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之折
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溼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溼,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乾,避免日光
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硷、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範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
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硷、油等易腐蚀物)
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
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
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
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
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
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
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一次性退清货
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
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
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
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
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
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
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
理日期、维修所佔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2%的标準补偿消费
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
修期应当扣除维修佔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
必须事先徵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
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
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
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
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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