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

更新时间:2023-03-15 23:25:30 阅读: 评论:0

关于安全的标语-水上冲浪

食安法
2023年3月15日发(作者:关于学习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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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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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老法章数10章条数104条

新法章数10章条数154条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

原因:一是环境因素导致的食品污染日益加重;二是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成为食品安全的心腹之患;三是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一超两非”)等问

题仍较突出;四是制假售假仍然猖獗,如“山寨食品”、“傍名牌”食品、不合

格“辣条”,售卖病死猪肉等;

第一章总则

基本概念

1、食品生产加工:简称食品生产。

2、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简称食品相关产品。

4、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先进理念:1、预防为主、2、风险管理、3、全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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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4、社会共治、5、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学习重点: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安全指标)作为监督、执法、判定的依

据。

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

1、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2、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

3、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

4、是食品安全与不安全的判定依据;

5、是对食品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6、是对合法与非法界限的界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26条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

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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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

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

行;政府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要承担民事、行

政和刑事责任。

重要标准

1、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3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3

2、食品标签相关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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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3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

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然后,还要符合

以下要求:

第一项:对场所的要求;

第二项:对设施、设备的要求;

第三项: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

第四项: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

第五项:对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第34条禁止性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

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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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四、十、十三项和一、二、

六项中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为新法增加内容。

滥用最严重的五种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苯甲酸、苯甲酸钠多用

于酱油、酱类、蜜饯;漂白剂----双乙酸钠、亚硫酸盐多用于竹笋、腐竹、

粉丝、银耳、海蜇;着色剂——柠檬黄等多用于馒头、蛋糕;甜味剂----糖

精钠等多用于白酒、冷饮、饮料、果冻、冰棍;香精香料----草莓、芒果、

蓝莓多用于饮料、牛奶、糕点。

第35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

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两证”并行《食品生产许可

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销售和餐饮)

第42条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

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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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安法追溯相关规定:第50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

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

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

符合本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

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

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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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

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

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追溯制度:未做强制规定内容:1、

记录和保存的形式。只要如实记录相关事项并保存相应期限,能够保证食

品可追溯即可。2、采用信息化手段。信息化更便捷、更规范、更易于查

询,但成本高。国家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3、

政府主导,企业是主体。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作用:1、迅速查清产品流

向。2、迅速下架、封存问题产品。3、快速召回问题产品。4、控制食品

安全事故。5、减少造成的危害。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4、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5、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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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8、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0、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1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33条食品生产经验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

符合下列要求:其中(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旧法: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44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

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

岗。规定了食药监部门的抽查考核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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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

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47条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第53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

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54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

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

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餐饮业原料控制要求:第55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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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源头控制:食材采购

标准、采购措施详细记录,原料产地、数量、包装要求、索证(原料合格

证、动物检疫证)等。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

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

原料,发现有本法第34条第6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即腐败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述为义务行规定:感官检查即可发现。

第56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

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

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

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

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

第57条:集中用餐单位的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

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

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

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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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

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

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新增内容:集中用餐单

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地等。就餐服务:一是内部食堂;

二是从供餐单位订购。集中用餐单位用餐人员相对集中,数量大,是发生

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的多发地之一,同时部分就餐人群属于敏感人群,

特别是学校、托幼机构、托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场所人员,更容易受到食

源性疾病的感染。因此,应加强对其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障

就餐人员的生体健康。

第58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

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

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

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109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新增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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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

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

理。餐饮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餐饮监督量化分级应积极导入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理论和HACCP控制体系。通过对餐饮环节找准具体的安全风险,确

定关键控制点(CCP),并制定高风险隐患控制标准和科学管理程序,确

定改正措施,把餐饮环节不安全隐患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引导餐饮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第48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

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

水平。根据风险大小明确高风险餐饮单位,开展量化等级评定和格式化检

查等,这对食物中毒的预防起了很好的作用。目前,餐饮业量化等级评定

主要是确定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因此,应根据食物中毒发生的原

因,强调食物中毒关键环节和关键项目监管,并及时跟踪复查,督促整

改,提高监管效率。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加工交叉污染、熟食专间

卫生管理、盛器工用具混用、熟食专间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等。

第111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食药监、质监部门履行各

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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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

