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
xx银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
(大写)万元人民币限额内签订的《》(以下简
称主合同)及编号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为保障前述合同的履行,
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
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
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
方占有、监管质物。
第二条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
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具体质押货物以乙、丙双方出具的质
物清单中列明的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
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
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
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
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
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
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
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
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
的授信额度。
2.5质物约定不明的,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
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
2.6在全部清偿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
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库
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7)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
不得为零。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
件6)确定。
质物的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第三条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
3.1质物设立质押时,甲、乙双方向丙方发出《首次出质通知书》(附件1),
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
物清单》(附件2)予以确认。
3.2《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
的确认,并直接作为编号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附件。甲、丙两
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
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3监管期间,甲、乙双方可以随时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
件3)以确认实际由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详细情况。丙方应在收到《查询及出
质通知书》当日查核实际占有监管的质物,并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动产质
押确认书》(附件4)以确认最新质物情况。《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动产质
押确认书》一起自动成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产质押合同》的附件,无需另
行签署相关协议。甲方如对《动产质押确认书》所列的质物有异议,应在收到《动
产质押确认书》之日起日内向出质人和监管人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动产质押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四条监管期间
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开始,到丙方收到《解除
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5)时止。
第五条移交和监管
自《首次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并经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之日起,质物移
交至甲方,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在监
管期间,三方共同完成以下监管义务:
5.1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因各种
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
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
方承担。
5.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
5.4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或直
接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5.5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
装状况,保证提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2.6款的规定。
5.6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
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7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
附件8)。
5.8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
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物提取
6.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
换货(确保与已质押货物的品质相同)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在通知甲方
后可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
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
6.2质物的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
书》(附件11),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签发《库存质物
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丙方自收到《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后,方可依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
6.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质押率的倒数关系计
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1/质押率。“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
/质物最低价值×100%,具体到协议,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
第七条价格规定
7.1质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
明的价格确定。
7.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
于%时,甲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
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
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八条质权行使
8.1甲方根据动产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
助。
8.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
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9.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
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设定
质押时由乙方预先支付给丙方。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
10)。
第十条留置权
丙方承诺放弃对甲方委托其保管的质押货物所享有的留置权。
第十一条保险
11.1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
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
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甲方
确定的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
11.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保险公司办
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
第十二条通信和联络
12.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
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9)。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等原因外,由于
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提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
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1和5.6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
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
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
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
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3.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
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
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4.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
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
件。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14.3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
效)。
1、如乙方不能按约定偿还甲方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乙方
同意甲方处置或将质押物处置权转让给丙方,并同意在处置质押物时,按处置日
货物市场价格的70%进行处置,并提供处置物的增值税发票。
2、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在一个月内把质押物处置完毕。
3、乙方同意丙方将处置货物款项直接交付甲方,用以偿付乙方在甲方的
借款本息。剩余款项在偿付相关费用后返还乙方。
4、乙方承诺承担因处置质押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协议效力
15.1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
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5.2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
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其它
17.1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1)《首次出质通知书》
(2)《质物清单》
(3)《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4)《动产质押确认书》
(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6)《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7)《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8)质押标签
(9)印鉴样式
(10)《费用确定书》
(11)《提货申请书》
17.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
生效。
17.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xx银行所在地)
附件1
首次出质通知书
(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签发)
编号:
致:公司(监管人):
根据公司(出质人)与xx银行行(质权人)
签署的编号为号的《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
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
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产
地)
数量
()
重量
()
货物价值
()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你公司,请你公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你
公司签署的编号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
严格履行你公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会同出质人签发《质物清单》
给质权人。
质权人:银行行出质人:
公司
(按预留印鉴签印)(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月日年月
日
附件2
质物清单
(出质人和监管人共同签发)
编号:
银行行:
为确保你行与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你行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将下表中货物质押你贵
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你行指定的监管人占有、
保管、监管,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号
的《动产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并构成对下表货物已移交监管人替你行占
有质物的确认。
出质人:(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月日
货物品
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产
地)
数量
()
重量
()
货物价值
()
备注
监管人确认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质物已在监管人的占有监管之下,知晓该质
物已质押给贵行,监管人将严格按照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的规定履行占有、监管责任。
监管人:(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月日
附件3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签发)
编号:
致:公司(监管人):
为确保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种类及数额为:币种,金额
为(大写:),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
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
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产
地)
数量
()
重量
()
货物价值
()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你公司,请你公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你
公司签署的编号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严
格履行你公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会同出质人签发《动产质押确
认书》给质权人。
本《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及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确认书》一
起自动成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产质押合同》组成部分,本通知
项下质权人与出质人其他权利和义务参照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合同》执行,质权人和出质人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如本通知所列
质物与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确认书》所列不符的,以《动产质押确认书》
上所列质物为准。
质权人:银行行出质人:公司
(按预留印鉴签印)(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动产质押确认书
(出质人和监管人共同签发)
编号:
银行行:
为确保你行与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根据出质人和你行向我公司发
出的编号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你行,
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人占有、保
管、监管,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本《动产质押确认书》及编号为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一起自
动成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产质押合同》,质权人和出质人无需
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如本确认书所列质物与编号为的《查询及出质通知
书》所列不符的,以本确认书上所列质物为准。
出质人:(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月日
货物品
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产
地)
数量
()
重量
()
货物价值
()
备注
监管人确认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质物已在监管人的占有监管之下,知晓该质
物已质押给贵行,监管人将严格按照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的规定履行占有、监管责任。
监管人:(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月日
附件5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现
通知贵方终止该协议,贵方的监管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
质权人:(按预留印鉴签印)年月
日
附件6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编号:
致:(监管人和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现将确定的
质物品种和价格或者调整后的质物品种和价格通知给你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
质物品种和价格执行。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单价(元)
特此通知!
质权人:(按预留印鉴签印)年月日
附件7
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编号:
致:(监管人)
自你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公司质押给我行
的库存质物的最低价值为万元,且质物符合以下要求,请贵公司
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的约定执行。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单价(元)质物最低价值余额
质权人:(按预留印鉴签印)年月日
回执
致:银行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本公司
将严格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和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的约
定执行。
监管人:(按预留印鉴签印)年月日
附件8
质押标签
货主(出质人)
质权人
质物对应的质押合同编号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03:0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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