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元代的俸禄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
创立的,其重要特点是: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
田的租入。
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蒙古国时期:
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
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别离出来,蒙古
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
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
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
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
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
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
无生活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
税所官二员支粮”。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
(《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
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
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
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
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
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
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
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
已全部完毕,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
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
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
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
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
“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
吏,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
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根本确定。“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
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傣百分之
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根
底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备品分上、中、下三
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
新的根底上根本定型。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
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
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
本文发布于:2023-03-09 20:21: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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