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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起跑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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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欣茹、佛山铂晟置业有

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龙精H 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欣茹;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欣茹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欣茹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荣云广东国智(顺德)律师事务所;江钊珲广东国智(顺德)律师事务所;

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曾小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荣云广东国智(顺德)律师事务所江钊珲广东国智(顺德)律师事务所李

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曾小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荣云江钊珲李峰曾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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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东国智(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罗欣茹;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

责任)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房多多公司

是否应向业主返还其所收取的费用。综合双方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二审争议

焦点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房多多公司收取业主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

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房多多公司收取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主要从以

下几方面考量:一是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二是对方当事人利人力资源制度 益受损失;三是二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经审查,房多多公司与铂晟公司签订有《团购合作销售合同》,约定铂晟公司

委托房多多公司开展团购合作销售。房多多公司基于其与铂晟公司的销售合作协议及业主签

署的选房确认单,代铂晟公司收取案涉款项,其具备了保有案涉款项的正当性。而业主在签

订选房确认单及支付案涉款项后,已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按选房确认单载明的折后成

交价支付完全部款项,已实际享受购房优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业主存在利益受损情况。因

此,房多多公司收取案涉款项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处

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案涉款项是业主为购买案涉商品房及依据其签署的选房确认单而支

付的款项。现铂晟公司与业主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业主与铂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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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业主请求返还案涉款项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

予支持。综上所述,房多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欠

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4435号民事判

决;二、驳回罗欣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罗欣茹

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合共1950元,由被上诉人罗欣茹负担。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01:13:06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欣茹、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7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云,广东国智(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钊珲,广东国智(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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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鑫。

上诉人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多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

欣茹、原审被告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欣茹返还人民币60000元并

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从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欣茹的其他诉讼请

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负担。”

房多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改判驳回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业主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业主的陈

述与种种证据相冲突,不应被采信,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矛盾,反而错误地认定事实。

业主在一审中所称“原告误信讼争款项的收款主体为铂晟公司”与铂晟公司出具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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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相冲突。二、一审法院据以

认定业主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的理由并不成立。铂晟公司从未指示其他主体代收款项,业

主也并非因铂晟公司的指示而产生“误信”,房多多公司与铂晟公司存在合作,其收款

地点在铂晟公司合情合理,不会导致业主误信,且业主对收款主体名称为“深圳市房多

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可知悉业主已经通过签名的方式确认其知悉收款

方为房多多公司。其他同类型案件中的几十个房屋买受人的陈述同样不可信,不能作为

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针对房多多公司的上诉,罗欣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业主与房多多公司不认识,也无沟通联系,业主在某某城购房时没有房多多公司人

员接待。接待业主的是铂晟公司的工作人员,且接待人员也自称是某某城的工作人员。

购房过程中没有人员向业主提及房多多公司或其他中介公司。二、业主与房多多公司不

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房多多公司提供的与铂晟公司签订的合作销售推理题 合同并没有向业主披

露告知其与铂晟公司的关系。房多多公司与铂晟公司之间的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三、房多多公司没有向业主提供中介服务,房多多公司称向业主提供了服务,但没能提

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业主已经完成了房多多公司构成不当

得利的举证责任,业主已经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银行流水、收据等材料,证明房多多

公司在没有合同约定以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铂晟公司的场地向不知情的业主收取了

房款以外的款项,使业主受到损失。房多多公司没能举证证明在收取款项的过程中向业

主表明了身份,没有明确告知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标准以及举证证实业主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接受了房多多公司的服务、内容、费用,并自愿接受该服务。

针对房多多公司的上诉,铂晟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铂晟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法

律正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铂晟公司退款的前提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该部

分论述与事实不符,铂晟公司并非收款主体,在一审中也表明在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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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铂晟公司协助退款,无需自行退还。

二审期间,上诉人房多多公司向本院提交开具发票申请书,拟证明部分案涉“某某

城”的业主向房多多公司申请就团购优惠券的对价开具发票,并确认其知悉购房优惠服

务,也已经使用购房优惠券,即享受了购房优惠服务。被上诉人罗欣茹、原审被告铂晟

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罗欣茹和铂晟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

经审查,房多多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房多多公司是否应向

业主返还其所收取的费用。综合双方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二审争议焦点

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房多多公司收取业主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

失的人有权请实践的例子 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房多多公司收取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二是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

三是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审查,房多多公司与铂晟公司签订有《团购合作销售合

同》,约定铂晟公司委托房多多公司开展团购合作销售。房多多公司基于其与铂晟公司

的销售合作协议及业主签署的选房确认单,代铂晟公司收取案涉款项,其具备了保有案

涉款项的正当性。而业主在签订选房确认单及支付案涉款项后,已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

合同并按选房确认单载明的折后成交价支付完全部款项,已实际享受购房优惠,现有证

据不能证明业主存在利益受损情况。因此,房多多公司收取案涉款项并不符合不当得利

的构成要件,一审法七夕节什么时候 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案涉款项是业主为

购买案涉商品房及依据其签署的选房确认单而支付的款项。现铂晟公司与业主已签订正

式购房合同,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业主与铂晟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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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业主请求返还案涉款项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房多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欠妥,本

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罗欣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罗欣茹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合

共1950元网络安全制度 ,由被上诉人罗欣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洁

审判员陈星星

审判员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玲子

书记员李雅倩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好听的情侣游戏名 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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