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专家证人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庭审判中有一个难题,就是证人、鉴定人绝大部分不出
庭作证。这次刑诉法修改在书面上尝试着构建了一个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根据修改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分解为四个方面:
第一,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
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规定了三个条件:
一是控辩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对证言有质疑,
二是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
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了,证人必须出庭,实际上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把
证人证言是否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决定权和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决
定权交给了法院,实际上法院方面做了缩小证人出庭范围的选择。
第二,规定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
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
民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把强制
措施从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扩展到了证人、鉴定人身上。
此外,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出庭不出庭的以及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还可
以对证人、鉴定人采用拘留的惩罚手段。
第三,规定了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意见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否定了起证据
效力。
这是这次刑诉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第一次对一个程序性问题有了后果规
定。从这点可以看出,这次立法中出现了很明确的价值导向,让鉴定人出庭变得
更加容易。
值得大家思考的是:
一、没有规定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就给司法
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变数。
二、一旦证人出庭之后,我们律师的质证技能应该提高,我们的律师目前还
没有具备基本的交叉询问证人的能力,比如,一次提出一大堆问题,提出的问题
缺乏逻辑,不能发挥交叉询问的功能。
所以,不管证人的出庭状况如何,律师将来都应该注意提升交叉询问证人的
能力,进行必要的质证训练。
第四,明确规定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目击犯罪现场时作为目击证人出庭作
证,适用有关证人的规定,初步建立起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五,这次刑诉法修改还规定了证人补偿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
第六,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这是重大突破,理论上称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控辩双方都可以申请的,
而且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这是一个亮点。这里分三点解读:
第一,专家证人出庭提供的不是鉴定意见,是专家证人证言。
第二,专家证人出庭不是提供新的鉴定意见,而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评论,我
们称为对鉴定意见的鉴定,帮助控辩审三方增强对鉴定意见的解读能力。
第三,专家证人的意见最多只能推翻原来的鉴定意见,不能树立新的鉴定意见,
法理上称之为弹劾证据,只能推翻原证据不能树立新证据。
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有力武器。单被告方没有鉴定启动权,
所以这仍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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