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

更新时间:2023-03-13 11:36:17 阅读: 评论:0

环保局长-年历制作

国有资产管理
2023年3月13日发(作者:黄蚬子的做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与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

(公共)财产.

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

(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

(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4)接受捐赠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

(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

(1)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的资产;

(4)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

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

效"的目标。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的原

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

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

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

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资产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勤俭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

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

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

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

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

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

置项目进行审批;

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

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

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4.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

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5.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

购.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

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

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具体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

有资产使用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尤其是年

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3。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以不影响本单位完成

正常事业计划为前提,必须进行可行性认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加强收益管理。

(1)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出租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四、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

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申报——审批——

评估——处置—-审批—-评估—-——备案

五、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

估: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

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四)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

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统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

求做出报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业和完善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

使用的有效性。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

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的依据和基础。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事业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财政

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事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

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财政部门、行政单

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

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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