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道家

更新时间:2023-03-14 10:50:2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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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道家
2023年3月14日发(作者:http500)

无为而治:道家之法治价值观对现代法

治之意义

[摘要]汉初经济凋敝,政治混乱,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加上自然灾害整个

社会受到严重的摧残,此时道家的无为而治法律思想受到汉初统治者的重视,运

用着其思想推动着汉朝的发展。道家的“无为而治”并非是无所作为,而是顺应

发展的规律,其蕴含的法治精神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无为而治;立法;执法;司法

汉初之时,老子目睹了社会的摧败,百姓生活苦不堪言,统治者便探寻着自

然之道的法治方式。社会的矛盾且朝代的更迭既然是因为礼法之制而带来,繁复

的礼法又如何能够正确的适应新建立的汉朝,而使得汉朝焕发生机造福百姓呢。

道家梳理着礼与法的关系、探寻着解决法的来源、特征的课题而提出的“无为之

治”的核心思想。或许大部分的人一看到“无为而治”便在心理产生的第一印象

为统治者对整个社会无所作为持着消极的态度治理国家。但道家的“无为而治”

恰巧非此。道家主张法律来源与道,那么其指定与执行实施都应当遵守其“道”

之的规律,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不可反其道而行。

道家的思想精华深深影响汉初的社会规制,其所著作虽字数不多仅为五千字,

但是就是仅仅的五千字体现的法治精神蕴含着精深的法治之道,为当时的统治者

所重视而形成了我国现有的道家一派,其道家理念不断融入至我国的传统法律思

想,深深影响着我国法治的进程。

一、无为而治之立法

(一)立法不可过于冗杂

先秦诸子重于法家,追求法治理念不予争议。但是法家的法治理念非法家所

“专有”,道家儒家且都涉及其观念。当制定的法律已经足够为整个社会乃至国

家之所用且符合国之情,但如果统治者的贪欲过重,制定过多繁冗的法律,想尽

创设各方面的法律去规制民众的行为,似乎会造成一定相反的结果。民众也由于

受到过多的法律,或许会出现像道家所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现象。正所

谓,法不可以为多,符合整个国情就会与国家的发展相得益彰。道家坚决反对创

设或者制定各种繁复的法律,认为其违背道之精神,自然之律,是法治之治理而

不可反其道而行。其次道家的该立法观念从现代的法治角度而言不也是反对法的

万能主义论,也即对法的功能不可以夸大其词。这也要求立法学者不可对创设法

律持过多的贪欲,反对制定繁荣的法律规则。如果当前的法律能够适合整个社会

的运行,就无需再制定过多繁复多变的法律。无为也并不是说制定法律之后就无

所作为,而是当这个法律颁布之后如果出现相应的问题之后,就可以进行对应问

题的修改,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促进社会的良好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制定

