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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范文(2篇)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范文(2篇)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为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
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
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
革××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医疗
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
“病有所医”,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
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
求,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
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制原则。
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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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在全
市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
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八类,其中:
~及类须具有××市常住户籍,类限于本市集体户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其中:
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
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
内的家庭;
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辖区内集体户籍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及研究生
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大学生;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吸毒期间、酗酒、交通肇事等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受到伤害的人员不予救助。救助对象未按本方案救助程序
在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不适用本方案。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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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及
慈善医疗援助的“五位一体”医疗救助方式。
资助参合参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
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
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及患重大疾病人
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
纳的参合参保费由各区民政部门按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提供的标准为其缴纳。
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本方案~及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治疗时,符
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
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
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
定义务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
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四类人员个人支付
的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重大疾病需
长期院外治疗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
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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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
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01X
元。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并经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及社会互助帮
困等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
儿和农村孤儿,三类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内的,
给予全额救助;超出30000元的费用,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
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及县级以
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一类
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30000元;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二类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
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4000元。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
乡重点优抚对象及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时,按个人承担部
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18000元。
生育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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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在定
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分娩,一次性给予400元生育救助。
慈善医疗援助
救助对象当年经城乡医疗救助后,仍需一定资金治疗的,可向贵
阳市慈善机构申请援助,由慈善机构按规定给予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程序
资助参合参保程序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
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新
农合经办机构提供其身份证、户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农村五保供养证》、
《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及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
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资助程序进行参合或参保。
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向其所在高校提供本人身份证、《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原件及复
印件,高校向所属的区民政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的身份证、集
体户籍、《学生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或《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资助程序进行参保。
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患重大疾
病人员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附
后。
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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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程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
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后到所在区“一站式”定点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在门诊诊疗结束或出院结账时,分别持《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
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登记证》、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一站式”定点医
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实救助对象出具的相关证明后,即可在医疗机构窗
口即时结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补偿
后,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窗口按比例给予救助,
余额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
在“一站式”医疗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
程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
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在“一站式”医疗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垫付医疗
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的区民政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优
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
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区民政局按程序进行办理。
3.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申请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程序附后。患重
大疾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
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程序附后。
生育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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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其户籍所属的区民政局提交其身份
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
小结等,由其户籍所属的区民政局直接办理。
慈善医疗援助程序
按××市慈善机构相关程序办理。
转诊程序
1.救助对象患病后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卫生院进行诊
治,经住院或门诊治疗病情无好转的病人,由接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或乡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到所在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进一
步诊治,患重大疾病的可直接转到市级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诊治。
救助对象因病需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非定点医疗卫生
服务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区卫生局出具转诊证
明。在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救治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
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六十年代精
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证
明、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区民政局
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3.因突发疾病由医疗机构急救车送到就近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
构进行抢救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
的区民政局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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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急救车费用票据、疾病证明、
医疗费用票据及其它相关材料,区民政局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五、资金筹集、管理与支付
资金筹集
1.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市、区财政按1:
1资金比例将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
助。
4.从社会各界捐赠和慈善捐赠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乡医疗
救助。
5.如预计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将突破预算,可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须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和农村医疗
救助资金专账,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和使用。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各级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民政和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
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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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参合参保资金。用于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
