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书
拟稿人赵毅校稿人签发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
政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第2021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X市公安局经济
犯罪侦查总队王X张X鉴定材料: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卷6册;2.第一建积极分子答辩
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凭证4册,资金计划部会计凭证2册;3.第一建筑有限公
司内部单位存款南引道工程明细账。受理日期:2010年11月18日鉴定事项:
送检材料所反映的南引道工程部分账目的财务事实。鉴定日期:2010年11月18
日至2010年12月08日鉴定地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二、检鸡爪的做法大全家常 案摘要
第一建筑有限公司XXX在南引道工程项目中涉嫌专有名词有哪些 职务侵占对其相关账目进行鉴
定。三、检验过程南引道工程是由X市建设投资公司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签订建设总承包合同、采用BT模式建造的
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9月交工验收。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对
各项目经理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统一控制,其工程资金的收入和使用全部由第一建筑
有限公司资金计划部所设立的内部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XXX于2004
年2月14日起任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分公司)经
理、2005年4月13日起任第一建筑有限公(见附件1、2页)司“第七项目
部”经理。(一)检验XXX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卷6册。(二)检验第一建筑有限公
司财务部2004年10月22日记账凭证第0388号及其附件;资金计划部2004
年9月29日记账凭证1-1-2473号及其附件、2004年10月10日1-1-0377
号记账凭证及其附
9月29日向混凝件。(三)检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XX2004年
土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条;中国建设银行X支行X分理处2004年9
月29日收款人为X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票人为X市X建筑工程公司的
04178574号转账支票;中国农业银行X支行2004年9月29日收款人为X商
贸有限公司、出票人为X建筑工程公司的票据号码为04178574的进账单;(四)
检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2008年1月28日第0045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
发票11张。四、分析说明、(一)由检验(一)(二)可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X
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第
一建筑有限公司预付材料款300万元给X公司。按照该合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分别于2004年9月29日、2004年10月10日签发中国建设银行X分理处
04178574号转账支票、华夏银行X分行00522004号转账支票,从第一建筑有限
公司所属的X建筑工程公司账户支付给X公司砼款100万元和200万元,X公
司于9月22日出据0113801号收据收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的300万元砼
款。(见附件3—8页)、(四)由检验(一)(四)可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
2008年1月28日第0045号记账凭证以XXX一人签名的、但没有真实交易的
2008年1月3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X水泥有限公司购入100万元(发票号
码为:水泥的11张X水泥有限公司的发票00044151、00044152、00044153、
00044154、00044155、00044156、00044157、00044158、00044159、00044160、
00044161)作依据进行账务处理,摘要为“转,会计分录为:法院判决应还X水泥
有限公司借支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100万贷:其他应付款—外
部单位往来100万该账务处理将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X水泥有
限公司购入1元宵节意义 00万元的水泥款列入了南引道工程项目(南引道工程已于2005年9
月交工验收),虚增了南引道工程成本,且冲销了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在2007
年11月26日第0478号记账凭证中对借给XXX100万元借款所作的挂账记
录“丁仕源 其他应付款”,因而冲销了XXX于2007年11月20日向第一建筑有限公
司的个人借款100万元。(见附件30—41页)五、鉴定意见送检材料所反映的
财务事实是: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在2008年1月28日第0045号记账凭
证中,以XXX签名的、但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X水泥有限公司购
入100万元水泥的11张发票作依据虚增了南引道工程成本,冲销了XXX于
2007年11月20日向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个人借款100万元。司法鉴定人签
名或者盖章赵毅(副教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5司法鉴定
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
定人执业证》证号: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附件:1、检材复印件。2、司法鉴
定人执业证影印件。女出纳贪污公款575万豪赌一审被判无期佛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原广东省三森林防火画 水市建设局女出纳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认定邓燕球犯贪污罪罪名成立,结合邓燕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一审判处
被告人邓燕球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1997年11月至
1998年10月间,邓燕球担任原广东省三水市建设局出纳、负责经管该局及下属
单位的资金。在此期间,邓燕球利用职务之便,以私自支取银行存款及收款不入账
等手段,侵吞了原三水市(现为三水区)建设局公款人民币共计575.3710万元。除
小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外,大部分用于赌博。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邓燕球无
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575.3710万
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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