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111条释义监督检查措施:分为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

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上为行政检查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

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以上为行政强制措施。

第111条具体监督检查措施1、现场检查;2、抽样检验;3、查阅、

复制与食品安全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查封:张贴封条,食

品、食品添加剂等。扣押:将上述物品运到另外的场所扣留。5、查封违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防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继续进行。

第112条快速检测: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

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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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检

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

罚的依据。第87条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

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2011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引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第88条申请复

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

检验的食药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食用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

在4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113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

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

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

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

机构。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主要记录:1、许可颁发;2、日常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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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3、违法行为查处;4、认证机构认证情况;5、消费者投诉等情

况。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范、引导和督

促功能。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发挥对企业的威慑和激励双重功

能。根据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

检查频次,加强监管。对长期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和公示,进行惩处。

第114条对企业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

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食药监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责任约谈:警示和责任告诫,具有威慑性。不

听着可招致后续调查、检查、启动处罚程序,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第117条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约谈:县级以上食药监等部门未及

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

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

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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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

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

录。

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约谈----法定的责任约谈事由:上述规定。法

定的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的效力和后果:属于一种行政层级

监督。警示和告诫,甚至是下达命令。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九章法律责任

一、加大了惩处力度,解决故意违法犯罪成本过低问题。必须加大行

政处罚力度,提高处罚下线额度,切实解决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隔

靴挠痒、不疼不痒、屡罚屡犯的不理局面。否则,那些违法者就会重操旧

业、东山再起。不能震慑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不怕轻陪”、“不怕轻罚”、“不

怕轻判”的嚣张气焰。从目前的执法实践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

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

求。新法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

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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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原则。对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1、刑事责任追究优先于行政处罚: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

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对非法添加

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情况,判断构成犯罪,就直接由

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

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

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

2、违法犯罪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

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

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吊销许可证。

3、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原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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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款,但是怕被关起

来,怕被抓起来。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

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

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社会各界强烈质疑原法罚款数额太低。

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如对添加药品的食

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原

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法规定最高可处罚货值

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

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

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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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

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

药品的食品。

5、对非法提供场所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

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租房者自己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你租了

房子,你知道这种违法行为的话,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也要对他进行处

罚。第122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第123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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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证生产处罚力度加大:第12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对

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2、货值金额---即非法生产经营的“市值金额”。

第一款罚款数额以固定额度和货值金额的倍数相结合,科学合理有弹性。

物品+罚款。第二款无违法所得,为固定罚款额度。3、处罚力度加大---将

起罚点由2000元提高至50000元。4、连带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

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

责任。明知别人在干违法的事,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等于有了共同

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意”,强调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必须承担连带

责任。可提高各主体法律意识,从外围源头打击违法行为。

7、对反复违法行为增设处罚规定:针对在一年中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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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第134条规定:食品生产

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阻挠执法、拒检等处罚措施:第133条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

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食品经营免责条款: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

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10、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

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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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

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

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12、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

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

的惩罚性赔偿。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

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主要条文解读和释义

第123条:对八类最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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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行为1、第1款前5项对应第34

条规定的13种禁止行为中最恶劣的,第1款第6项对应第38条,法律责任

最严厉。2、第二款为明知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3、第3款对

应第49条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一)用非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

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

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前5项对应第34条规定的13种禁止行为中最恶劣的,法律责任最严厉。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对应第38条,法律责任最严厉。明知从

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

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明知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

......

专业word可编辑.

场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第3款对应第49条对农业

投入品的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情

节严重的给予拘留。

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1、处罚种类(1)财产罚: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2)资格

罚:吊销许可证。(3)人身罚:拘留。资格罚、人身罚比财产罚更为严

厉。本条应特别提醒之处:例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主要考虑食品生产经营未发行为复杂多样,一律没收

工具、设备过于严厉;生产企业使用同一种、设备往往生产多种产品,某

个食品品种或者某个批次产品不合格就没收工具、设备实际上也难以执

行。因此,法律上采取“并可以”的表述。实际上是给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

要的“裁量权”。裁量权的使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注意视违法行为的情

形,科学规范执法,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并处拘留

等行政处罚,行驶好法律赋予的“裁量权”。2、关于最高货值金额处罚倍数

原法为5倍以上10倍以下。新法为15倍以上30倍以下。提高了3倍。体

现了对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的立法态度。3、关于行政拘留第一款中的“六类”

......

