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08 17:00:3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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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3年3月8日发(作者:泡菜饼的做法)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篇

在充满活⼒,⽇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

标。⼤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编为⼤家收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家阅读。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第⼀条为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加强公司职⼯安全培训教育⼯作,增强职⼯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减

少伤亡事故的发⽣,制定本制度。

第⼆条公司所有职⼯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职⼯每年必须接受⼀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公司法定代表⼈、项⽬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

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其他管理⼈员和技术⼈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殊⼯种(包括电⼯、焊⼯、⼚内机械操作⼯、架⼦⼯、爆破⼯、起重⼯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

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其他职⼯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以上(⼀)—(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四条公司新进场的职⼯,必须接受公司、分公司、项⽬部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能上岗。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有关安全⽣产的⽅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

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地安全制度、施⼯现场环境、⼯程施⼯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

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项⽬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

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条实⾏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公司必须建⽴职⼯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不得在施

⼯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六条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员或公司骋请的专业⼈⼠对职⼯

的⼀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劳动⼈事部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进⾏培训,从⽽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业务⽔

平。

第七条劳动⼈事部会同分公司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进⾏安全培训,以满⾜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第⼋条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教育经费中列⽀。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为了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严肃法纪,必须严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提⾼社会安全责任

感,在确保安全⽣产的基础上,必须遵守以下⾏为法规:

⼀、认真学习《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驾驶,提⾼⾃⾝业务技术⽔平。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时参加年度检审验,不得开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驾驶车辆时,驾驶证、⾏驶证必须随⾝携带,并随时接受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驾驶;

6、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7、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8、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车;

9、驾驶和乘坐⼆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0、严禁超速⾏驶、违章载⼈、驾驶⽆牌⽆证车辆。

四、货运车辆载货,不准超过⾏驶证上的核定载重量。

五、机动车载⼈不准超过⾏驶证上核定的⼈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六、禁⽌货运机动车、农⽤车、拖拉机载客。

七、同车道⾏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在没有划分中⼼线的道路上会车,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机动车和⾏⼈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

件的⼀⽅让对⽅先⾏;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让对⽅先⾏;

3、在狭窄路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但下坡车已⾏⾄中途⽽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

4、在窄路、窄桥与⾮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远光灯;

5、夜间会车,要改⽤近光灯。

九、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呜喇叭,(夜间改⽤变换远近光灯),确定安

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车,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不准超车;

3、在超车过程中与对⾯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4、前车为执⾏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程救险车,不准超车。

⼗、机动车⾏驶中,遇后车发⽣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

⾏驶。

⼗⼀、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

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三、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准熄⽕和空挡滑⾏。

⼗四、车辆不准在车⾏道、⼈⾏道和其它有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或掉头。

⼗五、借道通⾏的车辆或⾏⼈,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驶的车辆或⾏⼈优先通⾏。

⼗六、机动车在夜间临时停车时,须开⽰宽灯、尾灯。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学校安全⼯作事关⼴⼤师⽣员⼯的⽣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发展、稳定的⼤局。根据上级教育⾏政部门有关安全

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安全教育领导机构

成⽴安全教育⼯作领导⼩组,全⾯领导学校安全教育⼯作,解决安全教育⼯作中存在的问题。

组长:

成员:

各部门负责⼈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品卫⽣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然灾害安全教育、预

防触电、溺⽔和煤⽓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良好⾏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活中各类安全常识

教育等。尤其要对学⽣进⾏交通安全、楼道安全、防⽕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的教

育。

三、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1、教师会。利⽤例会、教师安全专题会、暑期教师会进⾏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2、学校集会。⼀般每⽉组织召开⼀次全校学⽣集会,总结本⽉安全⼯作,安排下⽉安全注意事项。

3、专题报告会。邀请铁路、交警、公安、消防、卫⽣、防疫、电⼒等有关部门来校作专题安全知识报告。

4、班会。各班利⽤班会,结合本班实际,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5、利⽤⼴播、板报、图⽚展览、安全教育光盘等多种形式,增强学⽣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6、体育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理化⽣实验课。课前有关教师必须进⾏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

四、安全教育职责

㈠团委⼯作职责

1、利⽤⼴播、橱窗、板报、学⽣会、教师会等多种形式对师⽣进⾏安全教育。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执教,热爱学⽣,⾯向全体,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3、进⾏学⽣良好⾏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4、学⽣离校及时播放安全提⽰。

