
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
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
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
种术语。(1)f.o.b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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