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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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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1
2.1 目标与功能......................................................................................................................... 1
2.2 规划与设计......................................................................................................................... 2
2.3 建筑防爆............................................................................................................................. 5
2.4 施工现场防火 ..................................................................................................................... 6
2.5 建筑使用与维护 ................................................................................................................. 7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 9
3.1 防火间距............................................................................................................................. 9
3.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15
4 建筑平面布置 ..........................................................................................................................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厂房和仓库....................................................................................................................... 20
4.3 民用建筑........................................................................................................................... 21
4.4 地铁 .................................................................................................................................. 25
5 建筑结构 .................................................................................................................................. 27
5.1 一般规定........................................................................................................................... 27
5.2 厂房和仓房....................................................................................................................... 27
5.3 民用建筑........................................................................................................................... 28
5.4 其他建筑........................................................................................................................... 28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 30
6.1 防火墙 .............................................................................................................................. 30
6.2 防火隔墙........................................................................................................................... 30
6.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 31
6.4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 ........................................................................... 32
6.5 建筑内、外部装修防火 ................................................................................................... 33
6.6 建筑、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火 ....................................................................................... 34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 36
7.1 一般要求........................................................................................................................... 36
7.2 厂房和仓库....................................................................................................................... 40
3
7.3 住宅建筑........................................................................................................................... 40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 ........................................................................................... 42
7.5 其他建筑........................................................................................................................... 45
8 建筑消防设施 .......................................................................................................................... 48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48
8.2 建筑防烟与排烟 ............................................................................................................... 52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9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 55
9.1 一般规定........................................................................................................................... 55
9.2 供暖系统........................................................................................................................... 55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56
10 电气 .......................................................................................................................................... 58
10.1 消防电气 ....................................................................................................................... 58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 60
11 建筑消防救援设施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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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确保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防火技术与措施,应
遵守本规范。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
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专项工程建设标准
中有关防火的规定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3建筑防火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应结合建
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制品和措施,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1.0.4当建筑防火中采用的方法、技术、材料与制品、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
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范第2.1节规定的目标和功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应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
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防火,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
规定。
2基本规定
2.1目标与功能
2.1.1建筑应具备与其建筑高度或规模、使用性质或功能用途及其类别或火灾危险
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水平。
2.1.2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目标要求:
1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2保障重要办公与公共活动、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公共利益。
2.1.3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建筑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仍能在设计耐火时间内正常
发挥功能;
2建筑的疏散与避难设施应能满足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或安全避
2
难需要;
3建筑的外墙、楼板和屋顶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
4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阻止火势与烟气蔓延至其他区
域;
5建筑布局及建筑之间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
建筑;
6建筑材料及建筑装修装饰应能限制火势的蔓延;
7建筑物的消防救援设施和场地应与建筑的高度或埋深、规模等相适应;
8建筑中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建筑使
用人员的特征等相适应。
2.2规划与设计
2.2.1建筑的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灭火救援的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
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应位于重要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
区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甲、乙类工厂和仓库,可燃气体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
等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
5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
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并根据城市规划统一改造。
2.2.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CNG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
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2.2.3灾区过渡安置房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
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并均应有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灾区过渡
安置房的建筑层数不应大于2层。
2.2.4陆上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
处,其用地边界距离甲、乙类厂房、加油、加气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
于50m;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大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
3
应小于50m。
2.2.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应按单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的住宅建筑应按高层住宅建筑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
层住宅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住宅建筑应符合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应分别按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建筑高度
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应分别按高层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确定其
防火要求。其中,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
公共建筑应符合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1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
