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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折旧的方法

更新时间:2023-03-11 07:13:3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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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折旧的方法
2023年3月11日发(作者:福州左海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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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记、重记速查法

可以通过点计发生额笔数进行初步判断。

一般来说,当账面上的发生额笔数与记账凭证对应方的笔数不等时,就表明

出现了漏记、重记的差错。

对于漏记,检查时首先要看记账凭证上是否有与差错值相等的数。如果账面

借方出现漏记,则漏记差错必定发生在记账凭证的借方;反之亦然。如果在记账

凭证的对应方出现多笔与差错值相等的情况,不仅要检查笔数的多少,还要检查

是哪一笔漏记了,以便加以更正。

重记的情形与漏记相仿,只不过漏记是账面笔数比记账凭证少,重记是账面

笔数比记账凭证多。其查错方法原理是一样的。

二、窜账差错速查法

可以通过掌握窜账差错的特征和规律迅速判断出错范围。

所谓窜账差错,是指把应该记到甲账户的会计事项记到了乙账户。其主要特

征是,在报表平衡的情况下出现了2个或2个以上账户余额分别有差错值,而且

其绝对值之和相等。正负号相反(这时,为账户间的窜账差错);或者,在同一个

账户平衡的情况下出现了2个或2个以上明细账户余额分别有差错值,而且其绝

对值之和相等、正负号相反(这时,为同一账户内的各明细账户之间的窜账差错)。

出现窜账差错时,由于甲账户记在了乙账户,所以对于甲账户来说是漏记了,

而又号于乙账户来说,又是彭己了。

具体检查方法是,当检查2个或2个以上账户(或明细账户)时,发现有与它

差错值绝对值相等的借贷发生额,就很可能是出现了窜账差错。

三、反账差错速查法

可以通过点计发生额笔数缩小检错范围。

所谓反账差错,是指在记账时记反了借贷方向,或者在正确方向记反了红蓝

字,从而导致记账差错。

如果账面上借方笔数大于凭证笔数。账面上贷方笔数小于凭证笔数,而且笔

数相等,那么基本上可以判定为反账差错。这时,差错出在应该记在贷方的笔数

记在了借方。相反,如果账面上贷方笔数大于凭证笔数,而账面上借方笔数小于

凭证笔数,而且笔数相等,那么基本上可以判定也是反账差错。这时,差错出在

应该记在借方的笔数记在了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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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反账差错后,也可能账面与记账凭证在借贷方的发生额笔数不多不少。

这时很可能是某一方的红蓝字记反了,只要检查一下本期记账凭证中有无发生红

字冲正现象即可。如果有,则要着重核实一下,如果没有,则可以不考虑这个因

素。

以上是账面与记账凭证进行核对的检查方法。除此以外,反账差错也同样可

能出现在总账与明细账的平行登记中。当发现明细账本期发生额与总账发生额不

等,而其差错值又为2的倍数时,应该考虑到是否明细账记反了。这时候,明细

账发生额差错值的绝对值,就是记反账那笔数的2倍。

如何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区别)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

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

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

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只有

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现就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

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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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

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

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

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

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

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

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

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

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

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

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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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税法均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提折旧基数。

(7)改建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

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

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8)盘盈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时,首先确定盘盈固定资

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所以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时应确认的

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

税法则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从以上各来源的固定资产看,外购的、自行建造的、投资取得的、债务重组

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税法规定的其折旧基数是基本一致的。

三、折旧方法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

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

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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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但是,税法也规定“由于技术

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

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

会计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给予了企业较宽的职业判断权,而税法限制允许

加速折旧的范围。

四、净残值、折旧年限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

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

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

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

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但是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

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

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预计净残值,准则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但准则规定

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涉及纳税调整;

企业选择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才能保证固

定资产折旧计提合理。不同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估计并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如

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等。当然,同一种类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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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其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做到统一、规范,

企业应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种类确定净残值率,并在固定资产的使

用期间按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

如,工作班次,工作环境,维修保养的计划安排,与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的技术进

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企业估计的折旧年限应符合正常的经营常规,

即体现合理性原则。

全面把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但企业在实

际生产经营中,还会遇到一些例外情况,现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提折旧。

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

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

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

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

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

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

规定补提(冲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后折旧的计提

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

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

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情况,依据准则规定,上述情况

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

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

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

计税基础,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

三、折旧年限、净残值调整后折旧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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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

确性,有时偏离度还会很大。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调整。修正后采用的会

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企业

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按未来适用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根

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

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四、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的计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

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

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

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①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

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

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②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3]1095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

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

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也就是

说,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

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取得的固定资

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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