的法律避免冗杂的还应当有序的制定。立法不应当冗杂的另一面就是立法遵循质

朴从俭的理念,此从俭非从简。从简才是如同之前所误解的“无所作为之治”,

而此从俭则是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井然有序。比如我国现就实体法与程序法的

立法现状,实体法应当遵循有序的理念进行立法,而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则应当

做到从上则严,从下则俭。从上而严是因为程序法作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

应当严格约束,不可越法而为。而从下则俭是对平民百姓而言,平民易懂且不会

“因多忌讳而贫”。如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就是如此,体现了立法循俭而设的法

律理念。

(二)立法不可违反“自然”之道---良法的制定

如前所述于道家而言,道为万物之源,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顺理法

也源于道。循自然之道治万物,以自然之法治国,是道家所尊崇的。所谓万物的

生长都有其自身的规律,那么法律的创设也是需要尊重一定的规律

如果创设无用的法律,似乎是违背道之规律,反自然之本性。正所谓何称之

为“良法”,遵循其科学的定律便是其特征之一。道家所尊崇的“无为而治”是

所谓顺应社会之发展而治。道家主张的“道法自然”,与自然法相比相同之处就

是遵循自然之道,顺应自然社会发展之“道”。与自然法相对应的“人定法”,

而在此“人定法”似乎就是因该法是由人为所制定,是违背道的发展规律。但是

道家认为该“人定法”是在遵守自然的发展之律的条件下制定的,就并没有违反

人性,没有破坏自然,那道家也就并不排斥顺应“道”的“人定法”。在汉初的

时候,对于刚成立汉朝政权而言,社会需要休养的方式去处于平衡的状态,所以

此时不需要过多的法律去干涉。当时的人民之间不管是人际还是经济方面就较为

简单,自然也不需要统治者过多的干预。立法自然而然也不需要过多的制定,人

民自由的生产自给自足,不去过多的倚重法律,符合汉朝建朝之处的状态,维护

汉朝的秩序的统一。

一部遵循制定之律的良好的法律,势必是为社会带来积极的效应。但是当这

个法律已经阻碍整个社会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就应当考虑废除从而

制定新的法律治理社会。所以道家的法律观念中“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

治国,国之福”。立法者保持对社会现状理性的判断,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创设、

修改、废弃法律,这才是道家最高的“无为而治”对现代法治立法树立的最高原

则。理性制定的良法,才能是的国家的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秩序的有效法治工

具。

二、无为而治之执法

(一)执法不可僭越

汉初之时,正如全文所述,整个社会需要休养生息的条件,统治者没有制定

过于繁复的去束缚百姓的活动。社会的动荡也是因为过于繁杂的礼仪法制而导致

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通知制定许多的礼法去约束百姓的生活,百姓也因此

受到过多的压制。这也导致了权力相争的局面,新势力与旧势力的争夺过程中出

现了众多不可平复的矛盾,最后国家由此分裂动荡而衰败,更朝换代的脚步也无

法避免。既然道家的思想是基于汉初的当时的状况提出,那么基于道家的观念,

执法如同立法,不可复杂,也不可越界,明法令,守其界,便是道家所推崇的

“无为而治”,也不是之前所理解的无所作为。

(二)执法应当依法执法

“以无事取齐天下”站在执法者的角度就是统治者不能妄为,不能过多通过

执法去扰乱百姓安定的生活。其次道家既然主张“道”生万物,法“源于之道”,

所以执法也是遵守“道”之律的体现。当今社会的执法乱象比比皆是,混乱的执

法也影响着百姓的生活秩序。比如之前的“钓鱼执法”引发社会的争议。执法人

员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又或者机械性执法与逐利性执法都是违规执法、不严

格执法、粗暴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既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效果,更不能有力

的维护百姓的生活的稳定。如果制定的法合乎社会的发展,却在执法的环节出现

阻碍,执法不合规,再好的“良法”也发挥不了其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道家诉

主张的“无为而治”对于现代执法而言所应当汲取的就是合乎法律的规范的执法。

最好的文明执法就是依法执法。之前的伤上海交通警察的“教科书式”现场执法

的视频得到市民的连连称赞,该执法严格符合法定的操作流程,做到“先礼后兵、

有礼有节”,展示了“道家”所要求的不越界而依法,彻底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

规范文明的执法方式的期待,同时也促进了法治进步,推动法治权威的树立和强

化。

三、无为而治之司法

(一)司法之公正---依法判决

道家思想在论述法的起源过程中同时也论述法与道德的关系、法的特征、制

定等。《经法·君正》:法度者,正之至也。道在整个自然乃至社会的运行是公

正无私且独立。法既然是源于其道,自然也应当遵循其道而公正,符合道之精神

核心。道家遵循的“无为而治”同时也要求司法判决不可掺入个人意志,也不可

消极而怠。“无为”就是要求从事司法人员摒弃个人的主观臆断弃“徇私枉法”