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2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2.2.6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甲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乙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4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
的液体雾滴。
3使用或产生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丙类
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4下列厂房或场所应符合丁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
花或火焰的生产场所;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
种生产场所;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
5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戊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
火要求。
2.2.7仓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储存物质的性质和储存物质中可燃物的数量等因素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下列物质的仓库应符合甲类仓库的防火要求: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
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
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储存下列物质的仓库应符合乙类仓库的防火要求: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5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助燃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4)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储存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应符合丙类仓库的防火要
求。
4储存难燃物质的仓库应符合丁类仓库的防火要求。
5储存不燃物质的仓库应符合戊类仓库的防火要求。
2.2.8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和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以及生产过程的控制,
应根据相应部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2.2.9交通隧道工程按照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和通行车辆的类型
等因素确定其防火要求。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隧道应符合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1500m的隧道;
2)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
2下列隧道应符合二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500m,不大于1500m的隧
道;
2)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1500m,不大于
3000m的隧道。
3下列隧道应符合三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500m的隧道;
2)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500m,不大于
1500m的隧道;
3)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1500m的隧道。
4下列隧道应符合四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不大于500m的隧道;
2)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1500m的隧道。
2.3建筑防爆
2.3.1除住宅建筑燃气使用部位外,建筑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
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有防爆泄压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时,泄压部位应能在爆炸作用达
6
到结构最大耐受压强前泄压,其泄压方向不应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和人行通道;除粮
食等筒仓外,无法设置泄压设施或泄压面积不符合要求时,相应部位的建筑承重结构
和防火分隔结构应满足抗爆要求。
2.3.2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危险性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
和管道,输送和排除可燃气体、液体、粉尘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助燃气体的设
备和管道应有静电接地等静电防护措施。
2.3.3建筑中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
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
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场所,其建筑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场所内的地沟盖板应严密,并应有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纤维在地
沟内积聚的措施;在地沟与相邻建筑连通处应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封堵措施。
2.3.4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有能防止可燃气体、
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
2.3.5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建筑或场所,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
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有隔油等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水域或市政排水系统
的措施。
2.3.6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库房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
炸的物品库房应有防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4施工现场防火
2.4.1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固定动作作业
区不应小于12m,与邻近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消
防要求;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位于架空高压电力线
的正下方;
3固定动火作业场所应位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
7
求。
2.4.2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应设置消防水源,在建高层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
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接口。施工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
具有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疏散楼梯等设施。
2.4.3施工临时办公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
燃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4.4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施工区应停止正常使用功能;非施工区需继
续正常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2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外部灭火救援;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
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有防火保护措施;
4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5不应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炉、电或油取暖设施。
2.4.5保障施工现场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配电应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其线
路应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2.4.6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结构、设备或类似活动所用临时电气线路和照明器
具、涉及施工所需的易燃和可燃物质的使用与存放以及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用
气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5建筑使用与维护
2.5.1市政消火栓以及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有防
止车辆撞击的设施,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
放机动车并应有明显标志。
2.5.2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
燃气体、闪点低于60℃的液体燃料,不应有相应的燃气或可燃液体配送管道。
2.5.3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之
间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8
4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与建
筑的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5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不应敲打、倒置、碰撞、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2.5.4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9
3建筑总平面布局
3.1防火间距
3.1.1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
性、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度、建筑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
能使相邻建筑外墙所受到的辐射热强度低于建筑外墙的引燃辐射热强度。
3.1.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
行调整。
3.1.3除木结构建筑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的规定。
表3.1.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9679
三级117810
四级1491012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
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75%。
2两座建筑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
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
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该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
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4m。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
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
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3.1.4除方木原木结构建筑外,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0
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方木原木结构建筑应按四级耐火等级确定其相互之间以及
与相邻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木结构工
业建筑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与
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3.1.4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
高层建筑单、多层建筑
3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14891011
4层及以上木结构建筑149101212
注:1除高层木结构建筑外,两座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或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
外墙均无开口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
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75%。
2当两座建筑贴邻时,两座建筑相邻的外墙至少应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应设置
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
3.1.5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5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
规定。
11
表3.1.5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
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
乙类高
层厂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单、多层单、多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
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
甲类
厂房
单、多层一、二级41613
2550
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1213
三级41615
高层一、二级51713
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015
三级41615121416
2520
四级61817141618
高层一、二级5015
丁、戊
类厂
房
单、多层
一、二级513
三级41615121416
1815
四级61817141618
高层一、二级5513
室外
变、配
电站
变压器
总油量
(t)
≥5,≤10
25252525
12152
>10,≤553025
>503530
12
注: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耐火等级和高度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丙、丁、戊类厂
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
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
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
