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07 07:30:5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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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3月7日发(作者:谁是卧底的题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生产经

营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

管理条例》、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郑煤集团公司

财务制度汇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

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

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并且

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

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

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

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

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析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

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务部对全公司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

责如下: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

项目论证、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试、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

手续;

(四)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使用单位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

一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

法;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

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公司利用计提的折旧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

及通过捐赠、集团公司内部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条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按七

大类设置:

1、工业用固定资产:

(一)房屋

(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动力设备

(四)传导设备

(五)生产设备

(六)运输设备

(七)工具仪器生产管理用具

2、非工业用固定资产

(一)房屋

(二)建筑物

(三)文化生活用具

(四)农副业生产用具

(五)医疗设备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的不需要建造过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

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

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合格

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

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

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

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

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

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

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

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

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

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并上报设备管理中心及集团公司

规划发展部,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财务部会同纪

检、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纳入集团公

司采购的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等,要成立论证

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

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

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

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对特殊设

备安全有严格要求的,必须有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合格手续,验收不合

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

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第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

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

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

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

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已计提

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保固定

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

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

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提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

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折旧方法,如需变更应在报表附注中

说明。

第二十二条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

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提取折旧。

第六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项目、

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

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

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

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

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

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

的固定资产,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租、出借的,

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签定契约,登记备查帐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

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公司财务部

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

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对其使用的

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

租金.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门会同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

部门和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其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

和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公司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

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

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

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

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

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

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

估价.

第三十五条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

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

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

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公司财务部

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

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

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

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车间、部门如实填写相

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

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

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调出、

调入单位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使用或保管人签章,经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四十二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

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三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

卡、物相符。

第四十四条财务部要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价值情况进行分

析,并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固

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方法:

由于市场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方法: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⑴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的固定资产;

⑵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⑶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

产;

⑷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⑸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时,由公司组建技术小组,对报废固定

资产进行技术检定,并出具报废设备鉴定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设备管

理中心.只有批准后方可进行清理处置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工作的奖惩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严

格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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