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03-12 06:46:3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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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分析
2023年3月12日发(作者:血糖高吃什么水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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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

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

权,使用期限为10年。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

准征收包括张某4亩土地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

地。征地公告后,张某方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4亩集体土地已被

征收。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遂以不

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

地行为。

思考:张某能否就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本案对公民

张某实施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所

以张某只能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

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

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11月

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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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

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为

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常州市工商局或某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

民政府管辖。

(3)常州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

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60日提出。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

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间为由不予

受理。

2001年3月,某村村委经镇政府同意,在荒山开办一采石

厂。随后承包给村民张某和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承包费,

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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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权的主体

资格,其收承包费为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张、

李二人的违法所得。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张、李二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如何?

(3)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当撤销,但张、

李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

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1)县政府和省矿产局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2)村委会可作为第三人,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行政

复议。

(3)对行政赔偿问题应当同时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应责令县矿

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的收入,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4)由上级机关或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区公安分局在打击赌博违法活动时,抓获了经常参与赌博的

人员陈×。经陈×交待,该区机械厂经理梁某也曾到他家参赌,

公安机关遂派办案人到机械厂向梁某发《传唤证》,要求其于次

日下午到区公安局治安科接受讯问和受审。梁某以自己没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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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为由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声称自

己要马上赶飞机到某市谈生意。公安、人员遂用手铐将梁某带至

公安分局。经过讯问,区公安分局认为梁某虽参与赌博,但情节

较轻,于是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公安分局处罚了梁某,向梁某发《传唤证》的行为

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梁某能否对之提起行政诉讼?

(2)公安分局的强制传唤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梁某对

之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

(1)不是。因该行为仅仅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性准备行为,

未对梁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因该行为引发的争议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是。属于强制传唤,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梁某对之

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

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

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

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

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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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1、本案中的被告是A区工商局,因为A区工商局和A

区技术监督局联合实施了行政处罚行为,它们是共同的行政主

体,但由于起诉时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撤销,所以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A区工商局。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人。因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

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

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戴甲、戴乙系兄弟关系,在其父母以前老宅基上甲种植树木

若干,盖东屋两间,乙在该宅基上盖北屋三间。后分家另住,其

父亲死后,房产证变更为甲乙的母亲名字,房产证由甲保管。后

乙在电视台公示房产证丢失并变更为乙自己的名字。在乙准备在

该宅基上盖新房时,引起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1、甲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

有诉权,应当依法保护甲的合法权利。2、政府把宅基证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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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公示后变更给乙,与甲没有利害关系,应驳回甲的诉讼

请求。

思考:(1)甲应当向法院提起何种诉讼?被告应当是谁?乙

与甲在诉讼中是何种关系?

(2)你持哪种意见?

答:1、本案甲应当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

撤销行政确认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甲为原告,乙为利害关系人。

2、本案中甲是起诉的原告,不是利害关系人。他如果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

2003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批准了A村村民吴某建房四间、

占地100平方米的申请(附有房屋的四张详图)。一个月后,当

吴某划线动工建房之时,其邻居王某发现吴某侵占本属自己的宅

基地3平方米,吴某以县人民政府有批件为由拒绝让步,二人遂

发生争执。

问:(1)王某对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为什

么?

(2)如果县政府撤销了颁发给吴某的建房证,吴某能否起

诉,为什么?

(3)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的当事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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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王某享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本案王某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相对人,但吴某的建房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王某的合法权

益,王某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因此,王

某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吴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吴某是县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吴某的利

益,所以他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能够针对县政府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其当事人有:原告为王某,被

告为县政府,第三人为吴某。

某县工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机电公司从邻县贸

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是伪造的,遂根据有关规

定对机电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

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

罚过重,遂改变了某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作出没收3辆汽车

但不予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机电公司对复议决定亦不服,遂提

起行政诉讼。

问:(1)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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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个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为什么?

(3)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各是哪个单位?为什么?

答:1、法院应该受理该行政诉讼。因为,县工商局所作的

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县工商局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处理的内容也属行政处罚。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

案中,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因而,本案既

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县工商局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即市工商局

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中原告为某县机电公司。因为,县机电公司的利益

受到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所以它具有原告资格,有

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某市工商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的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县工商局的

决定,市工商局为行政诉讼被告。

某县交通工程队经批准申领了《船舶营运证》和《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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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进行了税务登记,据此获准开采矿

石有效期2年。2个月后,《水法》颁布实施。县水利局根据《水

法》规定,认为县工程队采矿河段危及电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

困难,影响行洪、排水工程安全,因此要求县工程队补办河道采

矿审批手续,调整采矿地点。县交通工程队没有接受,继续在原

河段采矿。县水利局遂依据《水法》第45条规定,做出处理决

定:(1)责令其停止采矿;(2)罚款4000元;(3)限期清除障碍,

改正违法行为。

问:请说明这三项行政决定的性质?为什么?

