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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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目-红楼梦读书笔记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23年3月8日发(作者:目录怎么更新)

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内部控制,保障财务公司经营安全稳健运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商

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结合财

务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

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方法,按照审

慎经营的原则,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和风险进行事前防

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管理过程和机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确保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业务经营活

动,提高经营效率和经营成果;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证各项

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记录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

合法、完整;

(五)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以及时纠正,风险隐患

及时化解。

第四条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制衡、

独立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

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档案可查。

(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经营风

险,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四)制衡性原则.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

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五)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控制的环境;

(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四)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五)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良好的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以及组织结构,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为内部控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一)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

确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

和程序,任命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

评价;

(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检

查;

(三)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和“预算管理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总体

经营战略、重大政策、各项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进行研究

审议;

(四)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各项决议,

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

问题;

(五)在总经理负责制下,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财务公司信贷发放、信

贷政策制度、投资策略、投资风险政策及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第七条财务公司应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

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涉

及资产、负债、财务、业务程序的重要变动事项均不能由一

个人完成。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

制休假制度。

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对内

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

国家法律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

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财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

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防范系统等。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

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

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

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

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稽核审计部有权获得财务公司所有经营信息

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

控和评价,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

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

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

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

迅速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应通过制定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建

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

案.

第四章授信的内部控制(非票据类)

第十八条授信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一)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二)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

(三)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

(四)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

动。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

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

第二十条授信岗位设置应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岗位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

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规模、种

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对同一客户的贷款、票据承兑

和贴现、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

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

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

作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做到实地查看,调查评估借款人的财

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

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做到独立审查、分级审批,审核贷前条

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

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实施独立的尽职调

查,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宽授信标

准,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承租人应

为租赁物购买财产险,并确保所有险种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有

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得中途退保,不得短于融资租赁期限。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借款用途,

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

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授信档案,对授信申请、审

批、发放、使用、回收、分类认定等情况进行完整准确反映,

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

定各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

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

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经营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

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

理。

第五章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

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商

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一条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

核实取得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

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

章是否正确、齐全。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

查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

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

人的查复确认书,只有符合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

贴现。

第三十四条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只有符合要求企

业所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

第三十五条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应符合当时国家的有

关利率规定,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化,以防范利率风险。

第六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

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

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

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所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

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

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资金交易员、各级有权审批人在交易品种、授信额度、

交易金额和止损点方面的权限内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

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

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

授信额度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

质、风险及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

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交易止损点。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

值和浮动盈亏情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

控。

第四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充分考虑利率变化情况、极端

的市场价格变动、市场流动性降低以及主要交易对手倒闭等

问题,确定市场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和可能出现最坏情况时的

应对措施。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金交易后台结算部门及

风险监控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金业务风险责任制,明

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第七章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展投资业务。

第四十五条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投资

决策按权限界定由各级有权人审批。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

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

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

离。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投资交易操作规程,

对交易品种、交易资金、交易帐户、交易方式、交易指令以

及交易清算和风险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

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财务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

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四十九条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应当经过高

级管理层授权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人员

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的

交易。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

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

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

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

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

第八章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存款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

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督,严格执行帐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

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

定,接受成员单位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其在财务

公司开户的合法性,并保管好开户企业的预留印鉴卡,严禁

成员单位相互之间及成员单位向集团外单位出租、出借帐户,

严禁变相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及个人存款。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对存款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发

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和分析。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对各单位开立的帐户应经常检查

帐户收支情况,及时对帐,确保对帐的适时有效,对帐不符

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第五十六条结算管理部应当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

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印鉴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

关的业务单证、票据。信息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和电子

证书。人员离岗,“印、证”应当上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存款业务的操作权限制

度,帐户信息调整及错帐冲帐调整应由有权人审批后才可办

理.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

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

定期盘点查库。

第九章中间及表外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建

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

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开展需主管部门批准的中间业务时

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十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中间及表外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六十一条办理成员单位转账结算业务应对结算凭

证、票据、系统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

正确性和有效性,并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

转手续。

第六十二条办理代理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第六十三条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

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

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

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不垫款的

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

第六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对担保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

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担保申请人及被担保项目的真实性,

调查被担保项目的概况及项目的风险程度,落实反担保的条

件。

第六十六条财务公司承销本集团债券,应与发行人签

定《债券承销协议》,在承销过程中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确保债券实物、托管凭证和资金等安全,并应根据自身经济

实力确定包销金额。

第六十七条财务公司应要求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

兑付资金足额及时到账,防止出现财务公司垫付兑付资金的

情况.

第六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

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

风险及其变动情况.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

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财务公司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坚持“诚

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为客户保密.

第十章会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条财务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

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

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

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七十一条财务公司应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

财务公司会计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办理

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

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第七十二条财务公司应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

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有关

业务,凡超越权限的,需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七十三条财务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应实行职责分离、

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

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七十四条会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

告。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

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

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据、账款、账证、账账

及账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七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

度。会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查阅手续,防止会计

档案的替换、更改、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七条财务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

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

凭证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

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第七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

理,同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会计人员必

须具备与其担当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第七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对会计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

轮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监交人的监督之下,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

第十一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条财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

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

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

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八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明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与操作

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间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

互兼任。

第八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信息系统风险控制

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

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

第八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

用户管理、密码(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对用户的创建、

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权限范围等均应当有

严格的控制,做到岗位分离.

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司应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

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有严格的

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数据的添加、删除和修

改应通过终端用户按程序进行,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

作。

第八十六条财务公司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具有可

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第八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并

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八十八条财务公司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

保证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

息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第八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

代码库、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

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

息系统的安全。

第九十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

详细的突发重大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及组织预案

的演练。

第九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信

息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

备。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维修、

报废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关键

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并配置适当的备品

备件。

第十二章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九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

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稽核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九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

馈制度.财务公司的监督部门、各部门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

和缺陷,应及时向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四条稽核部门应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

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

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纠正机制.高

级管理层应对稽核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九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

问题,并分析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内部控制监督部门

对内部控制问题的整改纠正必须跟踪落实,对检查所发现的

问题隐瞒不报或跟踪监督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

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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