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爽爽

更新时间:2023-03-12 20:14:41 阅读: 评论:0

省钱购物-芥菜丝

李爽爽
2023年3月12日发(作者:男士防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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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爽(冀市监石处〔2021〕13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号

【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100100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

订)266813230100

【处罚日期】2021.12.2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深泽县

【处罚对象】李爽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16:19:32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3

深市监企处字[2021]007号

当事人:赵七奎(注册号:134)等个体工商户2021年7月15日至8

月1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赵七奎(注册号:

134)等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我局于10月1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正式对上述个体工

商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深泽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2.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深

市监罚送告企字〔2021〕001号),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1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深市监罚告企字〔2021〕00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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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

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

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或深泽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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