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3-03-12 19:12:5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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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2023年3月12日发(作者:什么挣钱最快)

合同法规定要约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要约是合同成⽴必不可少的条件之⼀,要约是什么呢?要约,是⼀⽅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提出合

同条件,希望对⽅当事⼈接受的意思表⽰。发出要约的⼀⽅称要约⼈,接受要约的⼀⽅称受要约⼈。那么民法典规定

要约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呢?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例如对订⽴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也可以是出卖⼈,但必须是准备订⽴买卖合同的当事⼈或者是订约

当事⼈的代理⼈。如果是代理⼈,需要有本⼈的授权。任何⼈在没有经过他⼈授权的情况下擅⾃代替他⼈发出要约,

对他⼈不能发⽣拘束⼒。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合同的⼈并不是合同当事⼈,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

⽴。

要约⼈是否应当具备⼀定的民事⾏为能⼒,则涉及到对当事⼈的缔约能⼒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在订

⽴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因此要约⼈欲以订⽴某种合同为⽬的⽽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该合同的

⾏为能⼒,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效⼒。

(⼆)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要约⼈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定要由要约⼈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

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合同。如何判定要约⼈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

据要约所实际使⽤的语⾔、⽂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是否已经决定订⽴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并不是打

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合同的⽬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

或仅是初步蹉商的⾏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为,或并⽆产⽣当律关系的⽬的⾏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经承诺就可以产⽣合同,只要要约⼈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

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

必须向受要约⼈表明,该要约⼀旦由受要约⼈承诺,合同即告成⽴,要约⼈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表

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

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

约⼈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发出,向不特定⼈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发出要约,⼀旦受要约

⼈发出承诺,即能够成⽴合同。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发出,特定⼈可以是⼀个⼈,也可以是数个⼈。要约的相对⼈原则上应当特定的主要原

因在于:

⼀⽅⾯,相对⼈的特定意味着要约⼈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

⼈。从法律上看,承诺⼈是由要约⼈确定的,⼀旦要约⼈确定了要约的相对⼈,这样⼀经对⽅的承诺就不需要约⼈再

作任何⾏为,合同就可以成⽴,反之,如果相对⼈不能特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该提

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发出要约,本⾝不是要约;

另⼀⽅⾯,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同时发出以某⼀特定物的出让

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就分造成⼀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因此,如果不是向特定⼈发也的提议,原则上

视为要约邀请。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必须特定,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的⼈发出要约所产⽣的⼀些必

要的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相对⼈发出,并不是说严格禁⽌要约向不特定⼈发出。⼀⽅⾯,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

许向不特定的⼈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如对悬赏⼴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另⼀⽅⾯,要约⼈愿意向不特定

⼈发出要约,并⾃愿承担由此产⽣的后果,在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其作出的建议是⼀项要约⽽不是要约邀请。这⾥所说的“明确表⽰”可以以各种⽅式表⽰,如在⼴

告中注明“本⼴告构成要约”,或者注明“⼴告所列的各种商品将售予最先⽀付现⾦或最先开来信⽤证的⼈”等。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发⽣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作出承诺以后

履⾏合同的能⼒。例如,要约中没有注是“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要约⼈向多⼈发出出售某件物品的要约,但

要约⼈不具有向多⼈出售该种产品的能⼒,这就会造成多个合同从⼀开始就不能履⾏,从⽽影响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法律对于向不特定⼈发出要约的⾏为应有限制。如果订约的提议中已经注明是要约且能够确定是要约,那

么在向数⼈作出承诺⽽要约⼈⼜⽆履⾏能⼒时,要约⼈应对其要约产⽣的后果承担⼀切责任。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不能理解要约⼈的真实含

义,否则⽆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以使合同成⽴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发出要约的⽬的

是为了订⽴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即难以作出承

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合同不能成⽴。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

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般不影响合同的成⽴,但要约⼈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

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提出反要约,从⽽使合

同不能速地成⽴。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以后才能为受要约⼈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产⽣实际的拘束⼒。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

问题,只要求要约⼈(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使其了解其内容。⽽对于⾮对话要约,则应将要

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所能⽀配的地⽅。⾄于受要约⼈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件,则不必考虑。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应有的拘束⼒。

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条件。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以后才能为受要约⼈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产⽣实

际拘束⼒,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

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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