之间、甲类厂房与乙、丙、丁、戊类厂房之间均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
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7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
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1.6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3.1.6的规定。
表3.1.6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5≤10>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402530
甲类仓库20202020
厂房和乙、丙、丁、
戊类仓库
一、二级
单、多层15201215
高层18231518
三级20251520
四级25302025
13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
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402530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辆20251720
其他机动车辆15201215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
厂外道路路边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10
次要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时,不应小于12m。
3.1.7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
定。
表3.1.7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
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
一、二级三级
一、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
级
一、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
级
乙、丙、
丁、戊
类仓库
单、多
层
一、二级10121413
三级512141615
四级714161817
高层一、二级313151713
民用
建筑
裙房,
单、多
层
一、二级251413
三级2541615
四级2561817
高层
一类581815
二类551513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本表规定值减少2m后的数值。
2两座丙、丁、戊类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仓库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
14
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相邻两座仓库的总
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重要
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
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1.8的规定值增加2m。其他车辆的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表3.1.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
甲类
厂房
民用建筑,乙、丙、丁、戊
类厂房和仓库
一、二级
三
级
一、
二级
一、二级
三级四级
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
其他车
辆的汽
车库、修
车库
一、
二级
单、多层1214
高层31517
三级51416
停车场6866810
注:1相邻两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或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
火等级建筑屋面高出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两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上与较低建筑等高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值的一半。
3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
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4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5
5停车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出
15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开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1.9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9的规定,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
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表3.1.9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
类型
喷漆
机库
高层航
材库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丙、丁、戊类厂房
甲类
仓库
乙、丙类
仓库
机场
油库
重要公
共建筑
其他民
用建筑
飞机库
15131
3.1.10水电水利枢纽工程中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性质和使用功能
及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本规范第3.1.3条、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3.1.11除地下过街人行通道外,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地面或地上开口(包括出入
口、采光窗井、通风竖井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及其凸出地面的外墙,与相邻
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一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上述地面或地上开口,应按重要公
共建筑确定其防火间距。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相邻地面建筑高出地下开口15m以下范围的外墙应为
防火墙,或在与地面建筑之间设置能防止火势蔓延的防火墙。
3.2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1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和仓库库区内应具有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
公共道路贯通的道路。
3.2.2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边缘或河道、湖泊等岸边临空建造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仅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该
消防车道应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
消防车道:
1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3高层厂房;
4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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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6飞机库。
3.2.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其最低水位应能满足消
防车取水的要求。
3.2.4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长度大于3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有能满足消防车回转的回车场,回车场的面
积不应小于12m×12m;
4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影响
举高或登高消防车的高压电线;
5道路的路面和路面下的管道、管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
6道路的坡度应能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的消防
车道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车道內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
10m;
7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或存放车辆
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应设置不应被堵塞或占用的标
志。
3.2.5建筑周围场地应具备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的条件。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应至少沿其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
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建筑,未
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间隔距离应保证消防车的作业范围能覆盖建筑的全
部扑救面,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建筑一个长边的长度。
3.2.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机动车车库出入口坡道和影响举高或登高消防车作业的高压电线;
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宽度不应小于20m×10m;对
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15m×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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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与安全与作业的要求,场地內边缘距离建筑外
墙不应大于10m。
18
4建筑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避难和控制火灾蔓延。同一建筑内
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按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与分隔应有利于降低火灾危害和灭火救援,并应能将火灾控制在
一个防火分区内。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疏散楼梯间的建筑外,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不能封闭的连通开口所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
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该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进
行防火分隔且分隔后的每个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
4.1.3库房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库房内防火分区之间
的防火墙上不应开口。
4.1.4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当不符合要求
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1.5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贴邻或组合建造。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500m2。其他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修车
部位用防火墙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4.1.6独立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
开关等设备房贴邻其他民用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聚集的场所。
4.1.7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
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
房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贴邻消防专用出入口、建筑内的疏散楼
19
梯间或主要疏散通道;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
隔,锅炉房或发电机房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建筑内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5m3,油箱应
密闭并应有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具有阻火性能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
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
锅炉间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及与储油间无关的电线、电缆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7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
能的切断阀。
4.1.8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
油开关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油浸变压器室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3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变压器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
他部位分隔,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其容
量应能储存相应装置中的全部油量;
7总容量大于1250kVA,单台容量大于630kVA的油浸变压器不应附设在民用
建筑内。
4.1.9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铁工程中的地下水泵房外,不应位于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
10m的楼层;
2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20
4应具有防水淹、防潮和排水的措施。
4.1.10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设备的正常工作应能避免电磁场干扰等的影响;
2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不应穿越消防控制室;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应具有防水淹、防潮的措施。
4.1.11电缆隧道或城市综合管廊中的电力仓应每隔200m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2厂房和仓库
4.2.1储存、处理、加工、输送介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
以及煤气加压站的站房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
4.2.2下列场所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仓库;
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邮袋库、麻库、丙类麻原料库。
