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的那些事

更新时间:2023-03-19 05:15:16 阅读: 评论:0

可爱小花猫-财礼

在学校的那些事
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成长有你)

⽥光成:规避租赁办学风险,民办学校不可不知的那些事

⽥光成

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和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

论坛秘书长,民办教育法律专栏《光成法演》主讲⼈,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接受过教育、法律、⼯

商管理等专业教育,具有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与指导咨询等实务⼯作⼗五年。

在办学实践中,举办者举办新校,除了购地建房这种模式外,租赁⼟地、房屋或者其他资产办学也是较为普遍的⼀种办

学模式,我们把这种模式简称为租赁办学。在民办幼⼉园和各类培训机构中,租赁办学已成为常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改⾰之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采取“轻资产”投资模式(详见本⼈⽂章《⾮营利性民办学校

的”投资“策略》),在这种模式中,租赁办学更是占据着较⼤⽐例。

采取租赁办学的民办学校不拥有⼟地、房屋等⼤额固定资产,举办者对学校的投⼊低于购买⼟地、⾃建房屋的民办学

校。同等情况下,在防范办学风险和学校稳定发展上租赁办学也不如⾃有⼟地和房产的民办学校程度⾼。可能考虑到这

些因素,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民办教育的研究者、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和举办者们从各⾃的⽴场出发,对于租赁办学问

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这些理解和看法相互之间也存在着较⼤的冲突。各种冲突反映到法律政策层⾯,表现为国家

和地⽅之间、地⽅与地⽅之间的关于租赁办学的态度不⼀致,对于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要求。

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下,举办者采取租赁办学的⽅式是否允许存在,在国家和地⽅层⾯有没有政策性障碍?在租赁办

学过程中,租期、租⾦有没有特别规定,民办学校租赁办学还会遇到哪些风险,如何进⾏预防和规避?带着这些问题,

笔者在本⽂中将逐⼀为⼤家探讨,期望能为民办学校预防和规避租赁办学,促进租赁办学的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提供⼀些

借鉴。

⼀、民办学校租赁办学的法律依据

(⼀)国家层⾯关于租赁办学的相关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民办学校分类登

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民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在其他关于学校设置标准上,《教育法》要求是“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

备”,《普通⾼等学校设置暂⾏条例》要求学校提供“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地和校舍,保证教学、⽣活、

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这些规定更多是对所租办学场所的⼤⼩、功能、⽤途有要求,对于⼟地和房屋的产

权属性均没有明确要求为⾃有,对于租赁办学也没有明⽂限制或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和出租、转让

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从此条款上可以看出,法律上是同意地⽅政府出租国有资产给民办学校

办学,也意味着法律层⾯上是允许民办学校可以采取租赁场所办学的。

⽬前我国有民办⾼校747所,其中独⽴学院265所,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民办⾼校的单校体量较⼤,对于

学校的抗风险性和稳定性要求更⾼,在这个领域中是否允许通过租赁的⽅式来办学呢?

在国家教委(现教育部)1993年颁布的《民办⾼等学校设置暂⾏规定》(教计[1993]129号)中,第⼗条规定:“⾃⾏筹

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地、⽤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

律效⼒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地、房屋等设施满⾜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对于租赁办学给予了充分的认可。

上述⽂件于2010年12⽉13⽇废⽌,取代它的是教育部第25号令《民办⾼等学校办学管理若⼲规定》(2007年2⽉3⽇颁

布),在这个⽂件中已删去租赁办学的相关规定,只规定了“民办⾼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

⾼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民办⾼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额

履⾏出资义务。”、“民办⾼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之⽇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在这个规定中笔者没有找到要

求“民办⾼校要⾃有⼟地和房产”和“不准租赁办学”的相关内容。

教育部2008年2⽉颁布了第26号令《独⽴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主要利⽤资⾦、实物、

⼟地使⽤权等参与办学。”、“独⽴学院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额履⾏出资义务”,在资产来源上,要求“包括不少于500

亩的国有⼟地使⽤证或国有⼟地建设⽤地规划许可证。”这项规定可以直接理解为独⽴学院必须要求有不低于500亩的⾃

有⼟地。在现实中,却不乏独⽴学院仍然寄附在母体内,租赁母体的⼟地和房屋办学的情况。

有⼟地。在现实中,却不乏独⽴学院仍然寄附在母体内,租赁母体的⼟地和房屋办学的情况。

曾参与教育部民办⾼校与独⽴学院办学⽔平评估的专家阙明坤博⼠认为,教育部门25号令强调了民办⾼校要资产过户,

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有⼟地和房产,但在评估中,这是⼀项⾮常重要的指标,直接影响到学校升本、达标甚⾄招⽣计