守公正之理才能做到真正的“无为”。汉初之时,礼法之繁导致的矛盾不可再加

强,这就要求当时的司法部门在处理矛盾的时候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在明

确法令的条件下,以法律为唯一的处理尺度,才能更好的调解统治阶级与被统治

阶级之间的冲突,百姓之间的矛盾。其次道家的主张“无为而治”思想还主张司

法权的独立,当法律规定足以完备的条件下,则百姓之间的案子应当交由当时

“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可超出法律的尺度,也不可听从皇家贵族的“命令”

出现同案不同的事件。如汉朝初期记载张释之依法审理案件的事例,当时犯跸是

冒犯皇帝出行车驾仪仗的行为,应当处以罚金,而皇帝却发怒认为当时那个乡下

人触犯的自己的马,如果只处以罚金是对于冒犯皇帝而言其刑罚是较轻的,则应

当予以重罚才可树立皇帝的权威。但是当时掌握司法审判权的并担任廷尉的张释

之而言,法律应当由皇帝和天下人一同尊奉,法理既然如此规定,那就应当依律

而罚,反之如果加重处罚,那么势必会造成百姓对法律威严的质疑。其次既然案

件是交由具有审判权的廷尉处理,廷尉是维护天下公平之所在,不可以失去法律

的天平,倘若审判倾斜,则其他审判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又该以何为准呢?所以

最后张释之坚守法度不迎皇上之意也是得到皇帝多加赞赏。释之坚守法度而处理

案件之事例不就指示我们一是法律是人人都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次是案件既然

交由专门且独立的司法机关审理。则该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应当

做到公平公正。三是公正的法律只有得到公正的执行才能取信于民而于民所遵守。

(二)司法之刑法适用而俭朴

汉初之时,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法治理念要求统治者恪守法律而治理。基

于本朝初建而废除之前的严厉的酷刑,正是道家思想在司法中俭朴精神的体现。

汉朝之前的酷刑可谓是无限制的变本加厉,导致当时的百姓心中对法律并不是怀

有威严之心而守,反而是基于畏惧,基于恐惧,稍有不慎便会承担重则仗刑,承

受不知简单的皮肉之苦,倒是些令闻丧胆的肉刑以及割刑等,而汉朝的建立也包

含着此种原因。所以西汉成立之后,统治者便减轻酷刑,但是由于刚刚建立,官

员思想还未完全转化,地方的酷刑依旧实行,非但没有减轻酷刑的适用,反之更

为恶劣。此后汉文帝登基便下令废除肉刑,景帝继位两次减“鞭笞之刑”,由此

文景之治的盛世开创,进一步改革刑制推动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中刑法适用

进步。黄老道家的“无为而治”不仅仅是影响着当时的汉朝的刑法适用制度,后

续的唐朝的慎刑以及轻刑的适用都是道家的思想的体验。如唐朝在适用死刑的

时候要求审判官员依照严格地严格的程序进行口供审问,在审问之前还应当反复

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证据完整确凿,不容有遗漏之处,否则造成的冤假错案

难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对于我国现代法治而言,刑法的慎用精神也是一直被

践行。而在刑法中尤其是死刑适用上,慎用死刑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适用

其死刑的步骤也受到诸多程序的严格限制。之前的“聂树斌”一案且不说证据的

真实性,办案人员和司法人员只是注重对书面言词证据的审核,忽视对实物证据

的核验,所以仅仅是凭着嫌疑人之口供证据进行死刑判决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这

也间接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法治社会的不断发达则要求在道家

的俭朴思想指导下对刑法的无罪推定理念的推动实施。只有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核

程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如果有司法人员不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子》中所云:“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唯不厌,是以不厌。”要求我们适用刑罚的应当慎

之而慎用。

四、无为而治---以人为本

从本质上来说,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确实具有一定的

借鉴之处。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并非是凭空制定,五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

