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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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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建团
2023年3月10日发(作者:佳能2900打印机)

中国共青团团章全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xx年7

月26日通过)

总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

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的助手和

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和“*”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

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

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制度,发展

*的经济、*、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

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

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

作,为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

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

*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

持改革开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

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

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化

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

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重要思想,广泛开展党

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

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

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

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

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

用,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

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

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

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

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

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

协助*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

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

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反映青年

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

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

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

行政区青年同胞、台湾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和

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坚持和平友好、独立

自主、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

各国青年

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

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

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重要思想和党

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

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

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

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三)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

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

系。

(四)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坚持*集中制。*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

扬*,切实保障团员的*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

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

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

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

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

导。

第一章团员

第一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

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

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

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重要思想,学习团

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

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

放和*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

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

*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

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

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

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

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

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

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

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

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

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

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

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

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

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

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

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

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

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

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

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

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

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

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

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团的*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

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

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

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

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

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

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

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

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

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

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

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

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

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

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

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

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

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

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

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

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

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

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

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

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

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

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

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

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

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

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

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

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

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

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

队和武警部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

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

总*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

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

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

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

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

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

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

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重要思

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管理和*监督,

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

化建设,为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

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不良

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

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

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

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

工作岗位。

第六章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

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

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

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八条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

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

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的水平,自

觉实践“*”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

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

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

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敢想敢干,深

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不沾染官僚

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助人为乐,

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

督。

第二十九条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

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

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和团委推荐下级

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

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

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

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

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

团结在中国*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

旗。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

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

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光辉照耀下,团结

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

定使用团徽。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

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

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团员证。

第八章团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以及企

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

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团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

事业服务。

第九章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

儿童学习中国特色*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和共产主义的预备

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

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

构,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

坚持以*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

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

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

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

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九条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

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

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

他们不断提高*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

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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