划。也有⼀些专家认为,教育部强调民办⾼校和独⽴学院要⾃爱的句子 有⼟地和房产,但也允许学校在保证法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有部分⼟地和房产以租赁的⽅式存在。

(⼆)在区域政策中,对于民办学校(民办⾼校以外的其他学校)能否租赁办学,视地⽅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种情况,允许民办学校租赁办学。如《武汉市普通民办中⼩学设置标准》规定:“⿎励使⽤⾃有权属校舍场地办

学;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签订两个办学周期(按学制计算)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南

京市民办中⼩学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审批,要提供“拟办学校的场所、教学设备及辅助设施等资产的证明⽂件和清单,

租赁教学场所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深圳市民办中⼩学设置标准》要求“租赁场地办学的民办中⼩学,租赁期⾄少12

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第⼆种情况,要求民办学校必须⾃有教学场所。如《辽宁省民办中⼩学管理条例》规定:“(民办中⼩学)⾃有教学场

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学最低班型标准”,在审批

权料中要求提供“⾃有教学场所的合学太极拳 法证明”。《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要求“具有独⽴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

设计、占地⾯积、建筑⾯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规定的条件。”

第三种情况,同意民办学校有条件地租赁办学。如《合肥市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对于民办普通⾼中和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则要求“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地的使⽤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权。”则意味着学校不能向举办者之外的机构或

个⼈租赁办学场所。在《⿊龙江省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民办助学⾼等教育机构,须具有⾃

有、独⽴校园和供学⽣体育活动的场地,其中⾃有校舍应达到总⾯积三分之⼆以上,租赁部分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个办

学周期。”、“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因学校办学规模扩⼤,学校举办者扩建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租借部分

不得超过校舍总⾯积的三分之⼀。租借校舍应具有法律效⼒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个办学周期。”“民办普通中⼩

学应拥有固定、独⽴、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建校初期,应具有⾃有产权的校园校舍。随着办学规模扩⼤,学校举办

者⾃⾏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不得超过校舍总⾯积的三分之⼀。租借校舍应具有法律效⼒的契约,

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个办学周期。”

⼆、民办学校租赁办学的期限问题

从民办学校的办学需求⽽⾔,租赁办学的期限越长越好。在⼀些地⽅政策中,对民办学校租赁办学的期限也有特定要

求。如深圳,租赁场地举办中⼩学,租赁期限⾄少12年以上;⿊龙江要求租赁办学的期限不得低于⼀个办学周期;杭州

要求租赁场地举办⽂化类培训学校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从⼀般意义⽽⾔,租赁期限还受到相关法律政策的限制。《合同法》第⼆百⼀⼗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

⼗年。关于⼟地租赁期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

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途⼟地出让最⾼年限。《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条规定:教育、科

技、⽂化、卫⽣、体育⽤地(出让最⾼期限)五减肥如何防止反弹 ⼗年。《⼟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地承包期限最长为30年,如果租⽤

农民⼟地办学,这是⼀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在租赁办学时,确定租赁期限除了要考虑到国家和地⽅法律政策性的限定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到

所办学校类型以及续租的可能性。

三、租赁办学的中税费和租⾦问题

在租赁办学中,由于⼟地房屋的产权不属于学校,⼀般不会认定为直接⽤来办学的⼟地和房产,所以不符合《国务院关

于⿎励社会⼒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意见》中免征房产税、城市⼟地使⽤税的规定。

⼀般⽽⾔,租赁的办学场所会涉及到的税种有租赁税、房产税、城市⼟地使⽤税,所出租⼟地为农村耕地的,涉及到耕

地占⽤税,出租⽅为个⼈的涉及到个⼈所得税,出租⽅为法⼈机构的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上述税种的法定纳税主体为出

租⽅,但在现实中,很多出租⽅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会把纳的义务和税赋转移到承租⽅,民办学校在签订租赁办学协议

时要特别约定清楚。

租赁办学中的租⾦⾼低也是影响民办学校持续发展的⼀个重要因素,过⾼的租⾦通常会成为民办学校的⼀个沉重财务负

担。民办学校租赁办学不同于普通的商业租赁,有⼀些特殊性:

⼀是⼟地⾯积⼤,建筑⾯积多。要么是专门为办学所建的场所,如闲置的公办学校,⼩区的教育配套设施,要么是⼀

些不⽤的⼚房或其他⽣产、服务⽤房,很少有处于繁华地带的商业⽤房;

