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的多样性,因此,各国刑法都规定了各种
各样、轻重有别的刑罚方法。不过,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历史、文化传
统的差异,所采取的刑罚方法可谓五花八门。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建国以来在同犯罪作斗
争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完善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
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
种。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虽然也是一种刑罚方法,但适
用对象有其特殊性。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
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
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不同,分类的
结果也不相同。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
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
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
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
如笞刑等;财产刑,即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
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刑罚方法,而身体刑只有极少数
国家保留(我国刑法中没有身体刑),生命刑一般也较少适用。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各国划分重刑、
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在刑法中,处重
刑与轻刑的犯罪人在法律后果上并不完全一样,如影响到自首、假释和累犯的认定和处
理。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也称为基
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
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
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
也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
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从形式上看,我国的刑罚体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这一特点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刑
罚有主有从,主刑与附加刑既明确区分又互相配合;我国刑罚既有重刑也有轻刑,排列
顺序由轻到重,互相衔接,宽严相济;我国刑罚既有生命刑、自由刑也有财产刑、资格
刑,每个刑种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配置恰当,结构严谨。
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刑罚体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其一,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惩办
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各个刑种宽严相济,可以适应同不
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其二,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依靠专门机关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
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如设置了我国独创的管制刑;其三,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社会
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既没有残害肉体的身体刑,也没有贬低犯
罪人人格的名誉刑;其四,我国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潮流。
现代刑罚朝着由严峻走向宽和的方向发展,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
适用范围、保留了管制这一开放型的刑罚方法,对死刑的适用也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反映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趋势。
本文发布于:2023-03-12 03:1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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