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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
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
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简称个人名章)。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
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
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
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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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
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
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
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
身份证件。
第七条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公安机
关提供的印章遗失证明、地市级以上报刊登报遗失声明、有权批准开户机关的证
明公函、单位人事变动的文件、法人代表证、司法部门的证明、事业单位出具政
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等证明。
第二章印鉴的预留
第八条XX银行预留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每套一式三联,编号
相同。第一联客户留存联由开户单位留存,第二联支行留存联由支行留存,第三
联管理员留存联由总行印鉴卡管理员留存。
第九条我行综合柜员为开户单位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审核单位印章、
营业执照、开户申请书名称是否一致,并要求客户根据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信
息,填写印鉴卡上除账号以外的信息内容,开户单位账号栏由经办柜员填写。
第十条印鉴卡正反两面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缺项,记载内容不全
的预留印鉴卡无效。每套印鉴卡一式三联记载事项必须一致。
开户单位领用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
(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名或盖章,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印鉴卡上的签章和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准确,印鉴卡背面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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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单位公章,为今后办理更换印鉴、印鉴挂失、账户撤销等相关业务提供核验
依据。
第十三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图像必须从经审核无误的印鉴卡上扫描获取。
(一)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进行建档录入时,经办柜
员必须使用印鉴卡第一联。
(二)会计经理必须使用印鉴卡的第二联对经办柜员录入票据印鉴防伪系
统中的印鉴进行核验。
(三)总行印章审核员在对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的印鉴确认时必须使用印
鉴卡的第三联对印章进行最后的校核。
第十四条对同一账户,开户单位不能预留两套(含两套)以上的预留印鉴,
其印章(含公章和个人名章)为篆体字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章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正式开立日期。
第十六条开户单位在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尽量遵循在柜台办理的原则。
对于确实无法在柜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的重要客户(必须是我行大客户),需
将印鉴卡带回单位加盖印章或需我行人员上门服务的,可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办理:
(一)客户无法携带相关印章到我行柜台办理预留印鉴业务的,应提交公函
申请(必须注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开户行会计经理审核同
意后,授权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卡领用手续,
柜员登记《使用情况登记簿》,由客户签收。
客户根据开户资料内容填写印鉴卡信息并加盖预留印鉴,印鉴卡应于3个
工作日内送回开户行。
公函申请放入账户资料袋中保管。
(二)客户要求我行为其上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客户提交书面公函申请,
经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行长审批同意后,提交会计经理。会计经理审核无误后,
授权经办柜员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柜员私章后,交本
行的外勤人员,同时登记《使用情况登记簿》,由两名外勤人员同时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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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印鉴卡上加盖预留印鉴后,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交由外勤人员送回会计柜台交经办柜员。印鉴卡的领取、送
交客户、取回的过程必须由两名以上外勤人员共同完成,严禁单人操作。
经办柜员应审查外勤人员交回的封包是否完好,骑缝章是否完整、与印鉴
卡上的印章是否一致。同时,应由会计经理与客户电话联系确认,并在印鉴片上
签章认可。
公函申请放入账户资料袋中保管。
第十七条对未在柜台上办理预留印鉴业务的开户单位,经办柜员对其交回
的印鉴卡必须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印鉴卡是否为本行发放;防伪情况鉴别;
(二)三联印鉴卡的编号、内容是否一致;
(三)印鉴卡所载签章是否正确、清晰;
(四)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八条开户单位因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原
因需要变更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的,必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公函、原预留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原预留印鉴卡(第一联)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开户行办理预
留印鉴的变更手续。
办理更换印模业务时,开户单位应填写《XX银行更换印鉴申请书》(以下
简称“更换印鉴申请书”)。
第十九条开户单位申请更换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时,可由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
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或法人代表证;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
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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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开户单位申请更换预留的个人印模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
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
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
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
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
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开户行经办人员收到开户单位提交的《更换印鉴申请书》及相
关证明文件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在本支行开立有银行结算账户。
(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印章更换申请书上填写的变更内容与单位公函和相关证明的内容是
否相符。
(四)开户单位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使用情况登记簿》登记的号码
是否相符,与本支行留存的印鉴卡第二联是否一致。
(五)需要留存复印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是否相符。