⼆是租赁的期限长,少则三年,多则⼏⼗年。其租⾦计算⽅式⼀般是参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地、房产的市场租⾦标

准,然后充分考虑到民办学校的特殊属性⽽定。

现实中,民办学校租赁办学的租⾦有两种处理⽅式:

⼀种是双⽅协议约定⼀个固定⾦额,然后再约定⼀个增长的期限和增长幅度。

另⼀种是与学校的发展挂钩,按照总收费的⼀定⽐例收取租⾦。

新办的民办学校在租⾦谈判时,除了要考虑房屋校园装修期外,还要考虑到第⼀学年学校⽣源不⾜情况下的租⾦问题。

不论哪⼀种租⾦⽅式,笔者建议租⾦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学校总收费⽐例的10%以下。

四、租赁办学的权限和场地要求

第⼀,出租⽅的权限和资格

⼀般情况下,只有具有⼟地使⽤权证的⼟地和所有权证的房产才可以租赁。⼀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是有利于学

校办学资质的审批与登记。个别地⽅的审批部门为保证租赁⾏为的合法性,在办学资质审批时不仅要求举办者提供租赁

协议,还要求提供所租场所的权属证明。

很多⼩区幼⼉园,是从开发商⼿中租赁的办园场所,是否合法?按照现⾏政策,如果是⼩区配套幼⼉园,那么⼩区教育

配套场所所占⼟地在规划时为教育划拨⽤地,或者这部分⼟地政府已减免开发商的⼟地出让⾦,这种情况下⼟地及房屋

产权归属于地⽅政府,⼩区开发商并没有产权,如果没有取得政府的授权或许可,这种租赁⾏为是⽆效的。另外⼀种情

况是开发商已经缴纳过教育赋加费和⼟地出让⾦,所租赁的场所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是为了增加⼩区商品房的销售

和⼊住⼈⼝,招商办园,这种租赁⾏为完全是市场化⾏为,不受政策限制。

现实当中,还有⼀些⼆房东。他们虽然没有产权,但是有原房东的书⾯授权或其租赁⾏为得到原房东的认可,这样的租

赁同样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有⼀些特殊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租赁农村集体所有制⼟地以及农民的经营承包地问题。在农村,有许多租赁⾏为

是以承包的名义进⾏的,《⼟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承包经营

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批准。”《⼟地管理法》

还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地⽤途。”、“⾮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地,可以利⽤荒地的,

不得占⽤耕地;可以利⽤劣地的,不得占⽤好地。”从这⼀点来看,租赁农民的耕地⽤来办学,是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

定,很容易成为政府清理和强拆的对象。

另外,市场上有⼀些场所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常见的情形是这类场所有其他第三⽅权利,如已在银⾏或其他地⽅做了

抵押或担保,⼀旦第三⽅主张权利时,就会影响到学校的正常使⽤。此外,还有⼀些场所可能涉及到出租⽅债务或其他

法律纠纷,这些事情如果没有处理好,⼊驻的学校也容易陷⼊财经书籍 到⽭盾和纠纷中,从⽽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租赁办学的场所条件

在租赁办学中,不仅仅要考虑租赁场所的⼤⼩,出租者的权限问题,还要考虑到所租地⽅是否符合办学的条件。⼀些地

⽅政策对于办学的场所要求也有明确规定。

《深圳市民办中⼩学设置标准》第四条规定:“民办中⼩学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

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和教职⼯安全。⾼压电线、长输天然⽓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者跨越学

校;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

于学⽣的⾝⼼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

交通安全标志。”

《⿊龙江省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学校建设应符合《普通中⼩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学建筑设计

规范GBJ99》,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校舍⽆危房和简易房。”

在租赁办学中,对办学场所要充分考虑到规划、环境、安全、消防等因素。

关于规划问题,尤王俊凯出生日期 其是举办学历性教育机构,所租场所要充分考虑到地⽅政府和教育⾏政部门的区域教育规划,学校布

局情况,要在租赁前与所在区域的教育主管部门进⾏充分沟通,否则也不容易获得办学许可。

关于环境问题,《深圳市民办中⼩学设置标准》的规定很有共性的借鉴意义:“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

库、加油站为邻。“、”⾼压电线、长输天然⽓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者跨越学校;对于空⽓、⽔源等污染严重的地

⽅还要进⾏环境测评,总之,要充分考虑学校周边环境是否有利于学⽣的⾝⼼健康。

关于安全问题,即要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安全问题,如是否是交通要道、有没有过境公路等,也要考虑到建筑本⾝的安