5、每学期做⼀次交通安全、法制等教育报告。

6、每学期举办⼀次法制、安全教育图⽚展览。

7、每学期举⾏⼀次交通法规、法律常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竞赛或讲座。

8、每学期组织观看⼀次安全知识教育录像⽚。

9、定期指导或召开安全教育专题班会、团会。

㈡保卫处职责

1、配合团委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对学⽣家长进⾏⼀次加强⼦⼥安全监护的教育。

3、对在校外租住学⽣和骑⾃⾏车学⽣每⽉进⾏安全教育、检查,并建⽴档案。

4、重点对违纪学⽣进⾏法制等思想教育。

㈢总务处职责

1、每周对各类管理⼈员和第三产业从业⼈员进⾏安全教育,提⾼安全意识,培训安全技能。

2、教育学⽣注意饮⾷卫⽣,不吃⽣、冷、过期、霉烂、变质⾷品。

3、教育学⽣买饭、打⽔要排队,以免烫伤。

㈣教务处职责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2、教育教师遵循教育规律,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3、教育教师注意实验课、室外课的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

㈤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要充分利⽤班会活动等不失时机地加强对学⽣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理健

康教育,培养学⽣的安全意识和⾃救、⾃护能⼒,并详尽记录。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每周班会,要及时总结上周安全⼯作,指出存在问题,对今后安全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把安全教育作为班会的重

要内容之⼀。

3、每学期开学、放假、集会、实践活动前都要对学⽣进⾏全⾯细致的安全教育⼯作。

㈥教职⼯职责

1、平时和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提⾼学⽣安全意识,培养学⽣⾃我保护能⼒。

2、利⽤综合实践活动课对学⽣进⾏安全知识教育,训练安全防护技能。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

1、为了加强安全⽣产培训⼯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培训⼒度,推进安全培训⼯作制度化、规范化,提⾼职⼯队伍安全

技术⽔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效型矿井。根据《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XX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

安全培训⼯作的若⼲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领导、归⼝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为本、依法培

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必脱产培训。

5、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

代化教育培训⼿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度和深度,实现职⼯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不规范的全⾯提升。

要纳⼊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矿井安全⽣产管理⼈员、特殊⼯种作业⼈员、地⾯单位的安全⽣产管理⼈

员和特殊⼯种作业⼈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种的作业⼈员、新聘⽤⼈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员。

7、矿井主要负责⼈,矿井安全⽣产管理⼈员,井下电钳⼯、井下爆破⼯、⽡斯检查⼯、安全检查⼯、掘进机司机、主提

升司机、监控维检员等⼗⼤特种作业⼈员,地⾯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员和特殊⼯种作业⼈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种,

是国家监管的持证⼈员,按上级要求进⾏脱产培训。

8、矿长、副矿级安全⽣产管理⼈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专(含⼤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相

关⼤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9、地⾯单位的⾏政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和特种作业⼈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作业⼈员,准⼊条件及培训

按上级有关⽂件执⾏。

10、新聘⽤⼈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

⼊矿后⾸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取得《⽣产经营单

位从业⼈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从业⼈员必须与⽼⼯⼈签订⾄少⼀年⼀对⼀的师徒合

同,在⽼⼯⼈的带领下,按《中华⼈民共和国矿⼭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后,经考核合格,在⽼⼯⼈的指导下,独⽴

上岗作业。

11、“三违”⼈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员按有关规定执⾏。

13、所有⽣产⼀线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

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体,共同提⾼。班前会要对特殊⼯种的上岗情况进

⾏排查,确保上岗⼈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进⾏全⽅位培训,按照公司建⽴的全员安全

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微机抽考。

14、从业⼈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5、培训部门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员。同时负责新⼯⼈、转岗⼈员等从业⼈员的培训,

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单位伍的安全⽣产管理⼈员、特殊⼯种作业⼈员和其他从业⼈员的培训;协同安全部门做好业余

安全培训⼯作,对各级、各类⼈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统计、建档、管理。

16、安监站负责安全培训持证⼯作的监督检查。

17、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专业技术⼈员、安全⽣产主要负责⼈和管理⼈员的安全培训⼯作进⾏监管。

18、安全、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作;保证持证上岗⼈数符合国家定员规

定。

19、所有从业⼈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部不准指挥⽣产、⼯⼈不准

上岗操作。

20、从业⼈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

⼀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安全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者吊销《合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平不能胜任⼯作者;

(3)严重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少进⾏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22、建⽴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微机管理。

23、安全培训考核与⼯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灾,减少⽕灾危害,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河北省⾏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

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教育、民政、⼈⼒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化、新闻出版⼴电、安全监管、旅游、⽂物等

部门应按照各⾃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制定相应⼯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相关⼯作检查、考

评。相关⼯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次⼯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安部、教育部、⼈⼒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纲(试

⾏)》(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消防法律法规

(⼆)国家消防⼯作⽅针、政策;