第二十二条印章变更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因账户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开户单位应向开
户行提交:《更换印鉴申请书》、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鉴
卡客户留存联、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
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二)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更换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名章的,开户单
位应向开户行提交《更换印鉴申请书》、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
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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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需变更预留的授权代理人名章的,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必须
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并对新的代理人授权的授权文件或授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并
留存复印件。
(四)因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所提供
材料参照本条前三款执行。但客户提交的新印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内容必
须与原预留印章内容一致,新旧印章大小、字体必须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三条为客户办理印章变更手续后,支行经办人员应及时在票据印鉴
防伪系统中对该账户预留印鉴进行相应的变更。并在《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
注明“某年某月变更”字样。
第二十四条开户单位在变更印鉴时旧印鉴卡未能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
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客户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公章或财务
专用章的,视同印章丢失,按预留印鉴挂失的相关条款办理(见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印模变更手续办妥的次日。开户单位在
新印鉴启用日之前签发的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经办人员应受理并按新
印鉴卡背面的旧印模验印。
第二十七条印鉴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模糊不清、破损时,应及时通知
客户,比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印鉴卡变更。
第四章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第二十八条开户单位发生印鉴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交
公函并填写《XX银行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以下简称“印鉴挂失申请书”,
见附件2),办理书面挂失后,重新办理新印章的印模预留。
第二十九条印鉴的书面挂失是指客户在丢失印章后向我行提交公函,说明
原印章失效,请求银行不再将其作为办理支付结算审核依据的行为。
第三十条开户单位办理印鉴挂失业务时,应填写《印鉴挂失申请书》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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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相关证明文件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挂失按挂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个人
名章不同情况处理:
(一)开户单位挂失公章或财务公章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公函、《印
鉴挂失申请书》,同时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
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声明印章遗失的相关
资料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二)挂失个人名章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印鉴挂失
申请书》,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及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开户行为开户单位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后,应即时在印鉴卡上注
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已挂失”字样,同时在印鉴卡上注明挂失申请经办人、
挂失原因和日期、经办柜员。
已经建档的印鉴卡还应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进行挂失操作。
第三十三条银行经办人员受理挂失后未及时进行挂失处理造成客户损失的,
由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挂失前该账户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负责。
第三十四条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之时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模预留
手续时止。
第三十五条对办理挂失手续之后我行所见到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支行不予
受理,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十六条印鉴挂失后办理补留新印模手续时,开户单位应提交补办日前
一天与银行核对账务后确认无误的对账回执、客户新刻制的印章在相关管理部门
(公安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证明(公章、财务章),办理补办手续。
经办柜员按照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重新为客户办理印模补留手续。
第三十七条挂失后补留的新印模内容必须与挂失前预留印章内容一致,但
印章大小、字体必须有明显区别。
第三十八条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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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开户单位重新刻制印章并办理补留手续后,开户行登记《使用
情况登记簿》,在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时某分补留”字样,并在新印鉴卡
上注明印鉴卡更换日期,然后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做预留印章变更操作。
印鉴自挂失之日至办妥印章补留手续前,原印鉴卡仍保留在支行印鉴册内,
办妥印章补留手续后根据上款规定将旧印鉴卡更换。
第四十条印鉴挂失后又办理解除挂失的,开户单位需填写《XX银行解除预
留印鉴挂失申请书》(见附件),支行经办柜员在印鉴卡上注明“某年某月某
时某分解除挂失”字样,同时必须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进行印鉴解挂的相关操作。
第五章预留印鉴卡的注销
第四十一条开户单位申请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更换预留印鉴、办理
印鉴挂失等业务时,均应交回印鉴卡第一联。
第四十二条开户行在办理印鉴卡注销时,应将印鉴卡第一联、第二联以及
《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登记的印鉴卡号码三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
销。
第四十三条客户丢失印鉴卡第一联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交加盖行政公章
的证明,并承诺“由此带来的损失自行承担”,支行应在票据印鉴防卫系统中
核验行政公章,无误后办理注销。
第四十四条客户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章销毁,开户
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销毁印章的证明、印鉴卡第一联、法人、代
理人身份证件或授权书等相关证明,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预留
印鉴管理办法》(洛商银[2007]257号)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07:1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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