全,是不是危房和简易房,在特定区域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抗震要求,提供教育教学、⽂体活动、⽣活服务的房屋建筑要

符合相关的学校建筑标准等。

关于消防问题,很多⼈不明⽩,在⼤型商超⾥⾯开设教育培训机构,整栋⼤楼都通过消防验收了,⾃⼰为什么不能通过

教育部门的审批?这是因为办学所租场所不仅要获得⼀般性消防验收,更要通过严格的教育消防许可。教育消防验收有

⼀些特别要求,避如办学楼层不能超过三层以上(有些地⽅也有特殊规定),学⽣出⼊要有双通道,要有专门的消防疏

散通道,房屋装修装饰要⽤防⽕不易燃易爆材料,消防栓、喷淋等消防设备功能正常等。

在租赁办学时,⼀定要提前考虑到这些因素,特别是所租房屋属于没有建筑规划的⾃建房屋,没有产权,要通过相关验

收、办理相关资质存在着较⼤困难。还有⼀些场所原来虽然也承办过学校或教育机构,但过去,国家、地⽅政府监管⼒

量薄弱,⼈情社会为主,很多⼿续没有办理或勉强过关,新形势下,监管⼒度加强,各种门槛提⾼,⽼场地就会遇到许

多新问题。

五、租赁办学特定问题的思考与处理建议

第⼀,场所出租⽅变为办学合作⽅

我们本想租赁办学,结果地⽅政策却要求办学必须有⾃有⼟地和房产,怎么办?笔者的建议是可以与场所出租⽅协商,

达成共同合作办学意向。合作的形式有两种,⼀种是双⽅共同成为学校的举办者,⼀种是双⽅共同成⽴⼀家公司,以公

司的名义来举办学校。⽆论是哪⼀种形式,出租⽅均以办学场所作为学校或公司的出资,承租⽅均以资⾦、资源、品

牌、管理等作为学校或公司的出资。

双⽅通过内部合作协议约定双⽅的权利和职责,最后再通过制度和商业模式设计保障出租⽅的资产安全和基本利益。这

⾥特别提到,在组建公司时可能会遇到出租⽅资产额度太⼤,在公司中占的股权⽐例偏⾼的情况,建议可以借鉴现代⼀

些商业公司“同股不同权”的策略,保障承租⽅的办学⾃主权和出租⽅的资产收益权。

第⼆,关于故意终⽌租赁的处理策略

租赁办学最担⼼遇到出租⽅故意终⽌租赁的情形,特别是所办学校已具有了⼀定规模和影响后,⼀旦出租⽅提出终⽌协

议或者协议期满不再续约,对学校都会带来致命的打击。在这个时间段内,即使有新的办学场所可以代替,被动的搬迁

都可能会带来⽣源、师资、资源的流失。

如何预防这⼀问题呢?笔者的建议有两点:

⼀是在当初签订租赁协议时,在协议中⼀定要约定好违约责任,放⼤违约成本,致使任何⼀⽅都不敢轻易中途终⽌协

议;

⼆是在租赁协议中⼀般都会有⼀句套话“同等条件下,原租⽅可以优先租⽤”,真的发⽣⽭盾时,这句话并不能起到实

质性帮助,因为出租⽅总能制造出不同的条件来阻碍续租。建议改成“该场所如果继续⽤来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原承租⽅享有排他性的优先承租权。”这⼀改就保证了该场所只要继续⽤来办学校,就不容易花落他家。

第三,关于租赁场地所的拆迁补偿问题

在租赁办学时,很多出租⽅与承租⽅在协议中约定,拆迁补偿与承租⽅没有关系,许多承租⽅为了快速拿到场所,也就

认了,但事到临头,却⼜感觉吃了哑巴亏,⼼犹不⽢。其实这个约定对承租⽅⽽⾔即不合理也不公平。

2011年1⽉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

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这⼀规定中可以看出,(⼆)、(三)的

补偿都是与学校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租赁协议中应该写清楚这两部分的补偿和奖励应该由承租⽅享有。