(三)⽕灾预防知识;

(四)⽕灾扑救、⼈员疏散逃⽣和⾃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履⾏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情况,向本级⼈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作建议;

(⼆)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社区警务室⼯作职责和派出所⽇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

(五)每年会同⼈⼒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省、市和区(县)教育⾏政部门应履⾏下列职责:

(⼀)指导和监督中⼩学校按照《中⼩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学校管理⼈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少开展⼀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下列职责: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纳⼊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每年“国际减灾⽇”、“防灾减灾⽇”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

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创建“减灾⽰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作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社区⼯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安全公约,开展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从业⼈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

社会福利机构每年⾄少组织⼀次从业⼈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条省、市和区(县)⼈⼒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下列职责:

(⼀)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部、职⼯教育、培训内容;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单位、⼯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建设⾏业相关执业⼈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

容。

第⼗条省、市和区(县)⽂化、⽂物⾏政部门应履⾏下列职责:

(⼀)指导和监督⽂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化馆、⽂化站等⽂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作;

(⼆)推动消防⽂化建设,开展消防⽂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化下乡活动。

第⼗⼀条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电部门应履⾏下列职责:

(⼀)指导和协调⼴播影视制作机构和⼴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

(⼆)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消防科普影⽚。

第⼗⼆条省、市和区(县)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下列职责:

(⼀)指导、监督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等⽣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安全⽣产监管监察⼈员和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等⽣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安全⽣产

管理⼈员以及特种作业⼈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从业⼈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注册安全⼯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全国“安全⽣产⽉”等活动内容并进⾏考评。

第⼗三条省、市和区(县)旅游⾏政部门在重⼤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作,督促旅⾏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

⼊旅游从业⼈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案,明确机构和⼈员,建⽴消

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新上岗和进⼊新岗位的职⼯进⾏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焊等具有⽕灾危险性作业的⼈员和消防系统的

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作的⼈员应取得

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少组织在岗职⼯进⾏⼀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少组织⼀次、其他单位每年⾄少组织⼀次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牌等,利⽤单位⼴播、闭路电视、电⼦屏幕等进⾏消防安全宣

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灾危险性、防⽕灭⽕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器材操作使⽤⽅法、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员疏散逃⽣知识等作为单位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做到懂本岗位⽕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

防⽕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灾、会组织⼈员疏散。

第⼗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作:

(⼀)落实《中⼩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中⼩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在中⼩学安全教育⽇、防灾减灾⽇、119消防宣传⽇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少组织学⽣开展⼀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少开展两次安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

习。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式,每学期对学⽣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

⼩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常⽣活防⽕、⽕灾报警、⽕场⾃救逃⽣常识等⽅⾯的教

育。

初中和⾼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基本知识和灭⽕器材使⽤等⽅⾯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歌等寓教于乐的⽅式,对幼⼉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等学校每学年应⾄少举办⼀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络、⼴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对学⽣进⾏

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知识、⽕灾⾃救他救知识和⽕灾案例教育。

第⼗七条有条件的普通⾼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

⼈才,⾯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学⽣必修

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学⽣必修内容。

第⼗⼋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作:

(⼀)组织制定防⽕安全公约;

(⼆)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

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社区、乡村⼴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节⽇和乡村民俗

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少组织⼀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少⼀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少组织⼀次本

单位员⼯和居民参加的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的同⼀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进⾏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少组织⼀次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机场、

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在安全出⼝、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利⽤单位⼴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电和⽕场⾃救逃⽣安全教育。

第⼆⼗⼆条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

意图和消防安全警⽰标识,每⽇利⽤⼴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员、旅游景区⼯作⼈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三条在建⼯程的施⼯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作:

(⼀)建设⼯程施⼯前应对施⼯⼈员进⾏消防安全教育;

(⼆)在建设⼯地醒⽬位置、施⼯⼈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标识;

(三)对明⽕作业⼈员进⾏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少组织⼀次灭⽕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作。

第⼆⼗四条新闻出版⼴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制作节⽬,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

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或消防公益⼴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条教育、民政、⼈⼒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

要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利⽤⾮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

⾯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企业单位登记。

第⼆⼗⼋条成⽴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注册资⾦或者开办费⼀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百⼈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分之⼀;具有建筑、

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

格;消防安全管理、⾃动消防设施、灭⽕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

第⼆⼗九条申请成⽴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核查,并出具书

⾯意见。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意见进⾏评定,符合条

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纲(试⾏)》和职业技能标准,落

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和⾃动消防设施施⼯、操作、检测、维护技能

作为培训重点,提⾼实操培训课时⽐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员,

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省⼈⼒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

开展活动。

省⼈⼒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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