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条
文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
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
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
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
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
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
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
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现在咱们庆云只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有交易隐患的,我们要向
开发商主张这项权利,要求发双证才对)
本文发布于:2023-03-12 00:2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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