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

更新时间:2023-03-20 11:26:01 阅读: 评论:0

班长的职务描述-中国现代文学

农委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武汉社保局官网)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猪肉

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2.03

•【字号】津农委计财〔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地产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猪

肉”,按照市政府关于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政府监管体系建

设,支持企业建立“养殖+屠宰+销售”全产业链品牌化生产运营模式,加强市财政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6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

2017年2月3日

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地产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

“放心猪肉”,按照市政府关于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政府监管

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养殖+屠宰+销售”全产业链品牌化生产运营模式,加强

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心猪肉工程项目是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建设和鼓励企业建

立生猪养殖、屠宰分割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全产业链品牌化生产运营模式,转变

生猪生产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我市猪肉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的

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放心猪肉工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政

府监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和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产品

质量安全自检室及品牌化示范企业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应当遵循引导促进、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择优扶持的原

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印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市农

委具体负责审核项目安排及建设资金、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

达项目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

监督抽查;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资金分配方案、补助标

准、支出内容等,并配合市农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组织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国际象棋规则图解 检查和财政补助政策评估,配合项目审计和

验收。

(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拟定项目建设模式、财政补助范围、方式、标准,起

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申精彩文案 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及建设资

金、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全程信息化可追溯瑜伽的十大好处 体系建设等需市级具体承担的

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实

施项目资金审计和组织验收,发布验收通报,配合市农委做好项目绩评价。

(三)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项目申报单位,核实项目单位资格条件,

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末代皇后婉容 目单位实施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兑付资

金,项目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验收相关材料及初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向区主管部门拨付市级补助

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政府监管体系建设的建

设资金和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及示范企业建设的补助资

金。具体内容包括:

(一)政府监管体系建设

1.检测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乡镇级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配备金标读数

仪、高速离心机、均质器(或取样制样一体机)、电动振荡机、漩涡混合器、电子

天平、空气吹干仪、恒温水浴锅、医用冰箱、操作台等相应检测设备用品及试剂、

检测卡等检测耗材。

2.信息化可追溯体系建设。依托“天津市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平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从养殖、收购贩运、屠宰三个关键环节入手,建立

健全全程信息化监控系统。并通过对屠宰企业工艺改造,实现对屠宰环节的电子实

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猪肉产品问题并准确地查出原因及责任人。

3.技术人才培训。重点对基层监管人员检测技术、信息化技术、执法技能和对

企业专业人员的生产管理、疫病防控、质量安全控制等技术培训。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建设。建立年出栏1000头以

上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配备操作台、金标读数仪、电脑、扫

描枪、离心机、医用温控冰箱(带-15℃冷冻功能)等仪器设备及耗材购置。

(三)品牌化示范企业建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提升养殖标准化生产能

力,重点用于生产设施设备提升,如饲喂设备,环境控制设备,防疫消毒设施。二

是提升全程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重点支持企业建立独立的猪肉冷却排酸、肉品分割

车间;完善冷链储运;品牌专销门店租赁及装潢等。三是提升企业品牌层次,支持

企业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及其它优质产品认证,以及实施第三方检测等。四是

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企业实施畜产品商标注册,防止商标恶意抢注和侵

权行为;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包装标识;支持企业建立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订单

生产;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内国际农产品博览会等高端展会的参展机会,举办品牌

畜产品展示会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政府监管体系建设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负

担,其中用于技术人才培训资金,要参照我市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检室建

设资金,对每个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自检室定额补助5

元;示范企业补助资金,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新增总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并

实行限额标准,最高补助120万元。专项资金严禁用于企业运营经费和管理部门人

员和公用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按照企业申请、大学多久开学 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市

畜牧兽医局审核、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审批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年出栏1000头

以上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和品牌化示范企业。项目批复后,补助资金下达到区财政部琐窗

门,由区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市

畜牧兽医局组织的验收后,拨付建设单位。

建设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市畜牧兽医局对各区方案

进行审核并组织编制全程信息化可追溯体系建设和技术人才培训方案,统一报市农

委和市财政局审批的方式,确定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内容。项目批复后,建设资金拨

付到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组织

实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自检室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

报表,并向所在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品牌化示范企业项目申报单位按照

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需同时明确建设内容和与之匹配的绩

效目标量化表,并向所在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检测点的申报不需编制建设实施方案,由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结合基层兽医

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等实际建设情况将建设单位名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等信息汇总后加盖公章上报即可。

(二)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自检室建设单位和品牌化示范

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遴选,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三)市畜牧兽医局对各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委托有资质的

机构编制信息化可追溯体系建设方案,按规定对上述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投资评

审,并将审查和评审结果等资料连同技术人才培训方案一并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

政局。

(四)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市畜牧兽医局报送的材料,下达建设计划。

(五)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自检室建设单位和品牌化示范企业应对其所申报项目

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如

出现问题的,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建设计划将所需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

政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批复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区财政

局和有关单位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

单位或区主管部门。可提前预拨示范企业部分资金以便组织实施,预拨比例不超过

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的40%。剩余示范企业补助资金,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验收

通报安排年度预算、下达资金计划和拨付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局按照

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传统文化讲座 资金可预拨市和区主管部门以便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督查和管理。市畜牧兽医局对各区项目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对市

级承担项目严格实施管理;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对建设计划

进行调整1982年什么命 的,调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10%的,由市畜牧兽医局进行审批,报市农

委、市财政局备案;对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或调整资金超过10%的,需按照原渠道重

新报批;对调整建设单位主体的,中止原单位项目建设任务,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

金。

第十二条市畜牧兽医局按照年度计划,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统一组织审

计,其中: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自检室建设补助资金按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审计;示范

企业建设方面,按照企业申报的建设内容,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额审计,审计的项目

支出额从2017年项目启动建设开始计算;政府监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最终批复

的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审计后,对品牌化示范企业建设等由区级组织实施的项

目,建设单位向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项目建设合同等相关材料,由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初验,

市畜牧兽医局依据初验结果组织专家开展抽查验收。对信息化可追溯体系建设项

目,由市畜牧兽医局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上述项目均要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农委

和市财政局,由市农委发布验收通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第三方

评审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要单

独设立账簿,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项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订,不得随意拆分,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

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实施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市畜牧兽医局每年组

织一次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检查。项目结束时,市畜牧兽医局指导各区畜牧兽医管理

部门开展绩效考核自查自评工作,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随机挑选1-2个区进行绩效

评价抽查,重点评价项目社会效益情况。市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同时在政策到期后组织开展财政政策评估,根据评估效果确定政策延期

或退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立

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

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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