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基本知识
概念: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
(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
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广义的水
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
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分类: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
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
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
我国实行怎样的保护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
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
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等级划分: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
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
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
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
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
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
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特殊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
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
厂取海水的海域。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
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
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政策措施
有哪些保护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
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
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
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
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
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
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
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
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
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
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
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
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
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
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
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
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
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
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
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
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
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
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
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
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
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法规
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
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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