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XXXXXXXXXXX员工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员
工的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员工疾病危害,保障员工
身体和心理健康,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健
康卫生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
“预防为主、健康至上”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员工的健康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HSE管理部负责组织和落实健康管理工作,
对各部门、各分公司(项目)的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审
核和评价;负责组织公司机关员工的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总部招聘人员的身体和健
康状况进行调查和心理测试,审核应聘人员所提供的健康证
件和相关材料;组织和安排拟聘用人员的入职体检和机关员
工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单
位相应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六条分公司(项目)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健康管理工作。
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员工健康管理台账;根据健康体检结果
和卫生医疗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高职
工健康水平的各项工作;对新入职员工的健康证件进行审核
或复审,并进行所在国(地区)疾病防范和健康知识培训;负
责本单位员工年度健康体检具体安排;负责处置突发健康事件
及应急救援。
第三章入职体检
第七条所有招聘人员必须到公司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入职
体检,入职体检结果与员工入职登记表等员工档案一并保存。
不得录用体检结果不符合《XXXXXXXXX员工入职健康标准》
(见附件1)的人员。
第八条入职体检费用的承担。聘用人员应达到公司的入
职健康要求,未达到要求而不能录用的,入职体检费用由应
聘人员个人承担。录用人员的入职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对未
达到公司规定服务周期的新员工,工作未满三个月的,由员
工全额承担,从员工离职当月工资中扣除;达到三个月不满
半年的,由员工与公司各承担一半;满半年以上的员工,体
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在职健康体检管理
第九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每年必需参加一
次体检。体检项目根据员工年龄、性别和岗位要求确定,相关
体检项目项和标准另文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
要适时对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中方员工的健康体检以公司指定机构(北京国际
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下简称保健中心)体检为主,海外员
工确因交通和时间等原因不便去指定机构体检的,经所在分公
司(项目)同意,可在员工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医院
按照公司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健康体检。海外分公司(项
目)外籍雇员的体检机构由各单位在当地确定有资质的机构
承担.参检员工应遵照体检机构的体检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免
影响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员工的健康体检,由HSE管理部定
期组织安排.海外员工需要到公司指定机构体检的,由海外分
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填报《XXXXXXXXXXX工年度健康体
检信息表》(见附件2),在每月25日前报公司HSE管理部,HSE
管理部将汇总的体检信息报给保健中心进行信息录入,员工
回国休假时携身份证自行前往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结
果符合条件的,将由保健中心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第十二条员工每次的体检结果是员工健康档案的重要
内容,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内.员工健康档案的经办和管理人
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个人隐私.未经人力资源部经
理级以上领导同意,不得将员工健康档案借给员工本人或其
他任何人员.离职员工的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离职后两
年,对由于各单位因员工健康档案保管不善造成公司不利后
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在职员工健康体检不达标者或者工作期间患
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情况进
行工作调换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中发现异常项目需复查或治疗的,按
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职健康体检费用由员工所属单位承担.在公
司指定机构体检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后按员工所属项目划
转到各单位。不在公司指定机构体检的,由员工付费后在公
司规定标准内到员工所在单位核销,员工应将体检报告提交所
在单位的健康管理部门审核并存档,体检票据由审核负责人
签字后才能核销。
第十六条员工必须自己本人参加规定的体检项目,不得
找人冒名顶替、擅自减少体检项目或故意隐瞒自身健康状况,
不得伪造、变造体检资料或健康档案,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
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员工赴海外工作的,要根据员工所派往的国家、
从事工种等情况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种疫苗,入境国
需要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员工出国前必须取得国际
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第十八条体检结果不适合赴境海外工作的,不得派出;
年龄超过50岁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施工人员不得派出。
第十九条从地区传染病或流行病区回单位的员工,要加
强跟踪观察,出现身体不适者,要安排到专门的医院就诊治疗。
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待康
复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职业危害管理
第二十条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按照所在国家法律法
规标准,做好职业健康评价并制订危害消减措施.若项目所在
国家无相关法律或法律标准低于国内标准的,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组
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二十二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
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
置。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离职前三个
月内已经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并合格的,不再进行离职前的职业
健康检查。
第六章心理健康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对拟聘用员工和拟派遣海外工作
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应对压力能力进行评估,不适合长期
在外工作的拟聘用员工不得聘用,不宜派遣海外工作的人员
不得派出。
第二十五条公司要高度重视员工心理健康管理,建立长
效机制,提升员工心理抗压能力。
(一)员工赴海外工作前,公司要加强教育培训,使员
工了解国外工作生活环境,开展外派前心理咨询辅导,帮助
其梳理外派前心理状态和困惑,尽快适应国外工作。
(二)员工回国休假期间,公司要适时安排对员工及其
家属开展心理辅导服务,减轻外派期间的心理压力。
(三)对离开海外工作岗位回国工作的员工,公司要帮助
其解决外派归来后的各种心理问题,使其尽快融入国内工作生
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管理人员和HSE专员应接受必要的
心理学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心理学技巧,及时发现员工存
在的心理问题,帮助员工缓解心理压力.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大宣传“集团公司海外员工帮助
计划(EAP)”,鼓励员工通过网络、邮件、电话、面询等方式
缓解心理压力.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员工强制年休假制度和境外项目
员工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按时休假,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七章疾病预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项目)应掌握了解所在国(地区)
的水文、地理、气候、地方病、传染病、医疗防疫卫生资源
等情况,对健康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价并做好针对性预
防措施。
第三十条分公司(项目)应针对所在国(地区)存在的
流行病、传染病制订相应的管理方案,并储备足够药品、器
材。鼓励员工通过注射疫苗、口服免疫药品等方式,加强对
流行病和传染病的预防。
第三十一条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和食品卫生管理,定期进
行预防流行病、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提高员工对各种疾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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