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的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围。根据《行

政处罚法》第8条和第23条的规定,这三项决定中,(1)是行

政处罚种类中的“责令停产停业”,(2)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

款”,显然这两项决定都是行政处罚,而(3)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而是“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纠

正错误,以恢复被侵害的某种状态。

正在值勤的交警李某,对于本市某单位的违章司机赵某口头

说明了自己的执法身份,并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然

后,对其当场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赵某出具了本

单位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要求赵某当场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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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该执法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简述理由。

答:1、应出示执法身份证,而不能口头说明;

2、除了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告知权利,而李

某没有告知权利;

3、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非本单

位的收据;

4、不能要求赵某当场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

缴纳罚款限于: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及水上、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交纳罚款有困难,经当

事人请求,可以当场收缴。本案中,赵某是本市人,有单位有姓

名,应当让其到银行缴纳罚款,而不能当场收缴。

A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

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市环境监理站经调查,检测证实,

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分贝,超过了该区的国家标准,即二类混

合区的标准,50--60分贝。依此,该市环保局向乙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因此,市环保局对

乙厂作出行政处理:(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

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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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上述行政处理内容分别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

(2)本案中市环保局对乙同时做出三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1)上述三种行为分别是行政征收,执行罚与行政处罚。

(2)市环保局所做出的三种行为是针对乙的不同行为做出

的,因而是合法的。乙的超标排污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

要受行政处罚;同时该行为是超标排污行为,所以应该交纳排污

费。再由于乙不按时交纳超标排污费而应对其处以执行罚,即责

令其交纳滞纳金。

十一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

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

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

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

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

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

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

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

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

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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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

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

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

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

么?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

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

费?为什么?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答:(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

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规定,地

方法规是不能再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

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

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

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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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58条明确

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不需要。因为本案中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

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

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

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

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十二

王某为某县铜山乡谢庄村民。2009年5月,王某因为其儿

子娶亲需建一住宅房。因村里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王某想把村

头自家的一小块耕地作为宅基地盖房。为此,王某向铜山乡人民

政府递交了申请。铜山乡人民政府接到王某申请后,派人到谢庄

实地勘察了地形,发现王庄的确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而王某村

头那块地处于背阴面,庄稼长得并不好且面积不大。考虑到王某

家及谢庄的实际情况,遂批准了王某的申请。王某于2010年9

月破土动工,建造新房。

请问:

(1)铜山乡人民政府这个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谢某若想盖房,应向何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答:(1)铜山乡人民政府的这一决定是无效的,是超越职权

的。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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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铜山乡人民政府无此权力。

(2)王某应向该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批准后方

可盖房。

十三

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

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

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

"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

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

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⒈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

权,为什么?

⒉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⒊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

答:(1)“整顿小组”无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因

为主体不合格,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

(2)因为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原书报亭经营者有重大利益关

系,所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市政府在收回书报

亭经营权时首先应当进行听证。

(3)第一,以公平原则确定新经营权人;第二,对原经营

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第八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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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

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十四

某区政府为加强对馒头市场的管理,取缔不卫生的馒头小作

坊而成立了馒头生产销售办公室,并发文要求所有经营馒头的作

坊应当向该馒头办申请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某作坊主张某因此

向该馒头办申请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并根据馒头办的要求交纳

了200元的申请费。馒头办受理张某的申请后,向张某出具了

由馒头办主任签名的书面凭证。在审查过程中,馒头办认为需要

对张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便指派工作人员刘某进行核

实。一个半月后,馒头办未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以张

某的生意不好为由拒绝发放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并告知张某不

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于是向馒头办主任

送了1000元,馒头办便向张某发放了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后

馒头办主任因贿赂被撤职,馒头办便注销了张某的馒头生产销售

许可证。

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

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违法之处及理由为:

1.某区政府发文要求经营馒头的作坊应当向馒头办申请馒

头生产销售许可证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

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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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某区政府设

定行政许可是不合法的。

2.馒头办要求交纳200元的申请费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馒头办受理张某的申请后,向张某出具的书面凭证由馒

头办主任签名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4.馒头办认为需要对张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时,

仅指派刘某一人进行核实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

定,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馒头办在一个半月后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违法的。因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便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也只能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日。

6.馒头办未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作出决定是违

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馒头办以张某的生意不好为由拒绝发放馒头生产销售许

可证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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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因此,馒头办仅以张某的生意不好为由拒绝给予行政许可

显然是违法的。

8.馒头办告知张某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馒头办因张某行贿而注销其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是违法

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

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而不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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