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书
出生证明书1
____________,性别_____,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的生父是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母是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出生证明书2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
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
(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遗失补办手续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
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
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
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
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
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
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
×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
出生证)盖章。(9X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
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9X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湄洲报声明作废
的原版报纸2张(99X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
备注:1、所有证件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证件上的
姓名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卫生院分娩的婴儿要说明原因当时接生人员为何不出具《出生医学证
明》。以及产家为何不领榷出生医学证明》,并有原接生登记簿复印件,并院长签
名盖公章。或当时的病历(分娩情况记录)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
出生证明书3
《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
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
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
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
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
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
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
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3号发布,于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
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
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
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
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
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
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
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
《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
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
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出生证明书4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男/女,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日出生于省市
区,的生父是,的生母是。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
(加盖派出所公章)
注:此证明用于派出所出具证明
出生证明书5
公证处:
兹有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
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盖章XXX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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