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职工病假工资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
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
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
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再度重申了上
述文件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得很细,有些人事经理觉得执行起来很烦琐。
本文在此予以概述。
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
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
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
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
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
<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
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
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
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
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
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
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0)1
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自2000年4月1日起“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实,劳动部早在199
5年就已有此规定,详见劳部发(95)309号文第59款);而按照沪劳保
综发(1999)69号文《关于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行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提高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领取疾病救济金的职工,
其工资最低不能低于423×80%=338.40元,而且,“应由职工个人
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
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
定,那就更加体现“以人为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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