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作条例
—供养对象
第六条⽼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劳动能⼒、⽆⽣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赡养、抚养、扶养能⼒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残疾⽆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
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本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重⼤异议
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应当⾃收到评议意见之⽇起20⽇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起20⽇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
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应当书⾯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应当对申请⼈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复
核。申请⼈、有关组织或者个⼈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3-03-14 03:4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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