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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
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价服字﹝2010﹞72号
【发文日期】2010-04-15
【实施时间】2010-04-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
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
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
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
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
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
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
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
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
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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