专业word可编辑.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拘留”的行政处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业

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行政拘留。需要拘留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二)连带责任同122条。(三)关于刑事责任本条的违法行为,

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要追

究刑事责任。

第149条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

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

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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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广告罪。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

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43条规定,销售

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非法经营罪。7.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124条对11类较为恶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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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1、第一款前5项对应

第34条中性质较为恶劣的。2、明知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3、

对应第49条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一)生产经营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

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前5项是将34条中性质较为恶劣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

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对应第76条、第77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的规定,落实保健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责任。(七)以分装

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

儿配方乳粉;对应第81条第5款的规定。(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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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对应第37条的规

定。(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应第63条第5款的规定。除前款和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

罚。对应第34条第13项的规定。这是兜底法律责任条款。生产食品相关产

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

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应第37条的规定。

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1、执法主:体第一款、第二款违法

行为由食药监;第3款执法主体为质监部门。2、处罚种类(1)财产罚。

没收财物和罚款。(2)资格罚:吊销许可证。3、与第123条的区别:一

是处罚幅度轻。二是没有人身罚:拘留。(二)关于刑事责任本条第一款

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才依照本条处罚,

防止以罚代刑。相关规定:第34条、37条、75-77条、80-82条、刑法第

143条、144条等。

第125条对4类较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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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应第33条第

7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应第34条第11项。(三)生产经

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对应第69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

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对应第50条、第55条第7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本条规定的标签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法律责任,不影响食品安全,

不会误导消费者。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1、执法主体:食药监部

门。2、处罚种类(1)财产罚。没收财物和罚款。(2)资格罚:先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与第123条、124条的区别:一是处罚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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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轻。二是没有人身罚: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要比原法“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还是加重

了,但这是新法第3个以货值金额的倍数计算的罚款幅度,也是以货值金额

倍数计算的最轻罚款幅度。在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前面,增加了“责令停产

停业”的过渡性行政处罚手段。这表示本条款规定了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的,也不是立即吊销许可证。而是先责令停产停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

改情况再决定是否加重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当原则”。即本条第一

款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较轻,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性,

不会误导消费者,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适用更

轻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自觉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

以下罚款。标签、说明书是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载体。

第126条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对应第50条第一款、第52条、第81条的

规定。(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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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对应第44条的规定。(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

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对应第50条、第51条、第

53条、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方案;对应第102条第4款的规定。(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

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

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应第33条第一款第

5项、第56条的规定。(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对应第45条的规定。(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

品;对应第68条、第72条的规定。(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

求组织生产;

对应第76条、第77条第2款、第82条第3款的规定。(九)婴幼儿配方

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应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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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对应第83条的规定。(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

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对应第47条的规

定。(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

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应第57条的规定。(十三)食品生产企

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对应第

46条、第55条第1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

罚。对应第65条的规定。执法主体:食药监部门,(一)---(十三)以及

上述条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

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

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对应第58条的规定。执法主体:卫生

行政部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应第

65条的规定。执法主体:质量监督部门。

第128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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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对应第103条的规定。执法主体:有关主管部门。包括: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农业行政部门。

第130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

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

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

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第61条

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

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

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指依法应

当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者未取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

售食用农产品,不违法。第35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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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第64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

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

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承担行政

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131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

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对应第62条的规定。第62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执法主体是工业和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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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部门,发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132条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应第

33条第1款第6项、第54条的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食药监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许可证包括: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

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吊销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133条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

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

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

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对应第15条第2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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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条、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指食药监部门、质量监

督等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50

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34条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

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进一步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屡次违法加重处罚。处罚种类包

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不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

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参考了相关法律:《产品质量法》第55条: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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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

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

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2年。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

厂检验合格证、权威检验报告等。如果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

知情,不能免予处罚。三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的食品生产者

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

处。一是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二是

不能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即,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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