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02.15
•【文号】财会[2006]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
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
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
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
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
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
素。
第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
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
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
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
务报表。
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
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
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
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
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
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
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
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
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
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
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
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
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
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
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
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
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
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
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
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
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
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
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
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
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
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
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
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
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
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
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
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
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
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
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
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
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
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
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
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
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
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
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
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
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
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
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
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
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
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
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
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
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
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
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
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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