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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当相应的责任:
〔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
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
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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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未经董事会同意,由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会议做出的决策,
使公司遭受的重大损失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以下回避
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新、近
姻亲关系,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门任主
要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承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那么,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未经董事会做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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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未经董事会做出决议,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
〔十〕未经董事会做出决议,不得接收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十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三〕未经董事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
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求,
或总经理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机关披露该信息;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
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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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并保证: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具体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得到董事会做出决
议,不得将该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
条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提出辞职,但在
其离职审计经董事会通过前方可生效。第二十七条总经理的辞职报告在
提交后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
不解除。对公司负有职责的总经理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章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及所应承当的责任与
总经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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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提请
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公司一般设主管生产经营方案、销售、行政企管、
人事劳资、技术质量、证券等工作的副总经理。第三十一条副总经理的
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全面工作,受总经理的委托分
管部门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熟悉和掌握公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当好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
〔三〕具体抓好公司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行政、平安防火和经
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工作;
〔五〕协调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
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第
三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具体财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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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按期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向董事会、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会议报告公司财务情况,并
对其真实性做出保证。
第三十三条财务总监的管理具体按照【桂林山芝宝生态农业财务总
监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议事机构,
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
成,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开展等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
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为总经理做出相应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职工代表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和听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例会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经理召
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以书面或方式或形式通知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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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等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
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
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必须在会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等
形式通知公司经理、董事会、监事会等全体与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会议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董事、监事可视会议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在讨论
有关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并应于会议前一日书面通知工会和职代会。公司工会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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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会可视具体情况,派代表参加会议,并就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可视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认为有必要
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就相关事
项向会议作专项报告或阐述,以保证为总经理进行决
策提供的意见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会人员
本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意见做
成完整的会议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委派记录员记录,并作为公司档
案进行保管。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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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以及对会议事项形成的意见。会议记
录在日常情况下,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原那么上每年向公司档案室
移交一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可视总经理工作会议内容及具体情况,负
责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整理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
出席会议人员和相关单位及人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
查,并及时向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在下
一次总经理办公会
议上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本规那么的要求,对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年度
总经理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并对其中有关内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第九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总经理指标:
1、总资产;
2、净资产;
3、实际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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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交利税;
5、销售总额;
6、净资产增长率;
7、利润增长率;
8、净资产利润率;
〔二〕考核总经理的方式:
1、对总经理报酬实施月薪制加提成,可在三年后实行年薪制;
2、以前款1-5项指标为依据,每两年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一次总
经理年薪中的根本工资局部,并给予奖惩;
3、以前款6-8项指标为依据,决定总经理年薪中的效益工资局部,
其中资产增长率占考核比重的40%,实现利润增长率占考核
比重的60%;
4、以前款1-9项指标为依据,按行业分类测算出年平均增长率,对
超过平均增长速度的总经理给予奖励。
〔三〕具体考核方法参照有关方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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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
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红股奖励;
〔四〕其他奖励。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
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
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识,发生以下情
况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分、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亏损且亏损继续增加,公
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对总经理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二〕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质与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总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虚报利润
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序,给予经济处分、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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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已具备条件,但无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
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况给予经济处分、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五〕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了重大平安事故,
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行
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时,所获得的利润,董事会
有权做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3-08 12:47: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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