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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10 14:48:1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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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0日发(作者:宿舍用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

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

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

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

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

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

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

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

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

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

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

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

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

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

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

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

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

证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

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

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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