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

更新时间:2023-03-10 15:49:3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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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
2023年3月10日发(作者:歌曲父亲)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基本知识

概念: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

(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

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广义的水

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

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分类: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

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

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

我国实行怎样的保护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

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

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等级划分: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

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

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

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

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

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

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特殊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

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

厂取海水的海域。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

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

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政策措施

有哪些保护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

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

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

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

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

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

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

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

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

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

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

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

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

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

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

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

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

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

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

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

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

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

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

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

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

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法规

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

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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