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赁

更新时间:2023-03-09 04:21:0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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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
2023年3月9日发(作者:意大利爱情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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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

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

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

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

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

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

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

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

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

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

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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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

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

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

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

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

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

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

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

所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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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

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

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

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

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

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

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

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

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

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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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

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

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

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2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

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

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

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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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

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

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

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

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

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

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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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

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_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

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

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

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

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

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

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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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

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

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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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

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

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

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

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

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

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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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转借承租房屋的;(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

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

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

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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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

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

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

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

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

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

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

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

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

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

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

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

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

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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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

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

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

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

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

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

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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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

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

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

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

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

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

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

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

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

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

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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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

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

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

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

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

《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

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

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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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

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

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

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

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

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

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

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

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

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

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

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

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

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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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

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

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

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

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

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

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

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

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

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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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

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

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

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

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

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

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

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

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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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

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

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

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

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

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

释。房屋租赁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

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

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

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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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暂住证,并填写,、。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

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

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

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

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

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

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

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

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

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

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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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

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房屋租赁管理制

度5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

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

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

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

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

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

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

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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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

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

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

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

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

请市有关部门审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

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

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

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

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

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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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

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

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

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

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

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

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

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

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

表记载清晰。房屋租赁管理制度6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与减少

合同遗失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拟定以下制度,自颁发日起

执行:

一、领取人(签约人)须熟读理解合同条款,全面准确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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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二、各区域的合同编号均有分类(例:_村合同编号为

_00000、l为LT00000、以此类推)、禁止交叉错乱使用合同。

三、领取合同须登记签名,禁止个人擅自领取合同。已签合

同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填写合同必须正笔填写、请

勿留空。如有文字数字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将被拒收。填写注意事

项请参考合同样本。交回合同(填写合同交回登记表),待合同专

员对合同进行审查签名后证实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专员办理存

档工作。

四、已领取合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时上交视

为逾期合同,需上报逾期原因同时禁止领取新合同。交齐清零后

方可领取;如合同遗失、则罚款100元/份;作废合同需一式二份

同时上交,不齐全则罚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签合同时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

携带合同及押金收据方可退还押金,遗失者概不退还押金。

六、签约人对合同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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