4.2.3甲、乙类仓库、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不应为高层建筑。
4.2.4库房内不应有员工宿舍,不应有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甲、乙类仓库内不应有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不应与包括辅助办公和休息室等用
房在内的其他场所贴邻。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防火隔墙上与仓
储区连通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2.5厂房内不应有员工宿舍。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有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贴邻本厂房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
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安全出口应独立。
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
隔墙上与生产作业区连通的门、窗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
21
4.2.6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
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7有爆炸危险生产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外,安全出口不应直接面
对爆炸危险区,面对爆炸危险区内的外墙应具有抗爆性能。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2.8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
应采用防火墙一面贴邻,且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不应有开口,与乙类厂房之间
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
其他变、配电站不应位于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也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9氧气站内的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不应位于同一房间内。氢气瓶应位于专用
房间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房间分隔,氢气瓶间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4.2.10两座贴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库房,其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总占地面
积不应大于10000m2,且在贴邻部位应至少有一面外墙为防火墙,相邻库房屋顶的耐
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制冷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与冷库的冷藏间贴邻一侧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制冷
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冷藏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穿堂分隔。
4.3民用建筑
4.3.1民用建筑内不应有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
储藏间等。除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布置生产场所和其
他库房。
4.3.2商业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2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
3不应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的楼层。
4.3.3商店、体育、展览建筑为木结构建筑时,应为单层建筑。
4.3.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22
1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三层及以下;
3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4.3.5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位于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位置;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3居室和休息室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公
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每间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
大于30人。
4.3.6医院和疗养院中住院部分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3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性
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分隔。
4.3.7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
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的楼层;
2位于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厅、室的门及该场所与其他部位的连通门均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3.8住宅与商业设施或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
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
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分隔;
4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设时,商业设施中每
23
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每个分隔单元
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且分隔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2
个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均不应大于本规范第7.4.9条表7.4.9中有关单、
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4.3.9燃气调压间、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
外开启。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瓶组间,其总容积不应大于lm3,并
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l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3.10的规定;
3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表4.3.10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的总容积V(m3)
1<V≤22<V≤4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3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2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81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3.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表4.3.1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
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500体育馆、剧场的观众
24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2500厅、摄影棚除外。
三级5层1200—
四级2层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室)一级—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1000m2。
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分别不应大于本表规
定的2.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不应大于该局部区域面积的2.0倍。建筑内的
游泳池等的水面面积、滑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3.1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一个楼层布置时,不应大于10000m2;
其他情形,不应大于5000m2;
3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4.3.1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
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
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不应用于人员疏散,隔间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
墙,隔间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防烟楼梯间和防火隔间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4.3.13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
防火分区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3.14铁路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内不应有娱乐、演艺等场所;公共区内的固定餐饮、
商品零售设施不应使用明火,每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每处集中布置的商业
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每间商业设施之间及与公共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25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
4.3.15除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外,民用机场航站楼内不应布置
存放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
常聚集或停留区域,并应靠建筑外墙布置。
民用机场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外墙。
4.4地铁
4.4.1地铁的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
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
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
上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4.2地铁车站内的商业设施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
不应有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位于站厅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得储存可燃性
液体类物品;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每处集中布置的商铺总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10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4.4.3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相邻的地铁车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地铁功能场所与站厅公共区同层时,站厅公共区应采用防火墙与非地铁功能
场所分隔,相互间不应直接连通;
2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的上层或下层时,站厅不应采用中庭与非地铁功能场
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具有能分别
由地铁和非地铁功能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楼梯或扶梯周围的
其他临界面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
非地铁功能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部位周围应为无门窗洞口的
防火墙。
4.4.4在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时,车辆基地与其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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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
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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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结构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应具有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
相适应的耐火等级。除木结构建筑外,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
于1.50h和1.00h。
5.1.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不应为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5.1.4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5.1.5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6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和通行车辆类
型等相适应。
5.2厂房和仓房
5.2.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厂房;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总建筑面
积大于20000m2的其他丙类仓库;
3Ⅰ类飞机库。
5.2.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
2光纤厂房、多晶硅厂房、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房、光纤器件厂房、印制电路板
厂房、洁净厂房;
3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或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作业,且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
4高架仓库,本规范第5.2.1条及上述规定外的其他高层厂房(仓库);
5Ⅱ、Ⅲ类飞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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