职老职工、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患重
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由区民政局依据救助对象名册,将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
资金结算。由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先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所发
生资金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按季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区民政局也可预拨一定资金给社会信誉好、医疗服务质量高、综合性
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当年未用完的预拨资金转为下年使用。
六、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民政部门牵头,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贵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贵阳市城乡医
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管理全市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卫生和药监工作的市政府
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民政、卫生和药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
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和规范城乡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指导、督查各区民政部门运行医疗救助制度的情
况,受理医疗救助中的举报和投诉。区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
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
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开展工
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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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将每年城乡医疗救助
资金列入预算,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落实、规范信息化医疗救助管理流程和资金结算程
序操作;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选定定点医疗卫
生服务机构,并建立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
动态管理;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配合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化衔接;
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及时向民政部
门提供农村困难群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等相关信息;加强对
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因病
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向民政部门提供城市困难
群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费用等信息;配合督查医疗服务机
构规范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相关工作。
七、实施要求
区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
意见》和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医疗救
助,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本计划由××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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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
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一、救助对象
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
抚对象;
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
象。
二、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脑中风;
肾功能衰竭;
严重心脏病;
重型肝炎;
艾滋病;
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元;
肾功能衰竭,一次性救助××元;
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元;
艾滋病,一次性救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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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元;
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元;
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元。
四、救助办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
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
助资金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
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
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
定医院。
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
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
则不予救助。
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
证》、《五保证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
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向户
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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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
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下列材料:
1、《××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开出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诊
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
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
筹集。
县财政按不少于省级财政上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配
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
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
合金,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
室负责填写医疗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用于医疗救
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
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金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
直接打入指定医院。
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
救助。
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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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
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
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
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
医疗服务质量。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
衔接工作。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关要求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
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
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
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
与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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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计划书
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计划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基层党
建工作,根据市委《关于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的意见(试
行)》和《关于广泛开展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的意见》要
求,大通区组织部同上窑镇马岗村建立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关
系,经双方协商,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
要求,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自身优势,建
立健全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实现基层组织共建、党员干部共
育、科学发展共赢、困难群众共帮、党建资源共享目标,努力形成以
城带乡、城乡互促、双向受益、共同提高的城乡基层党建工作新格
局,更好地发挥城乡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
谐的作用。
二、共建形式结对共建采取大通区组织部同上窑镇马岗村结对共
建,群团组织延伸共建,结对帮扶上王岗村贫困党员、困难群众等形
式进行。
三、工作任务
1、组织共建。充分发挥结对双方基层党组织的自身优势,定期交
流党建工作经验,共享党建工作资源,共同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与
城乡统筹发展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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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实效性。双方通过召开座谈会、党日活动、走访互动等形式,定
期交流工作情况,共同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发展。
2、党员干部共育。每年选派机关干部到村指导工作,加强对村级
组织建设的指导,积极支持驻村干部扎根农村基层干事创业,并把农
指工作作为培养锻炼机关干部的重要平台。区组织部利用自身资源,
结合各项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向村党支部宣传加强城乡统筹、加强新
农村建设等规划和政策,帮助村党总支更好地理解上级政策,使村民
更好地了解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增强建设新农村信心。
3、科学发展共赢。发改委机关要深入结对村,调查研究,了解情
况,摸清结对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现状。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要求,帮助结对村党组织进一步理清发展
思路,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并及时总结有益
经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三下乡”活动,每年争取为村农业
和农村建设项目提供政策和一定的资金扶助。
4、困难群众共帮。村党总支要及时了解困难村民的所需所求,设
身处地为他们排忧解难。区组织部积极开展与农村困难党员群众结对
帮扶活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一次“送温暖”慰问活
动。
5、党建资源共享。区组织部结合自身党建工作开展,按照“五
好”要求,积极协助村党支部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制度、民主管理
制度和各项监督制度,提高村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水平。积极推动党建信息、党员教育等多方面资源共享,促进城乡党
建联动发展。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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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职责。双方党组织要把结对共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
组织,周密部署,以共建为契机,推动党建工作水平和服务科学发展
能力再上新台阶。区组织部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以城带乡的责任意
识,着力帮助结对村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把各项帮扶工作切实落到
实处。
2、求真务实。区组织部党员干部要经常深入结对村,了解情况到
一线、指导帮助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要严格遵守区委、区政府
关于下基层、下农村的各项纪律要求,轻车简从,严格要求,不搞形
式主义,不干扰农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以务实的作风、良好的形
象,取信于民,影响群众,带动群众。
3、完善机制。区组织部要把开展城乡结对共建工作纳入深化学习
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作为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与
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先争优活动等工作
紧密结合起来,以城乡党建共建的新发展,促进机关党的建设和全面
建设的新提高。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12:1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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