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更新时间:2023-03-08 18:04:0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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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
2023年3月8日发(作者:鞋带太长)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

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

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

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

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

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

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

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

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

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

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

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

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

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

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

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

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

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

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

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

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

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

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

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

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

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

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

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

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

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

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

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

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

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

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

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

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

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

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

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

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

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

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

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

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

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

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

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

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

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

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

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

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

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

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

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

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

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

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

执行。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

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

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

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

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

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

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

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

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在司法

考试中的分值:从分值看,《行政诉讼法》高达13分之多,在列入司

法考试范围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名列第七,仅次于《合同法》、《刑法》、《民

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可谓名符其实的司法考试法律、

法规的重头之一。?本法的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一般来说,每年

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题(1998年例外),个题分值从4分到8分不等。?司法

考试行政诉讼法主要考点有:?1?受案范围(以法典第11条为中

心);?2?诉讼参加人;?3?管辖;?4?起诉与受理;?5?

行政诉讼证据;?6?判决(一审、二审、再审);?7?行政赔偿诉讼;?

8?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必将成为本法的重要考查内容。第一章总则【重点法

条】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7条。【意思分解】确定我国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

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

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

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

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

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具体行

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4)

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5)具

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

方行为。【不要混淆】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

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重点法条】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相关

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意思分解】与刑事诉讼和民事

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

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

判决的规定上。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

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不要混淆】行政

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

不同所在。第二章受案范围【重点法条】第十一条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

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

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

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

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

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

第7条。【意思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

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1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

的行为。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不要混淆】联

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

同与不同。第三章管辖【重点法条】第十四条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8条。【意思分解】有关行

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考试的切入点一般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

辖范围,且每年必考。应注意:1准确掌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2

特别掌握《行诉解释》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解释,尤其是第8条

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两个条件是:(1)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基层人民法院不

宜审理。3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

为最新规定。【不要混淆】1注意《行诉解释》第6条,专门人

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2特别注意第14

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

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重点法条】第十七条行政

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7条。【意思分解】本

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

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

辖法院。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

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3经复议

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

院。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4至于何为“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1)

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

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注意:第

(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重点法条】第十八条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条。【意

思分解】第18条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解释》第9条

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1《行诉解

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1)

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一

扩张性解释,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2《行诉解释》第9条

第2款的扩张解释,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3另外,注意了解第

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重点法条】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

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管辖。【相关法条】本法第21~23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

事诉讼法》第25条;《行诉解释》第10条。【意思分解】1两个

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

《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

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2注意《行诉解

释》第10条。3第21~23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

管辖权移送与《民事诉讼法》相同。第四章诉讼参加人【重点

法条】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

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

起诉讼。【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意思分

解】《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

题,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试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须重点掌握:1

《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

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3《行诉解释》第15条。4《行

诉解释》第18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是被告。【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9~23条。【意

思分解】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

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

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的机关是被告。(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

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

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6)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7)未取得合法

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

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行诉解释》第23

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

裁定驳回起诉;(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

份参诉。【重点法条】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4

条。【意思分解】1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

定第三人的规定:(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

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2注意《行诉解释》第24

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第五章证据

【重点法条】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

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

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相关法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23、52、59~61

条。【意思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行

政诉讼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解释,也相当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

定》)。此必为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我们在此不惜笔墨详析之。1被告

的举证责任被告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一般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因此:(1)在行

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特别是

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①在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②复议

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的依据。(2)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①原告或者第三

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②作出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

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原告的举证责任下列属于原告

的举证责任范围,如果原告对下列事项举证不力,会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产

生(比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驳回

行政赔偿请求):(1)起诉条件但是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

定期限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起

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则推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2)

起诉不作为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

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

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

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3行政赔偿诉讼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

据,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对行为的存在、损害的存在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

因果关系予以证明。4原告的举证权利(1)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原告的举证“权利”,而非其“责任”,原告不能证明

被诉行为违法的,被诉行为并不因此而具有“合法性”。(2)原告提供的

证据,根据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经提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原

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

行政行为依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②原告提出其

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但

被告为对抗这种“新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

的证据。③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

程序中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但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的,该类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

5被告的举证期限(1)一般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

件。(2)延期提供被告延期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

满足以下条件: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

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

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的书面申请。③人民

法院准许延期提供。④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3)

补充提供一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

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②经人民法院准许。二审程序中,被告补

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

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被告不

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6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1)一般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

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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