了如今的法治理念以及法治思想。所以我们在考虑着如何推进我们的法治进程中

也不能忽视古代的法律历史,毕竟我们的历史为我们提供着丰富的法治精神。从

古至今的法律思想包括我们的道家法律思想都包含着维护人民利益的初心,即便

是统治者一心想稳定自己的统治地位,也不会不顾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简单道理,

比如历史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慎用死刑都是宽缓的法律政策、爱惜百姓之命,

换言之立法、执法、司法都必须站在人民的角度思,才能真正地将道家的无为而

治的贯穿整个法律制度。此外西周的“”三赦制度、西汉的“矜老恤幼”原则、

南北时期的无人赡养的老师暂缓刑罚“存留养亲”制度,古代对老幼的特殊待遇

也体现着爱民尊民之心。我国的法治也应当汲取其精华明确民乃国之本,民心所

向乃国家命运之决定,将民本的思想深深与法治联系在一起。比如立法中我国的

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就密切的关心着民众的需求,贴近民众的真实生活,紧跟

时代的发展,维护民众的利益。其次我们的执法和司法也应依法而行,依法而执,

依法而判才能法律的威严,不能随意的践踏。曾经我们对违反法律之人适用较重

的刑罚,甚至法律为打击犯罪之人适用过于苛责,导致忽略人权的发展以保障。

所以道家的法治思想给我们启示就是法律是调整人民关系的规范,不能人为的操

控法律去侵害他人的权利,也不可利用法律去损害政治的稳定,这也是道家的俭

朴的法治思想。

“无为而治的”的治理理念则要求法律的制定不可过于之前那样繁复过多干

涉的百姓的行为,也不可脱离这个社会的发展轨道。其次道家主张的无为而治也

不等于“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就是政府完全不管整个社会的发展是否

合乎规律。其次道家主张的“道生法”是也是借鉴了法家的思想,也就是如果在

法律制度完备的情况下,法律既然可以稳定的运行,就不需要加以人为更多的干

涉。在这样的理念的指导下,汉初形成了“市场自由”,统治者对于市场的干涉

只限于鉴别和监督产品的伪劣,而对于产品的种类、价格由由百姓自己决定。而

恰好这样的运行制度之下形成了汉朝的第一经济繁荣时期——“文景之治”。而

现代我们的社会其实依旧存在着诸多矛盾与冲突,皆是由于权利的贪婪而对规律

发展产生冲突认知,所以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也为我们提供的新的民主与法治的

治理方式。我国的各级政府与各个司法机关在百姓的冲突解决之上也不可干预过

度,急于追求功利而不顾民众的实际情况,任意妄为去干预百姓的生活,侵害人

民的群众利益。现代我们对于人民关系的冲突解决寻求多元化的方式也是合理地

解决冲突,维稳人民的利益。如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简化以及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都是对百姓关系和谐稳定的探索。由此可见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也是

值得我国法治发展建设多多借鉴。

结语

产于战国中期,行与汉初之时,通过“无为而治”的法治手段推动着汉朝的

发展。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思想也并非完全适应中国的现代社会的发展现状,

切不可盲目推崇,但也不可全盘抛弃。道家的法治思想为汉初皇帝所重视也是为

后续的汉初文景盛世之治提供思想基础。道家的法治理念之精髓不同于儒家的重

礼轻法,也不同与秦朝法家的严苛重刑之律,其无为而治,顺应自然规律之道的

法律思想对我国的传统的法律思想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思想虽久而渊源但仍对我

国现代的法治具有一定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参考丁以升《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

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第24页。

[2]参考郝小红《道家“法自然思想对当代的启示”》,载《中共山西省直

机关党校学报》,2020年第6期,第62-63页。

[3]参考杨颉慧《论战国黄老道家的法治思想》,载《河南社会科学》2014

年第2期,第89页。

[4]参考郑学宝《道家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载《人民日报》2015年第

15期,第1页。

[5]参考杨杰《先秦道家法律思想及其后世法治价值》,载《黑龙江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10--14页。

[6]参考张鸿《论道家思想与现代刑事法治的契合》;载《江西科技师范大

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37页。

[7]参考刘清《道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之探析》;载《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第20页。

作者简介:林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民商经济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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