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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爽(冀市监石处〔2021〕13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号
【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100100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
订)266813230100
【处罚日期】2021.12.2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深泽县
【处罚对象】李爽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16:19:32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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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企处字[2021]007号
当事人:赵七奎(注册号:134)等个体工商户2021年7月15日至8
月1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赵七奎(注册号:
134)等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我局于10月1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正式对上述个体工
商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深泽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2.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深
市监罚送告企字〔2021〕001号),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1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深市监罚告企字〔2021〕00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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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
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
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或深泽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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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12 20:1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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