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第六中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
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
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
定。
第四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学校党支部审议的,按照学校党支部的议事
规则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教改或研究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九)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十一)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二)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四)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市教育局党委统一部署,在全校教师范围内进行后
备干部民主推选产生人选,报请市教育党委研究批准,再由学校党组织进行考察;
(十五)中层干部的任免严格按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六)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十七)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十八)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九)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培训费、租赁费;1万元以上人员工资(含临时
雇佣人员工资、超课时费、晚自习费、各类奖金等)、活动、基建、大修、设备资
金的使用。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学校行政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
有些事项需经学校行政会议和党支部会议分别审议,按照学校行政会议和党支部会
议的议事形式决策。
第七条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学校行政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
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校长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学校行政会议决定的,由校
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学校行政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副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学校行政会议
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学校法律顾
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
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
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校长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
认是否列入学校行政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学校行政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
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学校行政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
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
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和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
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学校行政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长室负责整理会议
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
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校长的意
见和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的决定等内容。
(六)正式行文。对学校行政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
由校长室制发并分送。档案室存档。
(七)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
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学校学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行政会。
本文发布于:2023-03-14 10:00: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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