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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更新时间:2023-03-16 14:29:5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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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家庭幸福的经典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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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教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雀鳝鱼 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

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

体检要求的,由本生日祝福语朋友 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

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

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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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

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

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

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

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

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

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

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

五年)。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

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

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

求是学生取得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

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开心一刻小笑话 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课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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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

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

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

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

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1—

绩=期终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参加期终考试成

绩不合格时,期终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

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参加体

育课程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

体育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

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一次。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

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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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在受处分至少6个月后,可参加课程的重修。

(七)详细规定参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

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

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

和。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比兴手法的作用 方法为:

考核成绩<60分,绩点=0;

60≤考核成绩<70分,绩点=1;

70≤考核成绩<80分,绩点=2;

80≤考核成绩<90分,绩点=3;

90≤考核成绩≤100分,绩点=4。

第十条考勤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

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缺席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处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计缺席12

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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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

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

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十一条课程选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

选课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

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

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五)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

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核—2—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

修课程。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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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

部合格或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辅修院(系)

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

业证书。

第十三条课程免修、免听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

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

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修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

笔记、作业等,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

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应当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二)已修课程学期平均空城记 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较强

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经批准

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

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政治理论课、德育

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入学教育、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

设计论文等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课程重修与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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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

开学初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

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重修。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

申请,相关院系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

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五条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请缓考。

办理程序为:本人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

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

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

审核,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医院诊断,不符合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

别的专业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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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

法继续学习的。但不同学科一般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3—

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程序如下:

(一)在校内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

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同时由教务处通

知相关部门;

(二)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

省教育厅批准;

(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

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

校;

(四)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拟转学、转专业学期的前一

学期期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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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请假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由学生本人填

写《学生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

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

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

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

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由本人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持

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

查不合格者,可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

因,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学期中

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间不及

格课程(指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下同)累计达到16学

分(含16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书”由

教务处签发,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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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

(含20学分)以上者,转入跟班试读,保留原学籍一年。学

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每学年第一

学期补考工作组织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

分者,解除试读。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

以上,30学分(含30学分)以下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以

下称下编级);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1学分(含31学分)以

上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1

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

(二)下编级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20学分

(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

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

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4—

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继续在校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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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经典朗诵 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因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

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

起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退学手续。其、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

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

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电动自行车品牌 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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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第

五学期末,学制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

面申请,经院(抓娃娃技巧百分百抓到 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

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

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合格,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

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三门及其以

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籍管理规定》

(院发字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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