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

更新时间:2023-03-08 21:08:40 阅读: 评论:0

术治-向左向右向前看

产品标识
2023年3月8日发(作者:蒲瓜怎么做好吃)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

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

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

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

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

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

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

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

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

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

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

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

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

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

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

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

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

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

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

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

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

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

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

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

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

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

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

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

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

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

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

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

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

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

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

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

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

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

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

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

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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