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
企业在报废产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了困惑,其财务人员认为,应按
照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
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为: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对第(三)项的理解,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生
产该产品的固定资产的净值x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是企业存续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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