第四,在承租的场所上建房问题

在租赁办学中,有些举办者直接租赁的是⼟地,然后为办学新建房屋,有些举办者租赁的虽然是直接可⽤的办学场所,

但随着学校规模扩⼤,原有房屋已不够⽤,需要增建房屋。⽆论是新建还是增建房屋,最好是由出租⽅出钱建设,然后

统⼀租给学校使⽤,学校增加租⾦即可。

可现实中,出租⽅不愿意出资再建房屋,举办者或学校不得不拿出资⾦来建房。这样做需要明⽩⼀个事实,房屋的产权

是跟着⼟地使⽤权⾛的,建在别⼈⼟地上的房屋,⾃⼰是没有产权的。所以建房前应先征得出租志愿浙江 ⽅的同意,双⽅应事先

协商好所建房屋的权益和后续处理问题,并形成书⾯⽂件,双⽅签字确认。

第五,租赁办学的主体应该是谁

在租赁办学中,谁是办学场所租赁的主体,很多举办者并不清楚,总认为,学校是⾃⼰办的,⾃⼰租赁与学校租赁本质

都是⼀样的。其实,举办者租赁与学校租赁⼆者在法律上是不⼀样的。学校正式成⽴后,享有法⼈财产权,其与举办者

的资产是完全分离的。

如果租赁的主体是举办者,但却由学校⽀付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财务管理规范。这就要求举办者提供所租场所全部

⽤于办学的证明。举办者租赁场所,算是举办者的⼀种办学投⼊还是代理学校的⾏为,是否需要学校另⾏授权,在法律

上也不够严谨。

笔者的建议是,在学校还不具备独⽴的援助律师 法⼈资格时,举办者可以代为租赁场所,学校⼀旦具有了法⼈资格后,应将租赁

协议的承租⼈变更为学校,由学校⽀付租⾦亦是名正⾔顺的事情。

第六,民办学校可否租赁举办者⾃⼰的场所办学

有些举办者为了获取办学收益,将⼟地和房产置在⾃⼰名下,然后租赁给学校办学,这种⾏为是否允许,是否合法?

既然是租赁办学,向他⼈租赁办学场所和向举办者⾃⼰租赁办学场所⼆者没有本质区别。向举办者⾃⼰租赁办学场所属

于我们常讲的关联交易的范围,是得到现⾏法律法规认可和保护的。

向举办者⾃⼰租赁办学场所要遵循⼏个原则:

⾸先,所租场所的产权是清晰的,举办者有权利出租。这⾥特别提出,如果拿到的⼟地是教育出让⽤地,可以放在举

办者名下,后期地⽅强制要求⼟地和资产过户,也可以有偿转让到学校。但如果拿到的⼟地是教育划拨⽤地,作为政

策性⽤地,只能放在学校名下,举办者不能形成独⽴的产权,不能⽤来租赁。

其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四⼗五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和社会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师⽣权益;还要遵循学校决策时关联⼈回避的原则。

第七,租赁办学中,如何处理好资产过户的问题

在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中,强调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出资义务,将出资⽤于办学的⼟地、校舍和其他资产⾜额

过户到学校名下。”这条规定与租赁办学之间是否存在着冲突,如何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按照法律要求的⽅式和已有的标准出资办学。作为学校的出资部分,不论是现

⾦,还是⼟地、校舍和其他资产,举办者只要是写进学校资质审批的申请材料和验资报告中,这些资产在学校的财务报

告和审计报告中均有呈现,⼀律都属于学校的合法资产,必须在⼀定期限内从举办者名下过户到学校名下,与举办者之

间不再有权属关系,举办者⾃然不能再拿这些⼟地、校舍等其他资产返租给学校。

反之,举办者仅拿现⾦和其他资产作为出资,在申请材料、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中也应当这样呈现的。⽽⼟地和校

舍不作为办学出资,仍然是以举办者个体资产的形式⽽存在,也就不存在要求⼟地和房产过户到学校之说,举办者租给

学校也是顺理承章之事。

这⾥还有⼀个现象需要提醒,既然⼟地和房产作为举办者个体的资产,其建设费⽤和资产折旧费绝对不能由学校来承

担,否则就会涉及到侵占学校资产,挪⽤学校资⾦,也必然影响到出租资产权属的完整性,也影响到举办者出租权的完

整性。

⽥光成先⽣将作为嘉宾出席2018年11⽉2杜鹃花怎么修剪 1⽇⾄23⽇在江苏⽆锡举⾏的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如果您对新法新政后的

民办教育法律政策有不清楚的地⽅,可报名参加本次论坛,与他当⾯探讨。本届论坛还将围绕“理念机制技术”这三个⽅

⾯邀请张⼒、吴华、刘京海、叶翠微、卢志⽂、范胜武、⽥⽟、王军、钮勤章、马⾃雄、韩荣寨、诸向阳、邱华国、亓

威、孙爱民、韩微微、刘志红(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内容可点击⽂末“阅读原⽂”查看详情和报名)等众多⼤咖做出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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