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
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下面是给大家推
荐的民事上诉状的模板。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
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
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
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
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
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
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
“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
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
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
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
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
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
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
“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
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
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
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
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
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
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
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
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
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
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
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
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
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
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
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
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
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
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
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
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
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
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
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
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
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
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
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
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
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12年4月1
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
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
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
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
二次开庭时(即201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
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
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
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
”,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
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
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
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
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
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
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
“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
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
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
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
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
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
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
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
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
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
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
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
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
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
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
妇,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
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
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
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
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
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
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
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
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
月。
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
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
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
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
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
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
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
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
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
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
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
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
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
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
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
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
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
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马某201x年7
月22日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
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
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
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
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
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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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
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
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
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
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
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
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
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
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
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
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
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
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
上是刘XX。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
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
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
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
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
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
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
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
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
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
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
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
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
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
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
权也不发生转移。(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
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
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
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
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
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
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
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
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
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
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
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
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
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
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
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
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
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
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
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
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
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
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
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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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
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
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
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
汉族,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二环东路
3966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
21日作出的(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
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
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
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
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
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
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
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
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
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
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
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
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
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
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
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
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
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
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
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
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
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
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
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
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
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
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
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
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
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
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
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
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
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
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
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
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
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
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
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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