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站

更新时间:2023-03-09 10:30:06 阅读: 评论:0

如何买电脑-羽毛球技巧

记者站
2023年3月9日发(作者:倒车入库技巧)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

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中央宣传部

•【公布日期】1990.05.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0.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

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1990年5月)

各报刊社(含广播电视系统、通讯社所办的报刊)在各地的记者站为传播信

息、交流经验、反映各地建设成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记者站大量增加,

发展过多过滥,管理薄弱。有些记者站未向驻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少记者站将主要精力用于新闻采访以外的活动(如摊派广

告、赞助或从事经营活动),一些非新闻单位也违反规定乱建记者站,严重干扰了

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滋长了不正之风,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纠正记者站过

多过滥的状况,加强对记者站的领导和管理,必需对现有报(刊)社的记者站进行

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者站是报(刊)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而派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工作机

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能权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

活动。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职权摊派广告、赞

助和从事经营活动。

二、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

“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和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期

刊。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期刊,一般不建记者站,非新闻单位和持“内部

报刊准印证”的报刊,一律不得建立记者站。

记者站一律不得建立分站。

三、对记者站的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记者站的记者主要应是该报(刊)社

编制内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专门从事新闻采访的人员,也可以是有建站地政府

编制委员会专门为该报(刊)社下达的编制指标、具有采访能力并专职为该报

(刊)社从事新闻采访的人员。

四、记者站的建立,必须由报(刊)社提出申请,经报(刊)社的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并得到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其中

综合性日报可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城市建站,其他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和新闻性期

刊,可根据报刊专业分工和报道需要,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城市的本系统省级主管单

位建立记者站。个别确因新闻采访需要必须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建站的,由建站所在

地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从严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站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机关报,可在本地区的地(市、县)建立记

者站,一般不在省外建站,个别确因新闻采访需要必须建站的,由本省和拟建站省

双方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共同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站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各省厅(局)的报纸、县报和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不建记者站。

六、这次整顿记者站,应首先由报(刊)社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提出整

顿方案,再向记者站所在地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申请重新登记。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本通知规

定,对本地区记者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记者站建站的有关审批文件;

(二)由报(刊)社的主管部门提出的记者站申请重新登记的理由和记者站在

本地区的工作状况及此次清理整顿状况;

(三)记者站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来源情况和可证明记者站人员编制的文

件。凡不是报(刊)社编制内的正式人员,应出示建站地政府编制委员会的证明文

件;

(四)记者站拟开展的业务项目;

(五)办公场所情况。

对于申请手续完备、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具备建站条件的,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和

政府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重新登记,并通过报级等新闻媒介向当地

公告。

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

版管理部门通知其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需要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向当地公告。对

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又拒不停止活动的,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

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报(刊)社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八、报(刊)社不得在外地设立分社、社外编辑部和办事处。现已设立的应

予撤销。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可依据本通知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记者站重新登记的具体办法。

十、各报(刊)社要对设在各地的记者站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地方党委

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记者站加强领导和管理,对其违

法、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直至撤销登记。

十一、各地对记者站的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和对办事处的清理、撤销工

作,应在1990年7月31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

版局届时应就此项工作向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写出书面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3-03-09 10:3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832900613285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记者站.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记者站.pdf

上一篇:教学准备
下一篇:返回列表
标签:记者站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